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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银行各类计算公式【2017更新】

国际业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8-09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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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丨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专栏作者晓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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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纲要

一、存款准备金

二、资本充足率

三、体现风险水平的核心指标——静态指标

四、风险迁徒类指标——动态指标

五、风险抵补类指标

六、额度管理

七、央行宏观审慎MPA监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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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构成是存放央行,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

1.法定存款准备金

按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2.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

截止目前,主要是非金融机构一般存款需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尽管央行在银发【2014】387号文《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以及SPV存款,均纳入了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

但除境外银行同业存款和保险公司协议存款需要交纳存准外,对于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目前法定存准比例仍然为0。

这里存在部分争议:

(1)是否保险公司所有的存款都纳入一般存款从而需要交法定存款准备金?

(2)银行发行的CD,如果投资人为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纳入一般存款并交法定存款准备金?


3.法定存款准备金收益率

由人民银行公布,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为1.62%/年。


4.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必须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负债总额的比率。

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中央银行可通过提高或降低法定准备金率直接地改变货币乘数,从而达到控制信用扩张的目的(注意改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改变基础货币总量)。

所以,在货币乘数的各个决定因素中,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基本是一个可由央行直接操作的外生变量。

目前,央行实施的是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水平。下表为定向降准以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变动情况,关于定向降准的梳理详见《中国特色存款准备金政策“定向降准”》。(此处略)


5、对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资产种类的限制

当前,我国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存放央行款项和现金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而其他国家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英国,其传统做法是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二)超额存款准备金及超额备付金


首先来说超额备付金,这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是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

目前,银行业整体超额备付金率平均在1.5-2%左右。总体来看,大行超额备付金率较低,而城商行相对较高,最高在4%左右。

银监会2017年披露的第一季度季报显示,商业银行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1.65%,较上季末下降0.68个百分点。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为0.72%/年。

需要注意超额备付金超额存款准备金之间的差异。

银行超额备付金,等于各分支机构或独立开具的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 + 纸质现金库存 + 超额存款准备金。

而超额存款准备金,就是银行总行在央行开立的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法定的部分。上面的统计数据,即是银监会统计的超额备付金水平。


二、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总体而言,这是银行最重要一项监管指标,各地银监局也在逐步加强资本充足率审查。

银行的很多创新业务也是围绕着节约资本充足率而进行,比如ABS业务,部分银行理财,季节性代持,存单质押等带有抽屉协议性质的风险缓释等。详见笔者团队此前文章《原创!详解银行监管最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同业投资明股实债、质押式回购、委托定投、ABS、逆周期资本》。


(一)最低资本要求

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应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5%。

2.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6%。

3.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8%。

其中,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1.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

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2013年1月1日,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满足附加资本要求。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三)储备资本要求

6年过渡期内,分年度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四)逆周期资本要求

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但根据目前央行MPA实施进展看,逆周期资本的监管智能似乎更多融入央行的MPA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体系。


(五)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1.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2.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总体而言,第二支柱受银行关注的程度非常低,仅仅是应付监管在做资本规划报告中提及。

国内银监会特地给银行设置了6年过渡期逐步达标的缓冲,相应资本充足率要求如下

标准法下主要资产类别的信用风险权重如下:

  • 工商企业:100%

  • 小微企业:75%;

  • 银行同业:20%(3个月以下),25%(3个月以上)

  • 房屋按揭贷款:50%

  • 中国铁路总公司:20%

  • 地方政府债券:20%

  •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0%

  • AA-以上评级的ABS:20%

  • 主动投资权益类资产:1250%

  • 被动股权投资:400%(2年处置期内)

  • 非自用不动产:1250%

  • ABS劣后(未评级):1250%

  • 商业银行次级债:100%(净资本10以内少数股权投资)

但目前仍然存在很多争议内容,比如非挂牌ABS资本计提,同业投资项下底层为权益类的明股实债投资,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双评级要求国内无法满足,存单质押风险缓释对于存出行资本计提的合规性,等等。

想要进一步了解,可以参加法询金融组织的《从零开始学金融!如何突破碎片化学习局限逐步筑起金融知识的高墙?》。



三、体现风险水平的核心指标——静态指标


(一)流动性风险指标


该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依据银监会2015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并确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为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风险的监测指标则有流动性缺口、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存贷比。

需要注意,“监测指标”并不属于硬性监管指标,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或突破监测比例只是可能引起主监管人员的注意并需要解释原因,并不会导致监管处罚。

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

计算公式为: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100%。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只需要日常数据报送。

(2)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用以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25%

该指标需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较为充足。依据银监会发布的2017年第一季度报,一季度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为48.74%。


2.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非监管硬性指标)


(1流动性缺口

流动性缺口是指以合同到期日为基础,按特定方法测算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和负债,并将到期资产与到期负债相减获得的差额。

计算公式为:

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负债。


(2)流动性缺口率

流动性缺口率是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与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缺口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100%。


(3)核心负债比例

核心负债比例是指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商业银行核心负债比例不应低于60%。

计算公式为:

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100%≥60%,

核心负债=距离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的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活期存款中的稳定部分。


2016年年底,银监会对1104业务制度进行了更新,在《G21流动性缺口统计表》中将同业存单从 [3.7其他有确定到期日的负债] 调整至 [3.6发行债券] 并更名为 [3.6发行债券及同业存单]。

而在指标计算方法未做调整的因素下,实际上等于将剩余期限90天以上的同业存单纳入了核心负债。但该变化影响并不大。主要是核心负债指标的地位有所下降。


(4)同业市场负债比例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是指商业银行从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5)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是指前十大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占各项存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各项存款×100%。

(6)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和卖出回购款项等业务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7)超额备付金率

超额备付金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超额备付金与各项存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超额备付金率=超额备付金/各项存款×100%

(8)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是指对某种重要币种单独计算的流动性覆盖率。

计算公式同流动性覆盖率。

(9)存贷比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中,删去了原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将“存贷比”列为参考指标。

存贷比为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贷存比=贷款余额/存款余额×100%;

事实上,存贷比监管指标的改革,是适应银行业务结构变化和监管技术革新的必然结果。

因为存贷比典型属于传统银行存贷业务占绝对主流的年代。然而当前在债券投资、ABS业务、资金业务、理财业务、同业投资等快速发展环境下,很多银行贷款在资产端占比不到1/3,存款在负债端也不到40%。而且总体上LCR指标更具有敏感度。


3.净稳定资金比率


2014年1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净稳定资金比例(征求意见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修改意见,我国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没有正式引入该比例,2015年9月2日发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也未正式引入该比例。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将《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列入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


(二)信用风险指标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1.不良资产率及其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


不良资产率顾名思义,即为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4%

不良资产率的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

计算公式为: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5%


2.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及其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计算公式: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15%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计算公式: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10%

该两指标为防止商业银行风险集中化,促进银行授信和贷款管理合理化与信贷风险分散化。总体而言,该指标对中小银行约束非常明显,对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几乎没有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从2017年监管检查风暴执行来看,同业投资为特定目的载体(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为主)需要穿透至最终债务人进行授信,并合并计算授信集中度。

尽管实务中对公募基金普遍豁免,但目前对私募性质的基金执行口径基本按照穿透原则。

此外,表外银行理财并不需要纳入授信,只是参照表内贷款做风险管理。


3.全部关联度

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计算公式:

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50%

其中,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是指商业银行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该指标的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其中,关联方的认定应符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三)市场风险指标


市场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1.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

计算公式为: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20%。

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2.利率风险敏感度


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计算公式为:

利率风险敏感度=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资本净额×100%。

巴塞尔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的《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中,要求银行评估标准利率冲击(如利率上升或下降200个基点)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也是一种利率敏感性分析方法,目的是使监管当局能够根据标准利率冲击的评估结果,评价银行的内部计量系统是否能充分反映其实际利率风险水平及其资本充足程度,并对不同机构所承担的利率风险进行比较。

如果在标准利率冲击下,银行经济价值的下降幅度超过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之和的20%,监管机构就必须关注其资本充足状况,必要时还应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水平和/或增加资本。

今年,银监会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将《商业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列入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


(四)操作风险指标


操作风险指标,是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即已出现的操作风险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发[2007]42号)规定了关键风险指标,关键风险指标是指代表某一风险领域变化情况并可定期监控的统计指标。

关键风险指标可用于监测可能造成损失事件的各项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作为反映风险变化情况的早期预警指标(高级管理层可据此迅速采取措施)。

具体指标例如:每亿元资产损失率、每万人案件发生率、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比率、超过一定期限尚未确认的交易数量、失败交易占总交易数量的比例、员工流动率、客户投诉次数、错误和遗漏的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等。


四、风险迁徒类指标——动态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可以反映贷款的变化趋势情况,将贷款迁徙与风险管理相结合, 加强对贷款违约概率和贷款实际价值的分析, 并与贷款准备金的计提和贷款风险定价相结合, 推动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一)正常贷款迁徙率


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为:

正常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1.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为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2.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为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1.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

计算公式为: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2.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计算公式为: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五、风险抵补类指标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资本充足率已在第二部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一)盈利性指标


盈利能力指标衡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及相应的抵抗风险的能力,银监会规定的监管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

1.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营业费用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营业费用。营业收入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利息净收入与其他各项营业收入之和。

计算公式:

成本收入比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45%

2.资产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净利润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损益表中净利润。资产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余额。

计算公式: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0.6%

3.资本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所有者权益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余额。净利润定义与资产利润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计算公式: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11%

银监会发布的2017年一季度监管指标数据显示,一季度末,商业银行当年累计实现净利润4933亿元,同比增长4.61%。

一季度,商业银行平均资产利润率为1.07%,同比下降0.12个百分点;平均资本利润率14.77%,同比下降1.15个百分点。


(二)准备金充足程度


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为一级指标。

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损失一般分为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极端损失。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预期损失要计提减值准备,也就是准备金,充分抵御这种损失。

假如银行有成熟的高级内评法,那么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损失率(LED)就是预期损失。

非预期损失部分则由资本金来覆盖,资本金又分为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篇幅有限,此部分不展开讨论,监管资本即为第二部分的讨论的资本。

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100%≥100%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100%

银监会2012年1月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指出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即为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

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最晚于2018年底达标。


(1)贷款拨备率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2.5%。

计算公式为: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100%≥2.5%

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贷款拨备率

(2)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150%。

计算公式为: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150%

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拨备覆盖率


六、额度管理

银行的监管额度,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并分配给银行的监管指标,主要有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结售汇综合头寸、信贷发放新增额度(即合意贷款,但2016开始过渡为MPA)等。

(一)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2016年之前每年度,外管局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别核定一个总额度,比如2014年度,中资银行短期外债额度139亿美元;外资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总额度为165.4亿美元;然后再根据总额度对每家银行进行细分(5000万到10亿美金不等)。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已废除):将全口径外债的概念推广到全国,废除了短期外债额度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做了进一步的修订。


央行全口径跨境融资控制主要指: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合)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运营资本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2.过渡期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自2017年5月4日起统一按央行的全口径外债管理模式管理。

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发布之日起,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余额管理)和央行的全口径外债管理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

过渡期结束后,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央行的全口径外债管理模式。

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笔者理解是需要同时满足两种额度控制。


(二)结售汇综合头寸额度管理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银行开展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和前面提及的 “美元敞口头寸比例”有点类似的概念,但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综合结售汇头寸包括衍生品部分,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综合结售汇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综合结售汇头寸额度,分上限额度和下限额度,因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负值(即远期空头(short FX long CNY position)、卖出看涨期权和买入看跌期权加总大于远期多头、卖出看跌期权、买入看涨期权和现货外汇头寸之和),一旦为负,则意味着有可能突破综合结售汇头寸下限,因为多数银行下限额度仅为-5000万美元~10亿美元,上限额度为1亿到20亿美元不等。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规模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模等统一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或定期调整。

除此之外的银行由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调整: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 号) 规定:

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 2000 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 为-50 亿美元;等值 200 亿至 2000 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 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 寸下限调整为-10 亿美元;等值 10 亿美元至 200 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 亿美元,非 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 亿美元;等值 1 亿美元至 10 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 亿美元; 等值 1 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 亿美元。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 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三)银行间同业拆借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管理


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1. 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2. 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

  3.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

  4. 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5.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资金限额。
2016年7月份交易中心进一步简化了银行拆借额度的调整,但只是调整起来更便捷,总的额度控制并没有改变。


(四)央行信贷额度管理


1.2016年之前的合意新增贷款

合意贷款起始于2011年初,差别化存款准备金起始于2011年2月初,都是因为当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月份信贷规模突飞猛进,尤其是元旦后的一周内。

2.合意贷款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的关系

合意贷款是指不用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的新增贷款规模,也就是一般而言,如果突破了央行的合意贷款规模,则需要向央行申请增加,如果没有获得央行同意或未申请额外增加合意贷款规模,商业银行需要额外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

3.从2016年开始央行不再考核合意贷款

而是改为 MPA宏观审慎考核,其中最主要是引入“广义信贷”的概念,扩大对银行资产的考核范围。

广义信贷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挂钩,过快的资产规模扩张会导致央行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更高要求。


(五)并购贷款集中度比例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单一借款人集中度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2.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当然现实中银行风控如果认可更高的并购贷款比例,仅仅是因为监管要求限制,则很可能通过表外理财或同业投资继续增加并购杠杆。

当然,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银监会三三四监管检查要求,依然值得探讨。

3.全部并购贷款集中度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需要注意,上述的并购贷款仅仅针对表内的贷款融资,如果是表外理财并购贷款融资,则不受上述三项指标约束。但表外理财非标融资不超过总资产4%是一个硬性约束条件。


(六)同业业务集中度比例


1.融出集中度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即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银行一级资≤50%。

2.融入集中度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即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银行负债总额 ≤1/3。


实际业务中,主要是同业转一般存款,或者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向同业募集资金,绕开1/3指标限制。但上述做法显然都不符合近期银监会“三三四检查”要求。


(七)银行理财业务集中度比例


  1. 商业银行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单只产品总资产净值的10%。

  2. 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

  3.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 Min{35%×理财产品余额,4%×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随着理财规模不断增长,当前对各家银行而言,表外理财最核心的额度限制是在银行理财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4%,而不再是35%比例限制。

  4.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

  5. 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此类业务当前非常少,即便需要和信托合作,也会先通过券商或基金公司通道。

  6.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

总体而言,当前银行理财的额度和比例监管核心是4%的指标,而至于其他指标,比如集中度和流动性指标,几乎无监管要求。但未来理财新规中,可能会在理财投资单一集中度,风险准备金等方面设置新的要求。


(八)代客境外理财投资额度


商业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额度;以客户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目前,代客境外理财在外管局审批相对比较宽松,银行按照实际产品发行计划向外管局申请,只按照资金流入流出差额计算额度占用情况。比如流出1亿美金,但1年后全部亏损,则这1亿美金永久占用QDII额度,因为不可能再回流了。

当前因为控流出扩流入的总体外汇管理思路,所以QDII额度非常紧缺,新增QDII额度基本没有可能性。而从市场的定价看,借用其他金融机构QDII额度发行产品的通道费用通常在2%以上,也可以将这2%视作QDII监管额度的价值


(九)银行自营资金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集中度比例

1.单个银行投资单支资产支持证券集中度


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支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40%。

2.发起人持有单支信贷资产证券的比例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

(1)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

(2)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

(3)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

(4)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央行宏观审慎MPA监管比例

(一)MPA的大体构成

看起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指标包括7大类指标,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类16项指标。

但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可对指标构成、权重和相关参数、评分方法等进行调整。这话的意思是,有时候原来方法管不住了,就得加加码。

2016年10月份,央妈将表外理财纳入2017年广义信贷增速考核。人民银行将原有“外债风险情况”指标扩充为“跨境融资风险”,又进一步扩充为“跨境业务风险”,并相应增加了有关分项指标。

而在今年,央妈又准备把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考核。


(二)广义信贷增速处于MPA考核的核心


实际上,大部分银行的严重不达标,都是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导致的 。那又为何说整个宏观审慎MPA框架,广义信贷增速处于最核心位置?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直接和广义信贷规模挂钩。

大致逻辑是:广义信贷增长幅度和央行逆周期资本呈线性关系,只要广义信贷增幅大幅度超过当年GDP和CPI加总值,就会面临较高的逆周期资本要求。而逆周期资本加上8%基本要求,加上系统重要性资本充足率要求,等于央行对银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总水平。

这一公式计算逻辑下,其实最重要的影响参数,就是广义信贷增速,直接决定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否达标

多数中小银行不达标,主要就是因为广义信贷增速太快。

因为只要当地最大城商行广义信贷增速超过30%,意味着不可能达标,资本充足率可能要25%的水平绝对不可能。

(三)广义信贷增速的问题


为何上一旦广义信贷增速过快,不可能通过补充银行资本来达标?这是笔者一直诟病的地方。其实央行的这样计算逻辑,基本上将使“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徒有“资本充足率”的名义,和一般意义上的风险为本的精确计量公式完全脱钩。

首先,资本充足率至少需要和存量风险资产挂钩。

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和资产的构成没有关系,无论投资的是高风险贷款,还是不良资产,还是央票国债,其实都一样。

其次,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看存量资产,只看增速。

这一逻辑其实和合意贷款规模测算也是一脉相承,但和资本充足率的基本含义违背。因为存量的总规模才是风险所在,增长速度有多块并不决定银行的实际风险。

虽然理论上央行官员强调:

“金融机构的信贷增速会影响MPA的考核结果,但MPA绝非简单的信贷规模管控或者限制。资本金是金融机构损失吸收能力的保证。”

当金融机构的信贷增长超过其资本能够支撑的水平时,其必然面临两个选择:

一是尽快补充资本,以支持其更多的信贷增长;

二是适当控制信贷增速,以便与现有的资本水平相适应。

但现实中,银行绝无可能因为央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去补充资本。基本原理很简单:资本补充的成本非常高,而且资本补充需要基于一个长远的规划。

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主要和高度不稳定的增速挂钩,不是和存量资产挂钩,而增速指标相对不稳定,波动非常大;但资本一旦补充,无法随意削减。

第三,广义信贷增速指标所要求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和银监会资本充足率,往往相差非常大

动辄要求银行需要达到30%以上的水平。这是一个几乎不可能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或股东增资就能完成的天文数字。

所以综合上面的内容,笔者一直认为,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实际上和资本没有实质性关系,实际上就是在控制广义信贷增速而已。


(四)MPA惩罚力度较大


执行过程中,一旦落入C档,央行的处罚力度就将是超预期的。

最开始惩罚最直接的是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利率变为0.9~0.7倍,正常情况下为0.9倍,需要增加宏观调控力度的情况下为0.8倍,较为极端情况下0.7倍。

这一现金损失其实很多银行认为或许可以承受。但央行后续的惩罚措施显然不仅限于此。

今后还可能动用的工具有:

  • 惩罚性的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和MLF利率;

  • 金融市场以及银行间市场各类资格准入及金融债券发行;

  • “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评价”中会被扣分......

绝大多数银行在如此重压之下,只能选择代持,暂时躲避季末这一关。但是在今年的严监管大环境下,显然这种做法又面临者多一重考验。


(五)MPA对中小金融机构影响更大


根据央行官员近期的文章中提到的统计数据看,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中2017年3月末贷款增速超过25%(约为全国水平的两倍)的分别有35家(占25.9%)、157家(占14.2%)和154家(占14.5%),其中,贷款增速超过35%的有182家,占三类机构总数的7.9%。

部分资产规模超过5000亿元的城商行,在2017年贷款增长目标甚至高达60%~70%。同时,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也超过其稳定负债的能力,不得不过度依赖同业负债,隐藏的风险不容小觑。

所以央行认为,恰恰需要通过MPA宏观审慎,对这些机构进行约束。

其实,如果从中小银行的角度出发, 笔者接触到的一些银行也普遍认为,通过增量进行控制显得有失公允。

主要在于部分2014-2015年已经实现资产规模突破的银行,其存量资产已经上了一个台阶,所以从2016年开始实施的MPA对其影响并不大。

但如果部分城商行和农商行现在希望来开始追赶超越,可能就希望渺茫了:因为他们突然面临了以增量进行考量的硬性约束。尽管他们自认为可以达成资本和审慎经营等等其他指标,然而赶超依然是难以为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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