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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自治区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新疆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1-24 19:25

正文





1.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某电动车配件销售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5日,库车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库车市某电动车配件销售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某牌电动自行车共计7辆,其中1辆型号为TDT227Z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0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其余6辆型号为TDT18Z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图片与实物不相符。经函询认证机构确定,上述两款共7辆电动自行车与机构认证产品不一致。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库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塔城地区乌苏市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2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电动自行车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重量为76.9kg,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罚款1799元的行政处罚。







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对独山子区某电动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装配有5节电池,每节电压12V,总电压共60V,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要求;鞍座长度实际达47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克州阿图什市某电动车维修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4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阿图什市某电动车维修部正在对消费者的电动自行车加装与合格证标准电压不符的锂电池。该维修部上述行为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经核查,当事人自2024年4月份开始从事为消费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与合格证标准电压不符的锂电池电瓶改装的业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5.阿勒泰地区富蕴县某摩托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7日,富蕴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摩托车修理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3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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