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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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

VOCs前沿  · 公众号  ·  · 2017-06-28 14:3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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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

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化推进我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与减排工作,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7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193536,传真:0571-28869171,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


(公开征求意见稿)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卤代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加快推进全省VOCs污染治理工作,提升VOCs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减少VOCs排放总量,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思路。


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实施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促进VOCs总量减排。以环杭州湾等区域为VOCs污染防治重点地区,重点推进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仓储等 重点行业以及交通、面源等领域VOCs污染减排,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进重点工程减排,大幅削减VOCs排放总量。结合环境质空气量季节性变化特征,实施错峰生产。围绕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基于O3和SOA生成潜势分析,强化活性强VOCs物质减排。严格控制VOCs新增排放量,实行VOCs总量控制,落实建设项目VOCs削减替代制度。严格排污许可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监测监控,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继续深化石化、包装印刷、化工等行业的重点工程污染治理工作,开展石化、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以及其他适用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完成重点企业的VOCs深化治理,全省重点工程VOCs减排12万吨以上。


到2020年,建立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工业行业排污许可制,全省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0%以上,重点工程VOCs减排25.5万吨以上。 通过与NOx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O3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PM2.5污染状况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1.坚决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


地方各级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设区市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基本完成取缔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取缔责任。


涉及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制造、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制鞋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地应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淘汰一批VOCs排放强度大、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倒逼产业结构升级。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加快淘汰涉及VOCs排放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加大过剩产能化解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信贷投放等经济手段推动涉VOCs排放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市场。


3.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浙江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化工园区。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产品,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严格落实环评批复的VOCs削减替代任务。


4.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动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夏秋季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包括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等行业。冬季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主要为工艺过程源。


(二)深入推进工业源VOCs减排。


“十三五”期间,全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仓储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地方可依据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推进木业、电子信息等行业VOCs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重点地区应编制地区VOCs深化治理方案,完善重点企业“一厂一策一档”制度。


1.石化行业。


全面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等行业应全面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 2017年底前,石油炼制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完成VOCs治理工作。到2020年,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40%以上。


优化生产工艺过程。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石化行业加快实施VOCs回收技术改造,鼓励延迟焦化装置采用密闭除焦技术改造,推广采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


全面推行LDAR技术。建立省、市两级LDAR管理平台,企业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并落实排污许可证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要求,持续推进LDAR工作,实现LDAR体系的长效管理机制。 所有石化企业应按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浙环办函〔2015〕113号)推行LDAR技术。 优先使用低泄漏垫片,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及低点倒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泄压装置、储罐呼吸口、检修口密封处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规范控制储存、装卸损失。真实蒸汽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真实蒸汽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等低浓度VOCs逸散环节需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提升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水平。 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等含高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对难以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或送火炬系统焚烧等销毁措施。 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需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原则上禁止仅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非水溶性VOCs废气。废气排放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量。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化工行业。


开展农药、制药、涂料/油墨/胶黏剂制造、染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化工行业的VOCs治理。加强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 到2020年,全省完成424家化工企业的深化治理。


推广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严格控制有机溶剂使用。制药行业鼓励企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溶媒,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保产品。涂料、油墨制造行业限制溶剂型产品的生产,推广水性、固体、紫外光固化等涂料,水性、植物型、紫外光固化等油墨,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的涂料、油墨、胶黏剂产品。


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实施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推广使用密闭化生产装备。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


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VOCs防治工作。在所有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含有有机化学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开展LDAR工作基础上, 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 也应逐步开展LDAR工作。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处理。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防治工作。


3.工业涂装。


重点推进 集装箱、木质家具、卷材、钢结构、工程机械、汽车、船舶、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制造行 业含涂装工序的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省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1)集装箱制造行业。钢制集装箱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对一次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 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处理,并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80%以上。


(2)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 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对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烘干废气要采取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 通过上述措施,家具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3)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机械化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通过上述措施,卷材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80%以上。


(4)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禁止钢结构露天喷涂,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装置。通过上述措施,工程机械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5)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进入车间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对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与烘干废气采用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 通过上述措施,工程机械制造涂装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30%以上。


(6)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粉末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全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 对喷漆、流平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通过上述措施,整车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7)船舶制造行业。机舱内部、上建内部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到2020年底前,60%以上的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在船坞区增设移动式涂装系统;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 强化车间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对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与烘干废气采用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通过上述措施,船舶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40%以上。


(8)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VOCs综合去除率不低于50%。


(9)调漆、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密闭环境(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中进行。溶剂储运可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


4.包装印刷行业。


印刷行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和包装印刷。“十三五”期间重点推进包装印刷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执行绿色印刷标准,通过绿色印刷认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和低(无)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VOCs全过程控制。到2020年,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5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20年底前,低VOCs含量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无法替代的优先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油墨、胶黏剂等生产企业要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生产满足环保技术要求的产品。溶剂储运可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5.合成革行业。


重点推进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水性树脂和无溶剂合成革生产技术及装备,采用全密闭生产工艺,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到2020年,合成革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推广使用水性与无溶剂聚氨酯、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和聚烯烃类热缩弹性体树脂,无法替代的采用单一化溶剂配方。开展溶剂储存储罐化和配料生产线封闭化改造,应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禁止涂台人工上浆。溶剂储运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配料间、湿法浆料停放区、涂台区、湿法预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水洗槽等单元实施全线封闭,贝斯进出口局部设小包围间,密闭空间收集废气确保处于微负压状态。废水应采用密闭方式送至处理设施,产生VOCs或恶臭类气体的废水处理单元应密闭收集后进行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80%以上。回收DMF应配备三级及以上喷淋装置,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对非水溶性有机废气采用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进行处理。精馏回收DMF后的残液、二甲胺尾气和废液,应按相应规范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合成革企业的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60%以上。


6.制鞋行业。


重点推进制鞋业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加强面部拼缝粘贴、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粘合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到2020年,制鞋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水性胶黏剂等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2005)中相关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推广用胶量少或配套环保型原辅材料使用的工艺、设备,使用密闭性高的生产设备。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环境,采用密闭、半密闭等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60%。收集的废气要采用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7.化纤行业。


重点推进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等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其中化纤有机单体合成、聚合等工艺单元应执行“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到2020年,化纤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氨纶生产采用DMAC全面替代DMF,提高溶剂沸点,降低毒性。鼓励开发环保型纺丝油剂和助剂。溶剂储运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采用环保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改进现有的切片纺工艺,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熔体直接纺技术,提高溶剂回用率,改进大型聚酯聚合装置乙醛回收利用技术;推广大型尼龙聚合装置己内酰胺回收利用技术;鼓励使用低温短流程连续聚酯聚合成套技术;鼓励使用低耗、低污染的着色纤维技术。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重点收集浆料配制、涤纶酯化反应废水汽提尾气、熔融、氨纶纺丝甬道、滤芯及组件清洗废气、高温纺丝油烟等废气。涤纶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氨纶生产产生的DMAC(DMF)废气、锦纶生产产生的己内酰胺废气应采用多级水喷淋吸收等方式进行处理。纺丝油烟废气应采用冷却与高压静电工艺进行处理。VOCs和油烟的综合去除率均达到60%以上。


8.纺织印染行业。


重点推进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等行业印花、整理(定型、涂层)的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纺织印染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低毒、低(无)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助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溶剂储运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鼓励纺织印染企业和机械设备制造商联合开发环保密闭型生产集成装备,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印花、涂层工序的上料间和烘箱,定型机等产生VOCs的工艺装置应配套密闭收集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80%以上。溶剂型涂层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治理措施进行处理,水溶性有机废气也可采用多级喷淋措施进行处理,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60%以上;定型机废气应采用热量回收、水喷淋与高压静电的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9.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


重点推进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不含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等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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