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强化种业振兴法治保障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管理司负责人就《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5年3月10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签发2025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近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管理司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对《办法》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
畜禽种业是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根基、畜产品稳产保供的重要保障,也是畜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2005年制定的畜牧法设置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规定从事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应当取得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原农业部据此出台《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畜牧法将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由原农业部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为适应发展现代畜牧业新要求,保障畜禽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22年畜牧法修订时明确,“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落实畜牧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以农业农村部令形式公布实施,《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同时废止。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许可范围。
除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以及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以外,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是明确核发权限。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级负责。其中,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条件要求高,影响面大,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发;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是细化许可条件。
申请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当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申请者应当具备饲养规模、专业技术人员、繁育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条件。申请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的,还应当具备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方面的条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四是规范许可程序。
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受理核发程序、办理时限、现场评审等要求,对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条件以及注销等作出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抽查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问:《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新的更高要求?
答:一是统一许可管理。
原《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仅对家畜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生产许可作出规定,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由各省分别制定管理规定。《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包括遗传材料在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对许可标准、审批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作了统一规定。
二是明确技术规范。
由于我国畜禽种类较多,不同种畜禽对饲养规模、技术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等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要求差异很大,《办法》对生产经营种畜禽的饲养规模等条件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养殖规模标准和审查规范将另行制定,以农业农村部公告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