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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评估机构不具备证券业务资格  山西焦化重大资产重组被否

IPO案例库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6-21 23:07

正文

作者:梧桐小编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竟然聘请不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山西焦化(600740)真是阴沟里翻船!6月21日,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因此否决了山西焦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这也是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第一次因评估机构不具备资格而否决的重大资产重组案例。


 并购重组委2017年第3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2次会议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获通过


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无条件通过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无条件通过


二、审核意见


1.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其中介机构资格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有关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部

 2017年6月21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是下面这个样子滴:



山西焦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山西焦化拟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中煤华晋 49%的股权。根据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煤华晋全部股权价值评估值为 102.69 亿余元,山焦集团所持 49%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为 50.32亿余元。根据 2016 年 6 月 3 日中煤华晋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山焦集团获得现金分红 139,944,785.20 元。经双方一致协商,在资产评估价值基础上扣除上述现金分红 部分,本次交易价格确定为 48.92亿余元。根据上述确定的交易价格,山西焦化拟以股份支付的对价为 42.92亿余元,占交易总金额的 87.74%,拟以现金支付的对价为 6亿元,占交易总金额的 12.26%。根据本次山西焦化拟以股份支付的对价金额和发行股份的定价,本次山西焦化需向山焦集团发行股份预计为 6.664686亿股。


(二)募集配套资金


同时公司拟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配套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5亿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山西焦化本次被否的重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如下:


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服务机构: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审 计 机  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机构: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土地评估机构: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根据山西焦化的交易报告书,交易标的中煤华晋的评估机构有两家,中企华对中煤华晋除王家岭矿采矿权以外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采矿权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煤矿)采矿 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6]第 022 号)。


很遗憾的是,儒林所名落财政部颁发的《具有证券业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录》之外,不具备证券业务评估资格。


附财政部具有证券业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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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律师实务操作及专项法律问题分析


本次课程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冠律师主讲,80页PPT干货,课程完全从实务和操作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问题,带你打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所有流程,掌握所有审核要求与重点,成功Get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所有核心实务。


分享内容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流程


1、初步磋商

2、停牌

3、董事会

4、股东大会

5、申报

6、证监会审核

7、实施

8、持续督导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法律要求及审核要点


1、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

2、资产权属及完整性

3、持续经营能力

4、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5、债权债务处理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模式


1、并购重组的基本要素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产业并购)

3、借壳上市

4、借壳审核趋严:由“趋同”提升到“等同”IPO上市标准
5、案例解析:鑫海科技借壳万好万家、昌源水务借壳香梨股份、亿帆生物借壳鑫富药业、合力泰借壳联合化工、天神互动借壳科冕木业


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几个专项法律问题


1、募集配套资金

2、标的资产的利润承诺与奖罚措施

3、目标公司为股份公司时之董监高股份转让限制

4、过渡期间转让方权利限制

5、期间损益

6、目标公司的红筹结构问题

7、涉及内幕交易


分享嘉宾

王冠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硕士


王冠律师拥有十年的法律行业从业经验,熟悉中国境内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擅长公司、证券、私募股权融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深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作为发行人律师王律师成功主办了海峡航运、康芝药业、武汉南国、山东如意、独一味、武汉凡谷、中天城投、航天电器、凯诺科技、莫高股份、雅化集团、盘江股份、航天科技等数十家公司改制、私募股权投资、股票发行上市、再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业务。


王冠律师常年担任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国置业股份公司、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公司、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家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涉及国内大中型企业在资本项目、业务运作、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王冠律师还担任多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顾问,协助北京信中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杉资本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国内知名股权投资基金成功完成投资项目,被投资企业多数已完成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正待中国证监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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