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关于上诉人保靖县天成黄金茶产销专业合作联社与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的裁判文书。文章主要介绍了案件的背景、经过、一审和二审结果,涉及保靖黄金茶和湘西黄金茶的渊源、质量控制标准以及地理证明商标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涉及保靖黄金茶和湘西黄金茶的商标权纠纷
关键观点2: 案件焦点
“保靖黄金茶”和“湘西黄金茶”的渊源以及是否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要求和质控标准
关键观点3: 一审结果
驳回天成联社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4: 二审结果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关键观点5: 涉案法条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条
正文
——上诉人保靖县天成黄金茶产销专业合作联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本案中,首先,关于“黄金茶”的渊源。由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有关黄金茶的历史记载源于《明世宗嘉靖实录》,其中载明两岔河(今冷寨河)苗寨(今保靖县葫芦镇黄金村)为黄金茶源产地。黄金茶重要交易地为今距黄金村5公里外的位于冷寨河源头的吉首市隘口村。《保靖黄金茶揭秘》书中载明黄金茶古道边分布多片古茶园,黄金茶古道途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多县市。可见,“黄金茶”起源于今保靖县,但黄金茶古道途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多县市。其次,关于“保靖黄金茶”和“湘西黄金茶”的渊源。毋庸置疑,“保靖黄金茶”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8-2010吉首年鉴、2008-2009年湘西州年鉴、龙山县农业农村局书面说明、《保靖黄金茶苗木繁育服务协议》、保靖县葫芦镇人民政府、保靖县黄金村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显示,自2009年以来,通过树种输出等方式,黄金茶树种已引种至吉首市。“保靖黄金茶1号”“黄金茶2号”等品种已推广引种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区的其他县市。特别是,中共吉首市委党史研究室、吉首市地方志编纂室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吉首年鉴>2012-2014年卷的说明》,证明2012-2014《吉首年鉴》记载内容中对黄金茶的表述均为“湘西黄金茶”。可见,“湘西黄金茶”系引种自“保靖黄金茶”,2009年以来黄金茶的种植已主要由保靖县逐步扩展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区的吉首、龙山等县市。再次,关于“湘西黄金茶”是否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要求和质控标准。由2016年6月《茶叶通讯》第43卷第2期《特早生高产优质绿茶新品种黄金茶168号选育研究》论文、2019年《茶叶科学》第39期《黄金茶群体等5个品种(系)制茶品质研究》论文等记载可知,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区除保靖县外的其他县市内,系列黄金茶试种产品质量均被认可。在案证据显示,吉首市经果推广站制定了“湘西黄金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还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授权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及其作为质量标准监督管理机构委托该州质量监督管理局为诉争商标产品检测单位,可见吉首市经果推广站提交的关于诉争商标产区划定和质量管理的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要求和质控标准。特别是,“湘西黄金茶”产区出产的黄金茶产品可以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准,且经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培育发展后,已经形成自有特色和质量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虽然“保靖黄金茶”和“湘西黄金茶”两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区覆盖范围存在重叠,但分别具有自身的使用管理规则、质量管控体系,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京73行初11096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行终6861号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孙柱永 审判员 郭伟 审判员 王晓颖 |
书记员 | 张嘉琦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原告):保靖县天成黄金茶产销专业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葫芦镇黄金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秉,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鹤,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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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晶,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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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第三人:吉首市经果技术推广站,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北极新路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艾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保靖黄金茶产业发展协会,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迁陵镇喜乐广场云鼎大酒店一楼。 |
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天成联社的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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