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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电信诈骗背后的这只黑手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8-26 00:00

正文

作者庄丹丹律师,公号:白露枫丹。zdd1608

 

近日,山东临沂一名即将踏入大学的女孩徐玉玉,遭遇诈骗电话,犯罪嫌疑人冒充教育部门工作人员,以“领取奖学金”为由,轻易博取徐玉玉的信任,骗取了全家省吃俭用大半年节省下来的9900元学费。徐玉玉在报案回家途中晕厥,心脏骤停,不幸离世。

 

电信诈骗,相信我们每一个人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都与它有过正面相遇或擦肩而过的经历。

 

朋友的母亲是一名退休教师,一次在家接到自称某外地检察院打来的电话,能准确说出老教师的名字,甚至身份证号码,然后告诉这位老人,说她涉嫌洗钱。

 

老人以为真是办案部门的调查电话,很冤屈地在电话里说:“我是一名人民教师,一辈子辛辛苦苦的拿点工资,哪有做过洗钱的坏事?”

 

骗子说:“那好吧,但我们要调查你的银行账户,证明收入来源合法。”

 

老人老老实实说:“好的。”

 

骗子:“银行账号多少?密码多少?”

 

老人答:“银行账户是……,密码是……。”

 

末了,老人还很着急地说:“我的账户里有24万元,这是我的存款,你们可以去调查,我没有做过任何坏事。”

 

挂了电话许久,老教师才回过神来,感觉不太对劲,打电话给儿子,最后确定是诈骗。所幸挂失及时,骗子未能得逞。

 

生活中,我们的警惕性可能会比上面这位老人高,或许我们从未上过当受过骗,但又有多少人能拍胸脯说,从未被各种突如其来的推销、广告、中介骚扰过?

 

而且这些骚扰手法越加高明,从过去只知道电话号码,发展到如今可以准确叫出自己的名字,比如对方会在电话里称呼我:“庄姐。”或者亲切地直呼:“丹姐,是我呀!”甚至能准确叫出孩子的名字,“是某某妈妈吗?”

 

除了知道你的名字,还能清楚地知道你最近买不买房、租不租房、搞不搞装修、出不出国、买不买保险、上不上课……。

 

细思极恐,毛骨悚然。

 

我们每个人的个人资料、家庭情况等信息在这些陌生人面前公然裸露,暴露无疑。

 

究竟是怎样的黑手,在操弄这一切?

 

原因很简单,所有信息泄露的背后,都有一条巨大的贩卖信息的产业链,这样的产业链渗透在银行、房产销售、中介,甚至日常任何不经意的培训班报名、购物等生活领域。

 

东莞某快递公司仓管员陈某,利用工作便利,将日常客户的信息资料贩卖给他人,买主以每单1-3元的价格公开在QQ上销售。

 

邵某通过QQ平台购买受害人的姓名、电话号码、住址、车牌号码等个人信息,之后以拨打电话冒充领导向下属借钱的方式骗取多人钱财。

 

甚至几年前发生在北京的某通讯员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最终导致被害人被仇家杀害于家门口,仍令人记忆犹新。

 

我一位朋友的弟弟在银行工作,因为“无知者无惧”,一场贪念导致飞来横祸,出售客户的信息给他人,结果买主是一个诈骗团伙,利用获取的信息在上海从事诈骗。案发后,朋友弟弟被警方带走,所幸经调查,他出卖信息时并不知道买主是从事诈骗行为,因此没有构成诈骗的共犯,但最终因为非法侵犯公民信息,锒铛入狱。

 

这样的案件举不胜举。因为公民信息的大量泄露,导致“猜猜我是谁”、“我是你领导到我办公室来”、“我在外面遇车祸了给我寄点钱”……这些电信诈骗花样百出,层出不穷。

 

关于侵犯公民信息行为,《刑法》早有规制,《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后《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调整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又再次进行修改,将罪名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就是行为方式包括不限于出售、获取等,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缺失,究竟何谓公民个人信息,并无明确的界定,对情节严重等标准也未有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导致并非全部的此类行为都受到刑罚的制裁,情节未达到严重情形的则游离于法与非法的边缘。

 

虽然法律永远带有滞后性,但不能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大数据时代来临的今天,希望立法和执法部门能加大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力度,斩断电信诈骗背后的这只黑手,让徐玉玉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