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除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等要求撰写资料外,申请人应根据不同申请事项,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性文件和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一)品种证明文件
申请品种符合《试点方案》中“试点药品范围”的证明性文件或说明。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1.药品研发机构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3.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的相关资料
☑1.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应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格式可参考附件2),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向省局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药物临床试验保险合同或者与担保人签订的《药物临床试验/上市许可持有人担保协议》(格式可参考附件3)和《担保函》(格式可参考附件4)。
☑2.药品研发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格式可参考附件5),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向省局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或者与担保人签订的《药物临床试验/上市许可持有人担保协议》。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在上市销售前提交上市药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相关保险金额或担保金额应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质量风险相一致。
(四)委托生产药品的相关资料
☑1.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具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等复印件。对于原料药和治疗用生物制品委托生产的,可暂不提交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
☑2.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签署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合同》(附件6),其中必须明确双方合作生产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产品验收标准,产品损害赔偿,合同终止条件等。
☑3.持有人提供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的现场考核报告,并阐述该受托企业与所合作品种的匹配性,以及合作关系确立后的定期审计计划。
☑4.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签署的《药品质量协议》,明确彼此依法承担的赔付责任。
☑5.其他委托生产相关资料按国家总局最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