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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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大机床SCP002为2016-08-05起息,由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到期日为2017-05-02,同时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质人)拥有的4笔59,904.75 万元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资产,4笔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及应收账款明细如下,应收账款到期日均在超短期融资券到期日之前,对债项偿付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作用:
但依据2017-04-28披露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大机床SCP002及16大机床SCP003质押应收账款基础购销合同履行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履行公告“),2017年4月25日,大机床向兴业银行出具了专项回函,并对应收账款未能按期回流原因进行了说明。因资金紧张,大机床及大机床营销公司无法保证合同产品生产资金投入,因此未能按期向“16大机床SCP002”和“16大机床SCP003”质押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基础合同。
此处涉及一个问题,既出质的应收账款为何由于无法履行基础合同而导致无法按期回流,同时此次应收账款无法按时回流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一下应收账款在财务报表上的审计情况,依据相关财务报告,发行人2015年末和2016年9月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1.89亿元和22.95亿元,增长1.06亿元,超短融发行时间为8月,因此质押担保资产中的应收账款应该大概率同时存在于2016年9月末和2015年末的财务报表当中。
发行人2015年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附注披露如下:
考虑到此次质押的应收账款中最大的一笔为新乡市鸿烨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2.38亿元,超过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山东巨能数控机床有限公司1.96亿元应收账款,因此大概率可以判断此次质押的应收账款很有可能并未在财务报表中体现,既相关的生产经营行为并未发生,审计机构并未认为此笔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可以作为一笔资产计入应收账款科目。
结合履行公告中的描述,基本可以判断此次质押的应收账款大概率为未来的应收账款,属于法律范畴的应收账款,而不属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定义。
那么法律范畴的应收账款如何定义呢?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首次出现在《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但《物权法》对“应收账款”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随后,央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对应收账款的种类和类型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从央行颁布的登记办法来看,未来的应收账款作为债权质押的客体是没有问题的。
此外,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案例四,福州市中院在审理交通银行福建分行与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家公司以其对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基于086号《药品买卖合同》而产生的500余万元应收账款及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款为交工福建分行的1000万元承兑汇票的授信额度 提供质押担保,并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针对“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款”的质押是否有效,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虽约定万家公司对药都樟树公司的“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款”亦属质押标的,但该约定仅系框架约定,……,“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款”所指向的将来应收账款并非特定化的债权,应待应收账款实际产生后才可特定化并成为质押标的。
因此,如果基础协议关于应收账款的关键要素约定明确、具体,包括债务人信息、服务/货物的提供、款项金额、支付期限、支付前提条件、支付方式等,那么采用未来应收账款做质押就完全合法合规,也是国家提倡和鼓励的。
综上所述,从公开信息判断,大机床SCP应收账款质押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细节方面笔者无从考证;从信用研究的角度来看,要牢记法律实务中的应收账款的范围要比一般会计学中的应收账款更广,对已存在的和未来的应收账款应该做不同的增信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