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
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个月
以上;
▶
上年度
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
裁员率不高于
参保职工总数
20%
的。
2.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
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
返还,
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
返还。
3.执行期限。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一、云南: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5月26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推出一揽子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1%(单位0.7%,个人0.3%)
的政策1年,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年12月31日。
2.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申领条件及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的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规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请技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
1000元
、中级(四级)
1500元
、高级(三级)
2000元
。
申领期限: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执行期限:2024年12月31日。
4.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按月发放,
人均标准为1791元/月
。具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按参保时间的长短来核定,
最短2个月,最长24个月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待遇。
价格临时补贴。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要求,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核发价格临时补贴。
二、福建省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
延长至2024年底。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
0.5%
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
0.5%
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四川省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
,
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
,
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四、浙江省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
0.5%
执行
。
一、福建厦门:医保费率下调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厦医保〔2023〕131号
),明确
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
《通知》中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
调整为6.5%
。
●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
调整为8.5%
。
二、新疆:医保费率下调
5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最新消息,明确新疆今年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
7.5%
。
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
●
自治区本级和乌鲁木齐市、伊犁州、昌吉州、塔城地区、博州、克州6个统筹地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率继续按照7.5%
执行。
●
执行时间为从2024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