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该《意见》第二条规定🎙️:
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
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
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
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注,该《意见》共6页,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有需要全文的请联系后台向小编索取~)
那么问题来了:
全国的商标专利行政确权授权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我们说如果:
如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法官,辞去公职后3年内;
是不是不得接受全国范围(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商标专利法律事务(原任职务业务范围)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呢?
个人工作也不得从事商标专利法律事务(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了呢?
如果,我们还说如果:
如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普通法官,辞去公职后2年内;
是不是不得接受与商标专利相关(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呢?
个人工作也不得从事与商标专利法律事务(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了呢?
当然,
《意见》也强调,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等。
那么,
管辖地区、业务范围、工作业务涉及全国的公务员,该如何准确适用呢?
这不禁使人陷入沉思......
不过,
车到山前必有路,
船到桥头自然直,
或许是多虑了,
或许这根本就不是个问题,
随后意见细则估计就出来了吧~
来源:**赐稿授权 知产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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