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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最高院再审改判!二十年前成立的荆门老百姓公司侵犯了早半年成立的长沙老百姓大药房字号权,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2-23 07:20

正文




——再审申请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市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老百姓”商标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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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荆门老百姓公司提出的在先使用抗辩能否成立;荆门老百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荆门老百姓公司提出的在先使用抗辩能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商标法给予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一定程度的保护,赋予了商标在先使用人针对他人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抗辩权。但此种抗辩权不能完全突破商标法的注册原则,在适用中需要平衡好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对于在先善意地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如果在先使用虽早于商标申请日,但晚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时间,且有证据证明在先使用人存在明知或应知等情形的,不宜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成立。


本案中,涉案第3579889号“老百姓”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3年6月4日,荆门老百姓公司于2002年5月21日成立并开始使用“老百姓”标识,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日。但根据老百姓股份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长沙老百姓大药房于2001年10月25日成立,后该公司名称经过几次变更,现在名称为老百姓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案老百姓股份公司由老百姓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于2005年12月1日发起设立,成立之时的名称为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后于2011年4月29日更名为老百姓股份公司。可见,老百姓股份公司对“老百姓”字号和标识的使用时间可以追溯到长沙老百姓大药房的成立时间2001年10月25日。该时间比荆门老百姓公司成立并开始使用“老百姓”标识的时间2002年5月21日早半年左右。根据老百姓股份公司一审提交的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154号公证书,2001年11月6日《家庭导报》(头版)、2001年10月28日《潇湘晨报》、2001年11月7日、8日《湖南日报》、2001年10月24日、28日《长沙晚报》等多家媒体均对老百姓大药房的经营模式等进行了宣传报道。二审中老百姓股份公司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进一步证明自2001年起“老百姓”标识被众多媒体宣传报道,如2001年11月22日《中国消费者报(数字报)》报道“老百姓大药房药价降得实在乐坏了百姓吓坏了同行”。据此,在荆门老百姓公司2002年5月21日成立之前,老百姓股份公司的前身已经使用“老百姓”字号和标识,相关媒体已经进行了宣传报道,具有一定影响力。荆门老百姓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仍将“老百姓”标识使用在和老百姓股份公司完全相同的药品服务上。据此,荆门老百姓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


老百姓股份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为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商标,根据老百姓股份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书,荆门老百姓公司在其开设分公司的店招、经营场所及网络公众号中使用含有“老百姓”标识,如“老百姓大药堂+XX店”“老百姓大药堂”等,上述使用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上述三个涉案商标均构成近似。荆门老百姓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含有“老百姓”的标识,侵犯了老百姓股份公司的涉案商标权。一、二审法院认定荆门老百姓公司在先使用抗辩成立,不构成商标侵权,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荆门老百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荆门老百姓公司2002年5月21日成立之前,老百姓股份公司的前身长沙老百姓大药房已经于2001年10月25日使用“老百姓”字号和标识,相关媒体已经进行了宣传报道,具有一定影响力。荆门老百姓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仍注册“老百姓”字号并使用在和老百姓股份公司完全相同的药品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荆门老百姓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荆门老百姓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文书摘要



审法院/案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鄂08民初13号

二审法院/案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鄂知民终656号
再审法院/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4)最高法民再218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许常海
审判员 张玲玲
审判员 江建中
法官助理张  博

书记员

吴  娱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玲琴,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门市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牌楼村一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生,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驳回老百姓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知民终656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8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荆门市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119949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荆门市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老百姓”字号;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荆门市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赔偿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五、驳回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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