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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汉姆的邮件: 意思、行为和言论自由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1 08:05

正文

文 | 蒋保鹏




★ | 最近贝克汉姆又火了


当然贝帅一直很火,但这次有点不一样,这是希拉里或大表姐詹妮弗劳伦斯式的火:因泄露而致的丑闻。

量的私人邮件被黑,展现给公众的是一个与平时形象并不一致的贝帅。


► 比如吝啬,坐飞机去菲律宾看望台风受难的孩子,给自己公司经理写邮件抱怨还要自己掏腰包;

► 比如伪善,掏钱奔走做公益目的是为了得到爵位,13年落选封爵就在邮件里给自己的公关抱怨并开口骂人;

► 再比如《太阳报》所定义的,无耻,一有风吹草动马上去拍女王马屁,还喜欢在ins上贴自己跟女王、皇室的合照。☟


有意思的是,与贝帅合作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站出来支持他。声明说到:


我们已经注意到有关贝克汉姆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成立的基金会的相关报道。有些报道涉及到我们的慈善大使与其他当事方之间的私人通信,我们无法看到,也不能就此进行评论。


自2005年以来,贝克汉姆一直担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慈善大使,并且慷慨的在时间、精力等方面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帮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为儿童解决营养不良、暴力、艾滋等问题尚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资金。比如,2016年6月,贝克汉姆访问了斯威士兰,这有助于所有人对影响非洲东部和南部的破坏性干旱的认识,也帮助儿童基金会向全世界各地的人们传达了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重要信息。



基金会的意思很明白,第一,那些邮件是“私人通信”,不予评论;第二,基金会与贝克汉姆的合作,从“行为”和“效果”上看是非常好的。


★ | 行为与意思


现代法律的一个基本原理是,人的内心意思是无法得知的,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古典侵权法时代,判断侵权构成要件的过错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通过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是否有过错。


但随着法律思想和技术的发展,主观过错理论日益暴露出固有问题,尤其是从客观行为推断主观意思往往差错很大,客观过错理论逐渐成为主流,即把过错视为对法定或者约定的注意义务的违反而非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此,大陆法系将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区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重大过失、抽象轻过失、具体轻过失几个层级。


更宽泛地看,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并不像刑法关注犯罪目的那样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是注重行为产生的效果(后果),民商法的核心概念——法律行为——就被认为是包含意思表示在内的多个要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关于探寻意思表示的方法,从罗马法时代就有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两种理解,至现代民法中拉伦茨提出了效力主义的理论,即从意思表示的接收人角度、采用一般人的观念来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也就是说,现代民法是将意思表示作为一种行为来看待,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如何,不知也不必知,只需要探究该行为对接受人产生的影响即可。商法中的外观主义更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外观认定其主观意思并适用法律推定和禁止反悔的规则,外观事项与主观意思不符之时也以前者为准主张权利义务。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声明,正是这样为贝克汉姆背书的:他私下的想法、抱怨、骂娘,我不管;他展现在公众面前的行为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就足够了,何苦再强求他内心也纯洁如圣人呢?


| 言论自由


有不少读者认为,这些邮件属于贝克汉姆的言论自由,言外之意黑客入侵、媒体曝光均属于侵犯言论自由。一般读者这么评论是没有问题的,但法律人如果也持有这个结论,那未免有失业余之虞。


谈及言论自由,就免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文如下: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编者注


第一修正案所规制的乃是国会的立法权,并非私人权利。古典自由主义理论认为,言论自由是私人表达的自由。但在现代国家中,这一观点正在被逐步修正。耶鲁大学教授欧文费斯在《谁在守望言论》中认为,政府保护的言论自由并非个人的自由,而是公共的、社会的自由,或者说,言论本身并不具有本体的价值意义,而毋宁被视作工具理性的范畴,促进现代社会的民主辩论。言论自由所关系的并非私人利益,而是公共利益,只有进入公共领域而非限缩在私人空间内,言论自由才会有价值,而它的价值正是服务于公共议题,令公众在辩论中了解事实并作出判断和选择。换言之,私人空间内的言论,不属于法律关系的要件,法律是不予评价的。


举例来说,我在家关门痛骂某女邻居如何作风不正三观尽毁人尽可夫,法律对此是不置可否的,因为是私人空间,风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如果我走出家门到小区里开着喇叭骂人,警察就要拘留我了,这就是进入了公共领域,要遵守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则的结果。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次著名判决中,大法官们念兹在兹的也是如何保护公共讨论,而不太关心私人的思想和表达。2011年斯奈德诉菲尔普斯案中,约翰罗伯茨法官认为:“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使… …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这一份判决囊括了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众多言论自由案件的经典判词,如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1964年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1983年康尼克诉迈尔斯案:“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等等。


回到贝克汉姆的邮件上来。


贝克汉姆遭泄露的邮件,从报道来看,都是私人性质的,内容也无非是抱怨、骂娘等情绪发泄,这都是私人空间内的事务,不涉及公共议题和公共利益,从法律上无可指摘。尤其是,邮件中并没有显示出贝克汉姆对从事公益事业本身的负面评价,也没有对帮助的人有任何不敬,这也看不出有何道德问题。


是人都会考虑做事的花费,都会在求不得时失态,拍领导马屁也是正常,安倍还在奥巴马没卸任的时候就忙不迭的去见川普呢。轴心时代的道德黄金律,如孔子所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约翰福音中,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结果围观群众一一散去。能做的比贝克汉姆更好的,才有资格骂他;但仅就他为慈善捐款之巨而言,大部分人一辈子也做不到。

◈ 作者蒋保鹏,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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