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宣传推广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社会的积极作用,从2014年起已连续开展四届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评选推介活动。在系统总结、评估既往评选活动和借鉴国际成熟评选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受国家文物局委托,2018年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评选推介活动。
本届评选推介活动,旨在通过评选推介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扩大优秀获奖项目的影响力、引导性和示范性,树立行业标杆,促进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和工程质量提升,同时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充分发挥文物保护项目的社会效益。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主办的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评选推介活动将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
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评选推介活动遵循《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评选推介活动章程》(见附件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本届评选推介活动的对象为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文物本体保护项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合规实施,完成所有程序、未发生安全事故,按规定验收合格,且未申报过往届优秀项目评选的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文物本体保护项目均可参加评选。
文物的保养维护、临时性抢险支护加固、迁移项目,以及地下(水下)文物发掘、文物保护性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项目,不在本届评选之列。
评选推介项目征集采取下列三种渠道:
(一)项目业主单位申报(须写出不少于1000字的申报理由);
(二)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推荐(须对推荐项目写出不少于1000字的评价和推荐理由);
(三)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文物建筑专家二人以上分别推荐。(须对推荐项目各写出不少于1000字的评价和推荐理由)。
说明:申报单位是协会单位会员的,以上三种方式任选其一;申报单位不是协会单位会员的,以上第(二)或(三)中方式任选其一。
参评材料填写与报送:
(一)认真填报“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评选推介申报(推荐)书”(见附件2)。
申报(推荐)书应单独成册,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一式16份,附件材料至少提交一份纸质文本;申报(推荐)书及附件材料均应提交电子版,并确保电子版与纸质版数据完全一致。
申报(推荐)单位还须提供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的项目音视频资料(电子版即可)。
(二)参评项目材料2019年于1月15日前报送至评选推介活动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9016、1411
邮政编码:10002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马永红
联系电话:010- 84633592 13801131015
附1: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评选推介活动章程
2: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评选推介申报书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2018年9月30日
附1
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评选推介活动章程
第一条 为宣传推广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开展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以下简称“优秀项目”)评选推介活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优秀项目评选推介范畴为: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
(二) 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进行维修保护的;每届优秀项目评选涉及具体门类,可根据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安排。
(三)文物的保养维护、临时抢险支护加固、迁移(抬升)及环境整治等项目,不在评选推介之列。
第三条 优秀项目评选推介活动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主办。活动办公室设在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优秀项目评选推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优秀项目评选推介接续“(2013年度)全国十佳文物维修工程”、“(2014年度)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推介”、“(2015年度)全国优秀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推介”、“(2016年度)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一届,届次顺延,数量不限,宁缺勿滥,鼓励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迹遗址保护项目参加评选推介活动。
评选推介活动主办单位为优秀项目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颁发荣誉奖牌,为项目主持人(设计、施工、监理)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 项目实施依法合规,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 项目按规定验收合格,且未申报过往届优秀项目评选推介的。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主要内容
1. 申报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 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和立项(或计划)批复、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 项目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项目音视频资料。
(二)具体要求
1. 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向评选活动办公室传送电子版,并提供申报表及附件原件;
2. 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项目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3.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确保清晰,容易辨认;
4. 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附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5. 项目影像资料的内容,主要指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项目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项目的检验情况。
第八条 评选标准
(一)优秀项目应充分展示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二) 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保护原则,保持文物真实性、完整性;
(三)现状勘察详细准确,勘察报告内容翔实,设计方案规范严谨,保护措施科学得当,技术手段切实可行;
(四)项目实施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项目施工科学有序;
(五)项目使用材料符合质量标准,施工做法符合工艺规范要求,项目质量验收优良,项目档案规范齐全;
(六)项目中的新技术应用,充分尊重文物建筑的特性和空间感;
(七)项目实施兼顾未来使用和维护的需求,关照到与文物建筑相关的、社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对周边环境和当地社区的文化和历史延续性的贡献。
第九条 评选推介程序
(一)评选推介项目征集
1.项目业主单位申报(须写出不少于1000字的申报理由);
2.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推荐(须对推荐项目写出不少于1000字的评价和推荐理由);
3.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文物建筑专家2人以上分别推荐(须对推荐项目分别写出不少于1000字的评价和推荐理由)。
说明:申报单位是协会单位会员的,以上三种方式任选其一;申报单位不是协会单位会员的,以上第(二)或(三)中方式任选其一。
(二)资格审查
由评选推介活动主办单位对申报和推荐的文物建筑维修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具备初评候选资格。
(三)初评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会员单位、理事,以及会员中的文物建筑保护专家通过函审实名投票,产生入围终评项目20个。评选推介活动主办单位公示初评结果,并开通网上投票,投票结果供终评会议参考。
(四)复核
评选推介活动主办单位组织专家对入围终评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复核专家提交复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