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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英国那些事儿(hereinuk)、扬子晚报、看看新闻knews(kk_news)、周到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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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外两则女老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的报道接连在八妹的朋友圈刷屏,大家为老师应该判什么罪吵翻了天。
一个发生美国,被判了强奸儿童罪,女老师怀孕坐牢。
一个发生在国内常州,被判的是…
先来说说国内那位女老师做的难以描述的事
:
据了解,黄某(女),原系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 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
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黄某年纪在30岁左右,离异,其与王某发生第一次关系,是在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在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
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朋友圈里大家伙讲问得最多的是:
咋不判强奸罪?是不是女的就没有强奸犯了?
我们先来说说目前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看完大家也就懂了:
强奸罪,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不过也有律师朋友讲,判猥亵儿童罪,其实也是不够准确的。
因为判
猥亵儿童罪
是指:
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注意,这里提的是“性交以外的方法”,很明显,这个案子女老师用的不是以外的方法,而且很多次。
那还有什么罪名可以定?
这位律师说
:利用职务便利发生性关系,可能更贴切。
那么,是不是只有男性才会成为强奸犯?
其实还是有女强奸犯的,当然不是只有男性。
再来说说美国那段结局异乎寻常的师生恋:
她叫Mary,1996年时,34岁的她在西雅图的一所小学教书。
Mary家境优渥,丈夫温柔体贴赚钱多,家里还有4个可爱的儿女,自己也有稳定且受人尊敬的工作,在别人看来,Mary是妥妥的人生赢家。
(Mary和前夫)
她的学生中有一个名叫Vili Fualaau的小男孩。
爸爸因为持械抢劫入狱,妈妈跟他感情不好,家里经济条件也非常差。
Mary非常同情非常喜欢Vili,于是从他小学二年级,8岁的时候开始,就对这个小男孩格外用心地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