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个规范性文件,一个对党内政治生活定出规范,解决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一个就党内监督细化规定,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为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推出系列广播评论《管党治党十六讲》,邀请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详细解读《准则》《条例》中的新观点、新要求,新规定。
今天推出第十六讲
这次《条例》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专设了一章。这一章内容非常丰富,把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的好经验、好办法,都总结提炼出来写到《条例》当中。比如,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过去执纪审查线索,只是向同级党委报告,同级党委有的人不光不支持调查,甚至可能还会阻挠,当然阻的方式可能很巧妙。比如书记可能会语重心长的跟纪委书记讲,咱们俩都是从外地来的,在这个地方工作时间都不会长,如果任职期间这个地方出问题,对我不好、对你也不好,可能有的线索就没有去查。但是真正落实双重领导体制之后,没有书记敢这么做,因为他阻挡不住上级纪委来查,如果他阻挡,可能上级纪委连他一起查。
再比如,纪检组全面派驻这次特别强调,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向同级组织派出很多纪检组,纪检组是代表纪委对驻在机关进行监督,职责任务就是对驻在机关的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职责很明确。如果驻在单位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如果问题发现没有及时报告是渎职。
过去内部监督,也有内设纪律检查机构,但是有的人自己很清楚,他在这个单位工作,周围的人都很熟悉,自己也不可能一辈子就在机关纪委书记的位置上,日后可能要升迁,要到别的岗位。如果他在纪委工作期间严格执纪问责,可能会得罪人,到了推荐干部的时候,可能就会丢选票,所以很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事情甚至不了了之。
但是纪检组完全没有这样的情况,他代表上级,代表纪委进行监督。如果监督不到位,自己要负责任,纪委要追究他的责任。
这次监督规定里有条非常重要: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党风廉洁意见回复这一关,十八大之前没有,纪委没有这方(面)的职责任务。十八大以来,在选用干部问题上,明确规定了这一关,那就是一个干部能不能用,要征求纪委意见,要让各级纪委对于党风廉洁意见作出回复。不少地区、部门已经公布纪委廉洁意见回复使多少干部没有得到提拔,多少干部被取消提名。这样的考察了解,一定会让干部警醒:光有能力远远不够,还必须廉洁,否则纪委这一关过不去,不可能得到提拔重用。
这次《条例》还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监察机关的监督。
前不久,中央已经发出通知,要在北京、浙江和山西几个省市进行监察机关的试点,明确提出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监督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政府工作人员,凡是有公权力的机关,全都在监督范围之内,而且监察机关要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试点工作由各地党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这个试点表明党对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显然,监察机关地位会比过去的监察部门提高,监察的范围要扩大,监督的手段、方式、机制等,也会有些相应改变。这方面的加强一定有助于对于国家公权力的工作人员,不管是不是党员,都能实现有效监督。
十八届六中全会前,我们已经制定了修订了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出台了问责条例。这次六中全会又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根据党章的要求,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各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有高线要求,也有负面清单。
监督条例在实践当中的贯彻落实,一定会大大加强党的监督工作,一定会使监督真正做到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能够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保证他们的权力不会滥用,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各项纪律。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央广记者:赵九骁、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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