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个重大突破是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的情形如何界定,比如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闯红灯、压线、不按规定停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确定“首违”?如何增加“首违不罚”的可操作性?如何规范免罚清单和免罚执法流程?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近日就此专门作出回应。
大力推行行政处罚“柔性执法”
“‘首违不罚’是从执法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经验,被行政处罚法立法所进一步采纳。”徐志群介绍说,近年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探索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违法免罚清单制度。比如,浙江省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等,通过制定公布轻微违法行为不罚清单(初次违法多数是其要件之一),大力推行精准执法、柔性执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徐志群指出,“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