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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 新三板上市公司真金不怕火炼

审计之家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1-10 17:12

正文


作者/张琼 ,转自 互联网十体育、财政部

文章略有删减,审计之家整理发布


12月23日,中国财政部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以下简称“准则”)等12项准则。

这项准则出台的初衷是国家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

准则规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视同上市公司。

这也就是说,创新层挂牌公司的财务审计标准今后要与上市公司看齐。这对于体育产业中在创新层挂牌的公司而言,意味着2018年1月1日之后,这些公司的财务审计将更加严格,对其的监管将更加严厉。

这也表明,国家希望新三板创新层公司能够真正成为各行业的“明星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和成长,而不是变成个别人套利的工具,国家不希望看到过去创业板曾经出现的“三高”现象在新三板创新层出现。

这一次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文件初衷是为了加强对资本市场的趋严监管。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资本市场存在一、二级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上市公司消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上市公司分红过少甚至多年没有分红;“三高”现象依然严重;投资结构不合理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数量太少;流通股规模较小,很容易出现机构大户操纵市场的局面;市场投机盛行,缺乏战略投资;资本市场层次结构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有制度上的历史原因,但也有监管不严、监管不力的原因。

很多上市公司不按照国家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披露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的公司甚至在年报和季报中弄虚作假,结果导致投资者严重受损,而事后对其的处罚力度也不大。

我们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标准要求与国际标准也存在差距,导致上市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季报的信息含量不够,含金量不高,使投资者不能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业务变化、财务状况变化、重大诉讼、潜在收购、新业务情况、重大投资、重大交易、行业和市场变化、风险因素等信息。让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双方都蒙受损失。

这一次,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也是国家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

虽然,我国现在已经初步建成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但距离真正的二板、三板市场以及真正意义上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有相当长的距离,而且我国还没有真正的转板制度,甚至很多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新三板的存在。

而为了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以及避免退市继续享受上市带来的诸多利好,例如:资金扶持、便利融资、财富增值、股份转让、转板机会等,准则会倒逼这些公司在产品、研发、创新、市场、管理、财务、股权结构、资本结构等方面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要求自己。

以下为通知原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准则),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于A+H股公司供内地使用的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H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2. 对于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3. 对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视同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4. 对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对于本批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11项准则(详见附件3)同时废止。

附件:


1. 本批审计准则一览表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

2.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2.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2.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2.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2.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3.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废止的11项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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