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剖腹验粉自证清白的部分,896工作制是实际存在的,这是官方媒体和我基于采访和事实所做的结论,我们也都基于新闻伦理作出真实性保证,再往下就只能公开受访者信息了,这是我们有道德有良知的人所不能接受的。
而胡律师可以尽情地继续自己廉价的质疑。无视给出的证据,坚持
相信宁德时代的辟谣。
当然胡律师后面还论述了一些内容,我们就继续看一看,主要的论点是,声讨加班也要综合考虑员工收益。员工多拿钱就可以加班。
事实上这样的观点并不罕见,拿了钱什么都好说,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国家的劳动法是有相关规定的,我们还是回到法条上来,哪怕是特殊情况跟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过后,每个月的加班时间都不应当超过36小时。这是法律规定的底线,如今这个底线被一次又一次的打破。
职业律师是有誓词的,我希望请胡律师温故知新: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我很好奇,宁德时代打破法律底线组织加班的时候,你是怎么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
国家统计局发布11月份经济数据显示,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8.9小时。这不是我造的数据,也不是野鸡数据,是国家统计局的数据,
这意味着以每个月平均4.33个工作周计算,中国人平均每个月加班38.5小时,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上限,这是非常简单的数学计算。
社会的平均劳动时间都超过了法律底线,要么是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有问题,要么就只能说明一个事实,那就是证明了法律规定的底线在多数企业根本就不存在,相当于满大街都是违规企业,按照平均水平去抓劳动违法,一抓一个准,为什么不抓呢?答案我在之前已经讲了,工会是边缘部门,劳动监察的存在感很弱。
至于胡律师说,劳动仲裁很偏向劳动者,这是不错的,胡律师自己就举了最高法发布的,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然而纵观全览,劳动仲裁败诉,对企业无非是赔上几个月工资,补发欠下的加班费,就可以和劳动者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按比例罚没收入,没有惩罚性赔偿,缺乏对企业主体的严肃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查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顶格处罚,每人五百,好笑吗?
我是笑不出来。劳动市场的事实就是你可以去仲裁,可以去拿到属于你的那份钱,但也仅仅是拿到一点钱而已。劳动监察不去治理环境,无法改变劳动者被剥削压榨的现实。实际上是把整治劳动环境的责任推到了劳动者自己头上。
劳动者希望落实劳动监察制度是非常合理的,只谈劳动仲裁,不谈劳动监察,就无法构建和谐的劳动环境。
就好比大街上汽车横冲乱撞。我们肯定希望交警来执法整顿秩序,而不是等出了车祸以后去法院去追究肇事者责任,法院和仲裁机关当然会支持合法诉求,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生命健康权一样,被侵犯的权益回不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