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
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已正式印发各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冀政办字〔2017〕4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要努力把房价稳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上,确保环比不增长。要建立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考核问责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坚决实施问责。
二、从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
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城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
固安县
、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
非当地户籍居民
家庭能够
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
的,限购
1套
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已经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
,或者
无法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
家庭,
暂停
在当地购买住房。补缴的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当地户籍居民
家庭
已拥有2套
及以上住房的,
暂停
在当地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
首次购买
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
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
;对
拥有1套
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50%
,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人行、银监部门要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