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内容请参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4月27日推文《新规后地产基金投资方式及备案产品大全暨嵌套、杠杆核心注意事项(上)》。
诚如上文所述,其他类FOF基金需要由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发行,并且,注意4号规范对产品投向的限制。
在产品设计上,其他类FOF基金的投向可以借助其他信托或者资管计划来配套操作,以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作为通道与最终投资标的衔接。
目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4号规范之后,中基协对于底层资产涉及地产非标投资的产品,在备案审核上秉持谨慎的态度。就中基协目前公布的备案通过的案例而言,在4号规范之后,底层资产涉及地产非标投资项目通过审核的案例相对较少。对于已通过备案的产品,也主要集中在城市更新、成熟物业增值改造等领域。
另外,受4号规范的影响,目前中基协对于地产非标项目,其审核的范围不仅局限于16个热点城市的地产投资项目,对于投资16个热点城市之外的商业或住宅项目的审核亦有严控的态势。
1.委贷或信托贷款
基金对项目公司提供债权融资的,一般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但是,不论是银监会审核层面或是根据基协的审核要求,底层资产都不得为16个热点城市的住宅项目或资金最终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补充流动资金、首付贷。
在产品备案时,对于委贷或信托贷款项目需披露其最终投向。
2.直接受让债权
就直接受让债权而言,存在基金直接从原始债权人处受让债权以及从保理商手中受让债权两种方式,而其所收购的债权主要源自于地产企业的上游企业(如其供应商)。
关于地产保理基金的设计及风控措施安排等,可参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4月19日的推文《4号规范后地产应收账款、保理基金操作模式及产品设计要点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因4号文的限制,对地产公司的委贷整体上比较难以操作,然而,在目前的监管态势下,华夏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等规模较小的银行仍可以提供委贷服务,中基协亦有备案通过的相关案例。但是,总体而言,目前中基协对地产债权类投资卡得比较死,除了市政或者保障房类地产项目,其他地产方向的债权投资通过审核的情况非常少。
从实务来看,如果一个地产公司或项目公司名下有其他成熟物业或其关联公司名下有其他成熟物业或者实业,则通过资产收益权、租金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类的产品取得融资款后间接输入到地产项目或项目公司,通过发行投资于收益权的基金产品,本身还是有很多操作空间。因此,在产品设计时,可以以此投向领域作为产品设计方向,并通过其关联方将资金作转移操作。
1.股权收益权
股权收益权产品主要针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而产生的相关收益。
2.成熟物业的资产收益权
成熟物业收益权可以表现为对租金收益权、资产收益权等的投资。
3.债权收益权
债权收益权亦分为两类,其一为直接从原始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收益权,另一个则是从保理商处受让债权收益权。
(1)直接从原始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收益权
此处的原始债权人可以是房地产企业的上游供应商。
(2)保理商处受让应收账款收益权
4.其他收益权
具体指底层资产为非标资产的所产生的收益权,如信托收益权等。
本部分将主要依据基金产品的主要投资领域对目前中基协通过备案的基金产品进行归类。地产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可以以中基协备案通过的产品作为产品设计的指引,设计相关产品。
除私募证券基金产品外,投向股权的产品备案通过的比例相对较多,相关案例可参考上文第一部分。
4号规范对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等领域并未限制,因此,城市更新类基金目前尚存在操作空间。但是,根据目前的备案通过的产品的情况来看,需向基协明确披露底层资产的情况,资金用途,并且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用于拆补、一级开发的,产品备案不受影响。具体可参考以下案例:
FOF基金作为“类通道”的方式,需注意中基协对专业化经营的要求以及对底层资产穿透核查的情况。相关案例可参考上文第一、第二部分。
利用成熟物业做装修升级或物业增值改造型基金本身不受4号规范的影响,且该融资用途的设置因最终无法被监控到位,因此取得融资款后部分或全部挪作他用或者直接完成体外循环,实现对地产公司或项目的间接融资也是存在很多的空间。
纵观目前产品备案的情况,地产投资仍旧以股权类为主,底层资产为房地产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的相对较少,即使通过备案的,亦在主要投资领域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变通。具体案例可参考上文。
银行资金无疑是最大的资金来源,但是,受近期银监连续发文的影响,大小银行在当前严格的监管态势下都忙着大量赎回委外、出售表外资产、收缩同业业务以及卖票据。目前银行资金流向地产遇到了最大的瓶颈,原先通过同业、委外、嵌套等方式完成对地产公司输血的众多玩法将受到巨大的冲击,而新规影响的直接后果是银行委外大量赎回以及银行融资成本普遍上升。
根据“四不当”的要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者理财产品投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的情形”,因私募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也一直未被监管层定性为金融机构,因此,很多地方银监局都明确规定银行资金不得直接投资私募产品。实务中,银行资金投资私募产品需借助其他“通道”(如嵌套资管通道)。另外,由于受银信“禁股令”(《关于规范银行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及风险资本计提影响,银信投私募基金的情况也较为少见。
鉴于上述,在考虑到通道成本的情况下,银行投资私募通常会选择资管计划为通道。然而,受4号规范以及新八条底线的影响,银证投资私募基金需注意综合考察杠杆倍数以及产品的最终投向不得涉及16个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以及用于土地款、补流以及首付贷的情形(不区分区域)。原市场上存在银行委托地方金融办批准的“类资管公司”通过发行类资管产品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操作,因受近期新规对银行委外(尤其是6号文)的影响,此种投资方式的后续可持续发展不太可期。因而,目前银证合作投资私募基金仍旧为主流的操作方式,当然,如上所述,此种操作受到新八条底线以及4号规范一定程度的限制性影响。
虽然,4号规范对股权投资无影响,并且,除16个热点城市之外的债权投资(非标债权)不涉及支付土地款、补充流动资金和首付贷的依旧可以操作,16个热点城市非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不涉及支付土地款、补充流动资金和首付贷的也依旧可以操作(只是资金不能用于建设普通住宅地产部分)。但是,就资管计划而言,因受新八条、4号规范等的影响,目前市面上已基本没有主动管理类投向地产的产品,且银行资金通过资管投向地产也非常谨慎。
此外,若基金产品的资金方为资管计划的,在产品设计时还需注意新八条杠杆倍数的要求。
信托方面,因受银监本轮新规的影响,大部分存量已开始自查,后续也将马上迎来监管高潮。因此,原有的银证信并购贷、明股实债以及其他非标产品都将可能大量收缩。先前未达到“四三二”条件的信托可以做成收益权等非标产品,但因近期银监新规加上信托业务的分类监管规定出来后,非标转标的路径基本被堵,目前很多信托都只敢做满足四三二条件的放款。从当前的实务来看,以往信托公司通过明股实债、产品嵌套、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方式向不满足“四、三、二”要求(四证齐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因容易触及红线,因而,在当前监管态势下很少有信托公司愿意进行此等操作。
银监发〔2017〕6号文明确提出“严控嵌套投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因此,银行资金通过嵌套资管、信托等通道实现对地产公司的资金输送遇到了渠道障碍,而且如果一行三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关于嵌套的限制性规定最终交付实施,则银行资金的投向将受到实质性的限制。
因目前银监一大波监管规则对于嵌套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本部分仅结合近期新规对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嵌套规则及其限制性规则作出总结。具体如下表所示:
此外关于产品嵌套,在操作层面还需关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穿透核查底层资产
非同业之间产品嵌套,需穿透核查底层资产的情况,是否涉及16个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以及不分区域的资金用于土地款、补充流动资金及首付贷的情形。若资金投向涉及前述内容,将受到严格限制。
2.杠杆倍数问题
在杠杆层面,目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的核心监管态度是穿透核查、去杠杆。根据新八条底线的要求,对于股票类以及混合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固收类结构化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同时,根据《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的要求,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方向穿透核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符合杠杆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亦即对于资管计划,需穿透至底层资产,整体核查产品的杠杆倍数。
信托层面的杠杆问题与资管计划大同小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的规定,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另外,按照《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多层嵌套等产品有穿透性要求,并严控信托资金用途和流向。
对此,若基金产品架构所涉底层资产为非标债权(虽然,私募股权基金不受新八条底线的影响,但是若资金来源于资管或信托计划的,需综合看整个产品的结构是否突破杠杆倍数的限制),从以上分析可知,在通过多层嵌套导入资金时,通道产品的杠杆会对基金层面的杠杆产生穿透和叠加影响。因此,在产品设计时需综合考虑产品的杠杆倍数,以防违反监管规则。
因受到近期银监一大波新规的影响,银行资金的引入整体上呈现萎缩的态势,而引入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需严格履行穿透核查及杠杆倍数的要求。对此,在慎重考量资金成本问题后,可以尝试在资金端引入社会资本、第三方财富公司资金作为变通,但需注意,引入的投资者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此外,就银行资金的引入而言,因银监发〔2017〕6号文将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以及机构客户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排除在外。对此,从合规性角度而言,若该银行理财产品系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或机构客户投资,则其直接投资基金LP份额存在一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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