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主体为区属科研机构(应当属于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领域)、民营金融机构。申报人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者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者科研职位,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连续工作36个月以上;
(2)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者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3)申报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
(4)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
大中型金融机构或者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申报人,一般应当在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海外商业性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连续全职工作36个月以上;
(2)业绩突出,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具有成为所在领域领军人才的发展潜力;
(3)申报时应当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
(4)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
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业绩特别突出或者国家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
注:计算时间节点为2017年6月1日,即申报人须2016年6月1日之后回国(来华)工作;申报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工作合同。如系已签订合同或正式到岗的,其合同签订时间需在2016年6月1日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