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滴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系国内网络约车服务提供商,旗下的“滴滴出行”包含出租车、顺风车、快车等一系列出行服务。原告自2013年至2015年,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经纪、运输经纪、教育培训、组织教育娱乐竞赛等服务上注册了“嘀嘀”、“滴滴”、“滴滴打车”、“滴滴出行”、“DIDI”等商标,且随着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壮大,“滴滴”商标在运输出行服务行业获得较高知名度,尤其是第14229622号“滴滴”、第16541590号“滴滴出行”商标在运输行业获得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请求法院认定该两枚商标已构成在运输出行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滴滴打球管家”、“DIDI”等包含“滴滴”、“DIDI”文字的标识,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包含“滴滴”的字样,并将“滴滴打球管家”作为企业字号在微信公众号、网站和宣传资料等处突出使用,侵害了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驰名商标的行为,停止使用与“嘀嘀”、“滴滴”、“滴滴出行”、“DIDI”商标相同及近似标识;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字号中含有“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销毁移除载有企业名称的宣传资料,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含有“滴滴”或与之近似的字样;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相关媒体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目前,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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