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月17号),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巴彦淖尔中院认为,王力军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程度,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至此,从一审开始就备受舆论关注的“内蒙古农民玉米收购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
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后,王力军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法律生效。
虽然王力军并没有提起上诉,但是一审的判决结果仍然引发了当时网络上的热议。
改革开放后,公民个体没有相关证件收购粮食等农副产品再售出并不在少数,一审判决将这样行为升至犯罪层面,必引来关注。但是不管网民争议如何,对于王力军来说,一审的缓刑刑罚给他的人生记录画上的必将是不太光彩的一笔。
事件的逆转出现在2016年12月最高法的一纸再审指令。最高法认为: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正是这份再审指令,使本来一审后没有进行上诉的王力军得到了再审的机会,最终拿到了无罪判决书。
办案检察机关表示,这起案件最大的纠正意义正是司法审查,严格避免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维护司法公正。
近些年,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依法治国和审判为中心,许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都得到了重审或再审的机会,纠正了多起冤假错案。其中不乏屡屡引起舆论关注的争议事件。
2015年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回重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做出被告人郭某、鲁某两位芽农无罪的判决。此前两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二人五年零六月和五年徒刑。
这起案件是一系列“毒豆芽”案件被做出无罪判决的首例。该无罪判决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界限进行了明确划分。
长期以来,因对豆芽监管脱节,“无根豆芽”检测出的“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但事实上,并无科学证据表明这几种物质有毒有害。此类物质不能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正是法院重审作出无罪判决的依据。
2016年7月1日,辽宁省高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孙长松有期徒刑10年的有罪判决,终审判处孙长松无罪。被关押近5年的孙长松因此无罪获释。因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中夸大了一些贷款担保条件,孙长松被控合同诈骗并因此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以及重审终审的漫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中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长松对贷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明知孙长松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发放贷款,明显不是“被骗”。这正是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2002年,吉林商人于润龙因携带黄金被吉林市公安局拦截,46公斤黄金被上缴罚没,并且被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于润龙无罪,同时撤销了丰满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七年之后,2012年8月,于润龙又因“非法经营罪”再陷囹圄,直至2013年7月,再审判决无罪。
与“内蒙古玉米收购案”类似,一波三折的“黄金案”的争议焦点也与行政法规有关。此前检方认定于润龙的一部分黄金是在无黄金收购许可证情况下收购的,违反了《金银管理条例》,属于“非法经营罪”。但事实是,2003年2月国务院就已下发取消黄金收购许可证审批的文件。因此,于润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于润龙 图片来源新京报
从于润龙“黄金案”到内蒙古“玉米案”,从当事人申请上诉到当事人无上诉、最高法直接提出再审指令,近些年国家纠正了部分因行政法规和刑事司法界限不清导致的错案。这是法律应有的科学态度和逻辑理性。
不少法学界专家认为,冤假错案容易发生应当归咎于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为了不再使庭审流于形式,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如今,国家开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然而推动改革背后的个案教训是惨痛的,更是不应忘记的。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他经历了漫长8年牢狱生涯。事件的转机出现在2010年"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2010年5月8日,河南高院做出再审判决,宣布赵作海无罪。并于9日向社会通报,认定这系一起错案。
1996年,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警方认定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强奸杀人案的真凶,被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时隔9年后,2005年,真凶赵志红落网。2014年11月,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有关部门和机关启动追责程序。
1995年,河北人聂树斌因被怀疑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十年之后,逃犯王书金被抓获,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此后,经历了将近一年的听证会、复查工作,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2年,云南西双版人卢荣新因犯故意杀人、强奸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死缓。事件转机出现在2016年,其家属称疑似真凶现身。2017年1月6日,云南高院对该案二审开庭,案件经过一整天的审理最终公开宣判,依法宣告卢无罪,当庭释放。
这起案件属于一审被判死缓,二审当庭改判无罪的不多见的司法判例。单从形式上来说,二审法院没有采取更委婉的方式,发回原来的法院重审,而采取当庭释放的方式就已不易。这正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彻底贯彻。
2016年10月,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其中确立的“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原则都对原有司法制度进行了完善,防止再次出现冤假错案。
此外,2015年9月,最高法还发布完善法院司法责任制意见。《意见》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也正是为了加强法官的依法履职保障,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5年,最高法曾发布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标准的司法解释。执法必严有错必纠,不过重审和再审却也不能“任性”,否则,带来的就将不是正义,而是随意而为的司法乱象。
再审重审制度的价值是“有限纠错”。法律具有滞后性,需要不断人为地推动它进行完善和改革,只是部分以生命为代价的进步成本太大。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从近些年一系列被平反的冤假错案来看,司法改革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未来它所需要的,就是迈出更稳健的步伐前进。
编辑:张天健
图片及资料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新华网、搜狐网、三联生活周刊、济南时报、中国新闻网、中国法治理、中国经济网、侠客岛、论文《有限纠错——再审制度的价值》、澎湃新闻、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