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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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江苏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1-27 16:30

正文


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节日市场消费特点,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市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 例 一


南京市某旅行社价格欺诈案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信访线索对辖区某旅行社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销售旅游商品时上架1号链接“¥999上海/杭州/南京曼谷往返机票+首晚酒店”产品,并在直播间承诺9月份为淡季该产品最高补税不超过300元,总价不超过1299元。经查,9月份1号链接出游订单共计两笔,均以1900元成交。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秦淮区局已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违法所得1202元,并处罚款2404元。



案 例 二


扬州市某酒店价格欺诈案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酒店的收费行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推销客房住宿服务时,在多款房型的销售价格旁标注了划线比较价,但未说明划线比较价的意义。经核实当事人设置划线比较价前7日的历史订单记录,没有以划线比较价成交的历史记录,且实际成交价均低于划线比较价。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邗江区局已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案 例 三


镇江市某餐饮店价格欺诈案


镇江市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巡查检查时,发现辖区某餐饮店在某平台销售的餐饮套餐均标识原价作为比较价格。经调查,涉案商品未按其宣传的原价成交过。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扬中市局已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8000元。



案 例 四


扬州市某公司停车收费

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公司停车收费行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执行当地“新能源汽车执行停车1小时内免费及1小时后减半收费”的优惠政策。经调查,该停车场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当事人合计多收价款696元。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广陵区局已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96元,并处罚款1044元。



案 例 五


宿迁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价格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售卖的白酒均标识原价作为比较价格。经调查,涉案商品未按其宣传的原价成交过。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洋河新区局已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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