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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私户发工资被查!即日起,不能这样发工资
目前,取得农产品1%专票,不能按 9%或10% 进行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 3% 农产品专用发票,可以按照 9%或10% 计算扣除!
A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 B 公司开具的一张农产品专用发票,发票金额 100000 元,税额 3000 元。
那么,A 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000
X
9%=9000(元)。
A 公司在购入时,按 9% 计算抵扣进项税,领用进行深加工时(加工 13% 税率的货物),再加计1%进项税额。(即可以按照10%扣除)
1.购买税控系统取得的13%专票,不用认证,全额抵税
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可凭取得的专票,全额(价税合计额)抵减增值税。
这项优惠政策仅限初次购买税控系统的。如果再次购买的,发票直接认证抵扣,不允许全额抵减增值税。
同样是根据财税〔2012〕15号要求,企业每年向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缴纳技术维护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温馨提示:
此处是每年取得
技术维护费
都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抵减。
关于抵扣,还有一个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不少人,那就是购进按13%抵扣,但是给客户开的票是9%或者6%,是不是可行。
一家机电安装公司购进机电设备用于安装,抵扣的13%,当然一般计税的情况下允许开具9%的安装费发票。
一家酒店住宿公司购进酒店用品用于客人房间中,抵扣的13%,当然一般计税的情况下允许开具6%的住宿费发票。
以上两个案例,
涉及的是增值税中一项特殊销售行为:混合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①以销售货物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②以销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家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用于施工,抵扣的13%,当然一般计税的情况下允许开具9%的工程款发票。
一家运输公司购进货车用于运输,抵扣的13%,当然一般计税的情况下允许开具9%的运费发票。
注意:以上两种行为必须是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才可以抵扣进项税,若是采用的简易计税方法,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财税〔
2016
〕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所以,在日常经营中,
增值税并不是按进项13%抵扣,销项就要按照13%来开票。
来源:
税政第一线、湖北航天信息、国家税务总局、税小课服务、税务学苑等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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