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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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了一张图,判赔5000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1-19 11:08

正文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在信息时代

谣言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快速扩散

谣言一旦散播出去

对个人也好

对企事业单位也好

名誉都会受损

那造谣者又能高枕无忧吗?

当然不!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

这期《法说平安》吧!







2020年,张某(化名)入职A公司,担任公司品牌运营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公司品牌拓展及运营等工作。2021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张某为泄愤,故意伪造了一张“A公司离职讨薪群”聊天截图,并公开发布到他的微信朋友圈。



张某的工作合作伙伴在内的所有微信好友,都可以看到该条朋友圈。3天后,A公司以张某故意损坏公司形象为由,向他邮寄了《律师函》,要求他立即删除相关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张某拒收律师函,仅将该朋友圈设置为自己可见。


A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公司名誉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删除个人及他人在朋友圈、网络等媒介中传播的不实言论及图片,公开赔礼道歉,为公司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维权支出合理费用20万元。


苏华文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某的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公司产生负面、消极的评价,可认定公司名誉权遭受张某的不法侵害,对此,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涉案朋友圈的阅读数据,以及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必要开支,法院判决张某删除相关聊天截图,在微信朋友圈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保留三天以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朋友圈 并非纯粹的

个人生活社交平台

它还具有信息传播、市场推广

以及个人形象塑造等多元属性

中的张某

作为品牌的运营经理

为泄愤 故意在朋友圈

发布了不实信息

抹黑公司形象

对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

这种诋毁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当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的时候

我们应该如何

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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