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
南都记者从澳门特区政府获悉
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近期公布一起诈骗案件
据案情介绍,2019年上旬起,甲(涉事女子)通过社交软件联络乙(涉事男子),向其表示有意与其发展成为情侣关系。
甲向乙表示其未婚,家境富裕,是深圳贵族,且拥有包括位于澳门氹仔大潭山壹号一个单位在内的多处物业。
同年5月下旬,甲与乙发展成为情侣关系。
随后甲向乙谎称怀有乙的孩子,要与乙前往美国注册结婚及举行婚礼,并表示深圳的结婚习惯为女方提供二人婚后所居住的住所,而男方需负责礼金。
乙对此表示同意。
2019年7月4日至8月20日期间,乙按甲要求向其先后交付共计23万澳门元作为结婚礼金。同年9月上旬,甲向乙称其家族生意出现债务问题,基于二人即将成为夫妻,故甲会将其拥有的大潭山壹号的单位登记在乙名下,但相关转名登记的手续费12万澳门元须由乙支付,并先由甲保管有关费用。乙于是同意并将12万澳门元交予甲。
同月下旬,甲向乙表示欠缺现金周转,银行内的定期存款未够期提款,其害怕乙无足够存款照顾其腹中胎儿,故要求乙向其交付10万澳门元以让其安心养胎。此时,乙开始对甲产生怀疑,遂前往物业登记局查询甲声称拥有的大潭山壹号单位的业权人资料,发现相关单位的业权人并不是甲。
乙怀疑被骗,遂报警求助。经调查后,甲声称怀有乙的胎儿要求结婚,以及甲拥有大潭山壹号单位等事实
均为甲所虚构
。甲展现其家境相当富裕的假象,并向乙编造一系列谎言的目的是骗取乙向其交付涉案的款项,并将该些款项据为己有。
澳门中级法院
有关案件经检察院提出控诉,移送初级法院进行审判。初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甲触犯澳门《刑法典》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相当巨额诈骗罪,判处三年实际徒刑。甲不服,并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甲主张从未向任何人隐瞒其已结婚及育有子女的事实,有关事实未获原审法院认定。对此,合议庭指出,载于卷宗内甲的手机社交软件内容显示,甲曾向乙声称其未婚,故甲的主张不能予以相信。
另外,本案所涉及的诈骗款项为结婚礼金及物业转名手续费。合议庭认为,根据载于卷宗的银行柜员机提款记录及乙的银行存折记录,足以佐证乙及其母亲关于将款项交予甲的声明内容。原审法院认定有关事实,在审查证据方面没有明显错误,裁定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