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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联动开辟直接投资新渠道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5-10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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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联动开辟直接投资新渠道

2016年4月中国银监会、科技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了投贷联动的定义、基本原则、组织架构、试点地区和条件、并且针对今后的业务管理和机制建设提出了相对具体的要求。

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一、投贷联动产生的背景

投贷联动的模式能够使银行间接地持有企业股权,满足了三方需要。政府近些年意识到经济动能转型的重要性,需要大力推进直接投资。轻资产、高风险的科创企业需要获得约束更少的银行贷款和股权投资。商业银行受到互联网金融和利率市场化的倒逼,需要加强创新,促进业务综合化。

二、投贷联动的模式和案例

>>>> (一)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

商业银行向筛选出的企业发放贷款,与其合作的风险投资机构也以持股的方式投资该企业。根据商业银行降杠杆方式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两种模式:

1.“选择权”模式

商业银行与融资企业签署贷款合同的同时,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选择权协议也可以说是期权协议,约定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当融资企业因IPO、并购重组等实现股权溢价时,可以把贷款按一定价格转换为融资企业相应的股权,并由投资机构代持其股权,待投资机构抛售股权后双方实现股权溢价收益的共享。[1]

案例:美国硅谷银行为中小科创企业提供了丰富的投贷联动业务。其中一项服务是硅谷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同时与企业达成协议,获得部分认股权或期权,由硅谷旗下的风险投资公司拥有,在企业公开上市或被并购时行使。

2.“跟贷”模式

商业银行先按照企业授信标准及流程对在投资喜好、风险预估等方面契合并且投资管理能力强的投资机构授信,如果风险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企业需要融资,商业银行会对该企业贷款或直接介入相关融资项目,此时风险投资机构相当于融资企业的担保人,从而降低了对企业抵押、担保的要求。

案例:民生银行的“投联贷”产品,是指该行对于有合作关系的风险投资机构拟投资或已投资的中小企业,以信用、股权质押、PE保证或类保证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

优缺点:采用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的模式,商业银行既能借助专业机构的项目筛选能力,又可以有效地将风险向外部转移,但是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偏好、收益分配等方面不宜达成一致,需要付出较高的协调成本。

>>>> (二)子公司模式

商业银行和其境内或境外子公司同时向符合要求的融资企业提供信贷业务和股权投资。根据子公司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1.境外子公司

为了规避监管[2],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多数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均采用曲线直投的方式,在境外设立了子公司,子公司还可以回内地设立孙公司,与商业银行展开投贷联动合作。

案例:招商银行的境外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充分发挥了银行系PE股权加债权的优势,在项目选择方面上,招银国际得到母行的全力支持,目前已完成招商银行与SLARZOOM光伏亿家的战略合作,银行行与子公司之间达到良好的资源和信息共享。

2.境内子公司

《指导意见》发布前,仅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获得国务院批准的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成立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指导意见》已对国开行在内的十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展开试点,在试点区逐步放开设立境内子公司的限制,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待试点经验大范围推广后予以复制。

优缺点:子公司模式降低了协调成本,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的各方面资源,但是风险过于集中于内部,需要建立起严密的“防火墙”,进行内部的风险隔离。

>>>> (三)成立产业投资基金

商业银行与第三方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由该笔基金助力目标企业股权融资。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时以“优先+劣后”或股权回购的方式,保证了投资人本金和固定收益的安全,可以说是“明股实债”。依据合作第三方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1.政府设立母基金

政府除了加强监管和提供金融基础服务外,政府还设立母基金,引导商业银行通过运营理财产品等模式吸收社会资金,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银行再用该笔基金进行股权投资。

案例:兴业银行自推广产业基金服务以来,已经和黑龙江政府完成了数个项目的合作,以哈尔滨市地下管廊项目成果最为显著。兴业银行拟投资的公司中标该项目,滨管廊标段总投资 16.48 亿元,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应出资 2.574 亿元作为资本金注资项目公司,兴业银行针兴业银行通过产业基金出资 1.8 亿元成立项目公司后,[3]出于政府基金的号召力,该公司很快募集到了剩余的资金。有力的支持哈尔滨市在全国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中取得先发优势,及时争取到中央财政补助。

2.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设立产业基金

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4],目前商业银行只能通过发行PE 理财产品等高端私人银行业务募集资金,作为LP与从事资产管理的公司如信托公司共同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并且一般会事先约定好商业银行退出的方式和年限。

案例:2015年6月,北京银行作为LP与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珠海启迪北银中投保投资基金,帮助目标企业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目前飞渡医疗、轻客智能等科创企业已获得授信额度。

优缺点:采用产业投资基金的模式能够利用政府、银行的号召力“以小搏大”,充分吸收社会资金,帮助企业融资,尤其有利于大规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缓解了政府经济压力。但与外部合作又难以避免地遇到协商期较长,审批要求高等问题。

三、风险防范

>>>> (一)政府

1.完善法律监管,促进金融创新

随着《指导意见》的发布,中央政府应当逐渐放开商业银行投资牌照,修改商业银行投资标的范围,改变长期以来投贷联动规避法律监管的状态。

地方政府则要落实《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简政放权,因地制宜。”一方面可以在上位法的空白地带和自身立法权限内,自下而上地进行本地区金融制度的创新。另一方面在开放的同时也要限制。商业银行不仅缺乏股权投资的经验,而且掌握着筛选企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重要权利。试水投贷联动的初期,银行业又缺乏相关评估细则,难保不会有寻租的道德风险。因此地方政府既要限制银行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退出时间以降低风险,也要监督商业银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以法制护航金融创新。

2.招商引资,积极引导

地方政府可根据产业政策导向,针对不同试点给予投贷联动相关银行、企业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厂房优惠、房租补贴等,以吸引风险资金、鼓励银行设立子公司和推进科创企业发展。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业务奖励的方式,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做专做精,打造品牌服务,比如专门投资初创期或成长期的科创公司,也可以只投资某一领域的如生物科技方面的科创公司。

3.降低风险,收集信息

试点地区政府可以建立“风险缓释资金池”,缓解银行定期贷款考核压力。进一步加强“投贷保”联动,鼓励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合作,有效降低风险。

市场化运作下,不管是融资方还是投资方都希望获得更多的信息。商业银行长期从事传统信贷业务,缺乏熟悉科创企业运作的专业人才,对科创企业的业务流程、发展规律、资产价值都了解较少,因此对信息的需求更强烈。为解决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试点地区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科创企业数据信息,形成各级政府与商业银行的信息交流机制、融资企业推荐机制、专家服务机制等。

>>>> (二)商业银行

1.构建制度细则,防范法律风险

投贷联动的投资前价值评估体系、投资期间辅导与监管体系、投后退出机制等都要细化并严格地执行。根据科创企业的特点,商业银行要实行单独的贷款“三查”、单独的贷款定价机制、单独的激励约束机制、单独的信贷管理制度。并且要加强自律,不因追求利益而不顾风险杠杆,触碰监管红线,也不能出现“寻租”现象,引发道德危机。

2.调整“期限错配”,降低盈利风险

期限错配指的是:商业银行囿于监管限制,目前用于投贷联动的资金一般来源于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这类资金期限固定性和股权投资的期限永久性存在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当前商业银行可以先选择约定持股时间,一定期限后退出,尽量做到“期限相配”。以后中央政府应该尽快修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标的范围,以减少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在投资结构中的比重。

商业银行最大的盈利风险在于股权投资收益周期长,理想盈利难以达到。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更加审慎准确地预测风险来筛选项目以降低盈利风险。同时也要转变思维,采取措施,适应股权投资高风险,收益周期长的特点。

3.打造新的商业模式,提供个性化融资方案

商业银行长期从事传统信贷业务,多采用格式合同和标准流程,新开辟的投贷联动领域,需要新的信贷定价、评价、服务体系,而且需要根据目标企业的不同,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推进企业发展。因此需要打造新的商业模式。

(1)做好风险防范

《指导意见》中强调了要建立“防火墙”,注意资金隔离、机构隔离、业务隔离,避免风险传染。[5]

(2)优化运行机制

从前期的筛选、评估、定价到后期的追踪监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一条龙”全套服务,优化整合投贷联动业务流程。改变过度依赖抵押担保的增信方式,综合考虑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联合担保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向以预测风险,从而优化风险评估和定价机制。

(3)打造品牌服务

商业银行应该具有充分的市场意识,在竞争中打造自己的品牌服务。可以像硅谷银行一样,只做某一领域的投资,提供精品服务。也可以细化服务,根据融资企业的发展环节选择不同的模式。如初创期企业风险大,可以选择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降低银行贷款风险。企业到了成长期后,业务成熟,风险降低了,就可以选择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此外还可以为企业的创始人提供私人银行业务。

(4)构建专业化部门和团队,完善配套中介服务

在投贷联动发展初期,一时还不能建立起成熟完备的团队,可以先借助项目投资顾问、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服务,同时积极引进熟悉科创企业的复合型人才,构建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的专业化部门和团队。

4.区别股权与债权,完成角色转换

商业银行发展投贷联动这一新业务,首先要意识到自身角色的转变,由债权人转为股东,相应的业务模式也要随之调整。

过去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对融资企业进行评估时主要关注企业过去的信用、发展规模、现在的实体资产、而作为股东则更多地需要关注企业以后的发展前景,知识产权资产来判断是否投资。确定贷款利率时,商业银行作为实际上的股东,收益更多的来源于股权收益,在贷款利率上可以适当降低,以减少企业的财务成本。贷款后,在后续监管上,商业银行应该一改以往被动介入企业管理的模式,而是主动介入,利用资源、信息优势为企业提供服务,因为此时商业银行与融资企业是利益共同体,共同为了企业发展的目标而努力。商业银行还应充分认识到,作为股东要承担远高于债权风险的股权风险,如大比例股权质押风险。


参考文献:

郑超:《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运作模式及发展策略》,《南方金融》2016年第6期

朱柯达:《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实践研究》,《浙江金融》2016年第7期

常佳:《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业务发展探析》,《农村金融研究》2017年第2期

艾民:《黑龙江省实施投贷联动的探索与研究——以兴业银行为例》,《黑龙江金融》2016年第12期

孙雯:《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6年3月

张洽棠:《债转股、投贷联动或是权宜之计 法律边界待确定》,《中国经济导报》2016年3月29日第 B01 版

黄倩蔚 曹斯 周豫:《“投贷联动”助力经济动能转换》,《南方日报》2016 年3月7日第 A10 版



常佳:《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业务发展探析》,《农村金融研究》2017年第2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艾民:《黑龙江省实施投贷联动的探索与研究——以兴业银行为例》,《黑龙江金融》2016年第12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9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第20条规定:“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 18 条和第 19 条限制”

《指导意见》第4章第1条:“建立“防火墙”。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面向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其他投资业务隔离;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实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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