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院的原文如下:
2016年12月5日至6日,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翔、王巍、竺勇操纵证券市场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与2016年11月15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名单以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问题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的展示,听取了控辩双方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的重点。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翔成立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等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统称“泽熙公司”),由徐翔实际控制,发行“泽熙1期”至“泽熙12期”、“泽煦”、“泽熙增煦”、“瑞金1号”等信托产品(统称“泽熙产品”),进行证券投资。徐翔在妻子应某配合下,以亲友、泽熙公司员工。员工亲友等人名义开设大量证券账户并控制、使用。徐翔以自有资金注入上述账户,指令应某等人具体操作;徐翔还与被告人竺勇等人约定,由上述人员自筹资金,以本人及其亲友名义开设证券账户,根据徐翔指令买卖股票,获利与徐翔按比例分成。通过上述方式,徐翔实际控制近百人的证券账户。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魏成立极限资产管理公司、克州喜马拉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金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公司账户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期间,王魏还以亲友及公司员工名义开设并实际控制近20人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翔单独或与被告人王巍、竺勇共同与十三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另案处理)合谋后,按照徐翔等人要求,由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发布“高送转”方案、释放公司业绩、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信息的披露时机和内容,由徐翔、王巍、竺勇利用合谋形成的信息优势,通过实际控制的泽熙产品证券账户、个人证券账户择机进行相关股票的连续买卖,双方共同操纵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股价高位时,徐翔等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接盘的公司高管减持的股票、提前建仓的股票或定向增发解禁股票抛售,从中获利。
庭审中,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操纵证券市场的13组1000余份证据及综合证据,内容包括有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的供述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控辩双方还针对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的定罪、量刑情节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并对被告人的量刑发表了意见。在法庭最后陈述中,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请求法庭从宽处罚。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家属及各界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