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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最新明确!干部在工作中出现这8种失误错误,可予容错

富贵门  · 公众号  ·  · 2017-06-19 07:28

正文

《实施意见》意在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通过建立容错机制为作风正派、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干部撑腰鼓劲。



撰文 | 郁芬

来源 | 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据交汇点新闻客户端报道,近日,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用机制为作风正派、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干部撑腰鼓劲。


《实施意见》提出,要正确看待和评价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 切实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树立鼓励探索创新、奋勇创先争优的鲜明导向,树立注重实绩、崇尚实干的鲜明导向, 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 的鲜明导向,推动广大干部在守住底线的同时,放开手脚干事创业。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了容错的8种情形,对在 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可以给予容错。


但对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虽未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予容错。


《实施意见》还对严格规范认定容错的程序、完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和误解的干部澄清正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要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良好环境,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干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引导干部做到责任在心、担当在肩。健全差别化考核办法, 既要给敢于创新者容错,使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更要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者不容错,加大治懒治庸力度,使不想干事、不干实事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


大力宣传支持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和导向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新、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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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解读《意见》: 让流汗者不流泪、辛苦者心不苦、实干者得实惠


撰文 | 郁芬

来源 | 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如何理解《意见》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交汇点记者邀请权威人士进行了解读。


“《意见》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的重大举措”


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胡金波告诉记者,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和关心爱护干部相结合,是习近平总书记一贯的重要思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抓紧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切实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引导广大干部保持良好精神状态。


《意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联系江苏干部思想和工作实际,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推动“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落到实处。


“《意见》体现了省委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


胡金波说,省十三次党代会提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省委书记李强反复强调,各级党组织要为干部担当负责创造良好条件,为担当作为、狠抓改革、善抓改革的干部撑腰鼓劲。


制定《意见》是落实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实践,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奋发有为,为推进“两聚一高”凝聚强大正能量。


“《意见》回应了当前干部队伍和社会各界的热烈关切”


胡金波说,当前,全省各级党员干部总体精神状态是好的,勇挑重担、开拓创新、积极作为是主流,但也确实存在缺乏动力不想为、缺乏担当不敢为、缺乏本领不会为的现象。


《意见》坚持正向激励和负向惩戒并重,明确给敢于创新者容错,为作风正派、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干部鼓劲撑腰,同时重申加大治懒治庸力度,严肃查处为官不为,坚决调整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意见》划出容错边界底线,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胡金波说,《意见》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导向性强。《意见》坚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主基调,强调鼓励探索创新、奋勇创先争优,强调注重实绩、崇尚实干,导向十分鲜明。


二是原则性强。《意见》坚持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准确界定容错界限,划出容错边界底线,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三是操作性强。《意见》明确了容错的5个条件和8种情形,规范了容错的认定程序和容错结果运用等,便于基层把握和落实。


四是系统性强。《意见》把容错纠错放在干部队伍管理体系中来把握,注重教育、选拔、管理、监督的有机统一,注重相关政策制度的有效衔接,注重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对符合容错条件给予免责的干部,要一往情深关心、一如既往信任,一视同仁使用”


容什么错、谁来容错、结果如何运用,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核心问题和关键环节。胡金波认为,贯彻落实《意见》,重点要领会好落实好这方面要求。


在标准条件上, 要着重从有禁与无禁、为公与为私、有意与无意、集体决策与独断专行等方面进行研判,做到弄清情况、精准把握、认真酌定、厘清责任。


在程序环节上, 要坚持问责调查与容错认定同步,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同步考虑有无容错情形、是否符合容错条件,增强容错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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