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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4次审议会议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杭州景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请发行人结合市场竞争环境、自身竞争优劣势、在手订单情况,进一步说明保持高毛利率的合理性以及未来变动趋势。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2024年9月11日,因发行人、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本所决定终止其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杭州景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景杰生物”)以蛋白质分析技术为核心,通过提供蛋白质组学技术服务和抗体试剂产品,服务于生命科学基础研究、药物研发和临床诊疗。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类别的构成情况如下:蒋旦如和程仲毅共同持有公司 34.0392%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哲驰持有发行人 9.6816%的股份,故蒋旦如和程仲毅为公司的控股股东,Yingming Zhao、程仲毅、蒋旦如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其中,YingmingZhao 与蒋旦如系夫妻关系,合计控制公司 43.7208%的股份。假设按照发行 4,010 万股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2019年至2022年6月,公司营业收入依次为11,595.30万元、15,348.24万元、22,105.09万元和8,932.5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130.23万元、3,320.39万元、5,277.79万元及828.58万元,未达创业板最新上市标准要求。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2022年6月22日,挂号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江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2022年8月13日,挂号网、上海江村、自然人武大圣及上海泰坤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书》。截至目前,上海江村持有发行人人民币2,292.80万元股权的股权冻结尚未解除,若后续该事项未能完全解决,公司将面临股权结构变动的风险。(1)挂号网冻结上海江村财产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及原因,和解过程及《和解协议书》的具体约定,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公司股权冻结尚未解除的原因,截至目前股权冻结情况及预计未来进展,是否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发行人是否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1)发行人营业收入报告期分别为11,595.30万元、15,348.24万元、22,105.09万元和8,932.54万元,应收账款增速高于营业收入增速,应收账款周转率报告期分别为10.85次、5.48次、3.88次、1.07次,下降较快。(2)发行人项目执行周期报告期分别为60.40天、20.74天、13.57天和12.88天,执行周期显著加快。(3)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发行人通过邮件方式向客户联系人发送服务报告,取得客户联系人签署项目验收单后确认收入;2020年6月发行人上线景杰生信云平台交付系统,发行人将服务报告上传至云平台,客户审阅报告无异议并线上签署后发行人确认收入。(4)中介机构底稿显示,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的验收单是由发行人拟定的固定格式,主要内容为“收到检测服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确认无异议”;该验收单经验收人签字,但未加盖客户公章。(5)发行人客户数量和项目数量较多,例如2021年客户数量1,448个,蛋白质组学技术服务5,053项。(1)补充说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与客户对接的主要部门、人员情况,结合其人数、项目执行周期,说明客户数量、执行项目数量规模的合理性。(2)结合上述内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营业收入增速较快且应收账款规模增速更快的原因,发行人是否提前确认收入。(1)在线下纸质验收单由发行人制定,仅有签字内容,未见客户盖章的情况下,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中介机构针对性的核查措施、证据及结论。(2)在云平台交付系统上线后,对于客户在发行人控制的系统中“线上签署”的相关收入的真实性、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中介机构针对性的核查措施、证据及结论。(3)从分析程序、抽样检查等角度说明对已确认收入订单的核查情况,在收入确认时各检测步骤、内控审核程序是否已实质执行完毕,检测报告、分析数据是否已向客户提交,是否存在个别项目立项至结题时间较短的情形,发行人是否提前确认收入。(1)由于下游科研活动习惯,中介机构函证的收件人主要为PI或项目联系人,PI或项目联系人能够对自己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进行核实,并据此提交单位内部的盖章申请;申请提交后,函证内容需经被函证单位相关部门的审核确认后才能盖章并回函。因此,被函证方是在充分了解了与公司的业务往来金额后才完成的回函。(2)在函证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部分客户单位内部用印管理严格、手续繁琐、配合度较低,因此存在部分PI或项目联系人出于便利,向自身所在院系或科室申请用印并回函,导致部分单位未能以一级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回函;2019年至2021年回函确认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在70%以上,其中来自客户一级单位或财务处回函占收入总额比例30.79%、31.51%和34.67%,经沟通后2022年1-6月来自客户一级单位或财务处回函占收入总额比例为71.83%。(1)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某客户名下存在多个PI团队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该种情况下以个别PI所在院系或科室用印,是否可有效核对发行人与该客户所有的业务往来数据。(2)补充说明针对非“客户一级单位或财务处回函”情形的核查情况,实际回函院系或科室是否与对应PI身份一致。(1)发行人出于成本效益原则,采用标准成本法进行项目/产品成本的分配,例如蛋白质组学技术服务A项目的材料成本=蛋白质组学技术服务生产部门当月归集的实际材料总成本*(A项目的标准总材料成本/∑蛋白质组学技术服务所有项目的标准总材料成本*100%)。(2)发行人每个步骤根据工艺设置标准耗用量(SOP),包含:标准材料、标准工时、标准机时等要素;生产部门维护标准耗用量,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新增或更新。(3)发行人项目执行周期2019年至2022年1-6月分别为60.40天、20.74天、13.57天和12.88天,显著缩短。(4)标准成本法对发行人业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存在较大影响,例如蛋白质组分析业务单位制造费用2020年至2022年1-6月较上年变动率分别为-5.64%、7.44%、40.14%,蛋白质修饰组分析业务单位制造费用分别为-7.34%、-28.96%、37.24%,二者变动情况在2021年存在较大差异,原因是根据标准成本法,2021年发行人蛋白质修饰组分析业务较多地改用4D质谱仪进行质谱上机,大幅提高了数据处理效率,降低了机器工时,分担的制造费用大幅下降,同时数据量亦有所增长。(1)补充说明关于设置标准耗用量等相关成本指标的政策和具体方法,报告期发行人对标准耗用量更新或维护的次数或频率,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2)补充说明在项目执行周期大幅缩减的情况下,对各类业务、环节标准耗用量的调整情况,标准耗用量是否及时、准确的反映了业务的实际变动情况。(3)结合具体业务、设备、流程,进一步说明蛋白质组分析业务和蛋白质修饰组分析业务2021年单位制造费用变动趋势背离的原因。(4)补充说明同行业公司成本核算方法与发行人的标准成本法是否存在较大差异,除发行人外是否存在其他生命科学相关服务企业采用与发行人一致的成本核算方法。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结合上述内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是否客观、真实反映了不同业务、不同项目间单位成本和毛利率水平的差异。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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