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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燃藜·朝阳法院|“约会吧”是商标性使用吗?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02 17:21

正文



裁判要旨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前提。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直接描述服务功能或场所用途的词汇,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行为,不能构成商标性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服务的功能、用途等基本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转自“朝阳知产”公众号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27050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彭新桥、朱  蓓、李欣

书记员孙莹
当事人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裁判日期
2017年5月3日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涉案商标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705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冯文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泉,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卢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辉,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南捷,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快恋公司)诉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快恋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文成、委托代理人温泉,花千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快恋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5日,是一家主营婚恋交友类活动的公司,通过线上网站和线下实体店一同经营公司业务。2014年10月20日,我公司获准注册第12652046号“约吧”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是第45类。花千树公司也是婚恋服务公司,2014年11月,花千树公司将其线下实体店命名为“约会吧”,并在其所经营的世纪佳缘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其他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中使用“约会吧”字样,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另外,花千树公司还在店内设计、交友活动、活动道具、功能定位、价值诉求、网站文字等多方面对我公司进行模仿和抄袭,采取不正当手段挖取我公司员工,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我公司曾就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花千树公司提出抗议,但花千树公司未予回应。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花千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约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辩称


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答辩称:第一,快恋公司不享有涉案“约吧”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注册人并非快恋公司。第二,快恋公司未在婚姻介绍服务上实际使用过涉案“约吧”商标,其提供的是“俱乐部服务”,而非婚姻介绍服务。第三,“约吧”属于对服务的基本功能描述,根本含义是“约会的场所”,具有用于人们聚会、交友的功能,直接表示了所提供的服务其他特点,快恋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我公司享有“世纪佳缘”系列商标专用权,且具有较高知名度,我公司对“世纪佳缘约会吧”的使用与“约吧”在组成、含义、发音等方面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第四,我公司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约吧”为注册商标,只能适用《商标法》,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快恋公司的“约吧”线下服务未形成竞争优势,不构成知名商品和特有名称。我公司提供线下婚介服务时结合“世纪佳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员工流动属于正常现象,与不正当竞争无关,快恋公司所诉“抄袭和模仿”等行为均不存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五,快恋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没有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快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快恋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5日,原名北京欢乐园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欢乐园公司),2013年 6月1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快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婚姻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快恋公司旗下设立有东城分公司、朝阳分公司,在北京国贸、东直门、魏公村等地开设有门店经营,牌匾均为“快恋网线下服务品牌——约吧”,其中“约吧”二字较大。营业场所内有下列宣传语:“约吧是交友的场所,约吧是休闲的空间,约吧是文化的沙龙,约吧是社会的课堂”、“用高效而低价的方式为单身者提供快餐化婚恋服务”。


2014年10月21日,欢乐园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2652046号“约吧”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5类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0日。


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9日,系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花千树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分支机构,该公司在北京还设立有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简称花千树公司东城分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庭审中,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表示位于东直门外大街39号院的世纪佳缘“约会吧”于2014年下半年开业,该场所由花千树公司东城分公司经营管理,但业务活动仍由花千树公司总部组织。花千树公司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等上注册有第12694041号、第7701106号“世纪佳缘”注册商标,在第42类恢复计算机数据、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商品/服务上注册有第12656297号、第12687120号、第8346234号以“世纪佳缘”为主要识别部分的系列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微信公众号“世纪佳缘红娘一对一”由花千树公司经营管理。2014年11月28日,快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文成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使用手机查看该公众号中题为“安全便宜又好玩的相亲哪里找?世纪佳缘全国首家‘约会吧’在京开业”的文章,其中对世纪佳缘推出线下“约会吧”进行了详细介绍,主要内容有:“‘约会吧’里不仅娱乐设施齐全,还有各种有趣的互动游戏,世纪佳缘每天都会举办各种互动小游戏帮助会员们相互认识,不仅有现场版的非诚勿扰、八分钟交友、闪电速配、有缘对对碰等互动活动,还有六人晚餐、自助饺子宴、节日冷餐会等活动”、“据了解,‘约会吧’主要分为娱乐区和活动区两个区域,在娱乐区里有KTV、台球、乒乓球、琴棋书画等各种交友设施,在活动区则有小型电影院、活动室、桌游吧、茶水间等上百种形式丰富的交友方式,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该文章配有“约会吧”内景照片若干,显示有台球、影院、活动室、餐厅等设施,活动室幕墙上悬挂有“世纪佳缘︱约会吧”字样。

同日,冯文成还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域名为date.jiayuan.com的网站,首页突出显示有“世纪佳缘︱约会吧”字样,其中“约会吧”字体较“世纪佳缘”偏大,并有“八分钟约会”活动相关通知和介绍。该网站分为“活动列表”、“约会吧介绍”、“北京东直门约会吧”三个栏目,“活动列表”中有“8分钟约会”、“心有灵犀”、“杀人游戏”、“唐伯虎点秋香”、“同餐之约”等游戏,页面右侧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等信息。在“约会吧介绍”栏目中有如下内容:“世纪佳缘约会吧,是世纪佳缘旗下线下体验式婚恋交友平台,结合世纪佳缘十年红娘经验,依托优质网络资源,多样的互动交友形式,让爱情在世纪佳缘约会吧触电。”“北京东直门约会吧”中载有如下内容:“世纪佳缘约会吧东直门体验店,目前是中国最大的单身交友约会场所。地处黄金地段与东直门地铁零距离接触……成就美满婚姻就在世纪佳缘约会吧。世纪佳缘约会吧使命:让中国亿万单身今晚就来约会吧”。

上述登陆微信和网站过程,北京市求是公证处予以证据保全公证。快恋公司还提供一份其自行制作的“快恋网活动目录”,其中罗列了快恋公司组织过的100多种活动项目名称,包括八分钟约会、爱情摩天轮、哑巴交友等,但未记载每种活动具体内容。


为证明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的“约会吧”与“约吧”构成近似、已经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快恋公司提供了一份通过百度搜索“约吧”得到的结果网页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搜索“约吧”关键词,结果依次为“约吧百度贴吧”-“约吧 百度百科”-“约会吧 百度贴吧”-“约吧 约吧官网 约吧交友网”……“世纪佳缘约会吧”等等。快恋公司认为其中的“约会吧 百度贴吧”、“世纪佳缘约会吧”两个搜索结果会将在网上寻找快恋网“约吧”的客户吸引到世纪佳缘“约会吧”中去,究其原因在于“约吧”与“约会吧”极为相似。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该搜索结果为百度快照,是自然得到的搜索结果,并非由其推广。经审查,该两搜索结果旁边没有“百度推广”字样。


诉讼中,快恋公司表示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存在抄袭、模仿其店内设计、交友活动、活动道具、功能定位、价值诉求、网站文字等内容,但未就双方上述内容的存在状态以及由其在先独创进行举证,也未证明二者存在相同或实质近似。


快恋公司还主张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通过高薪挖走快恋公司前员工王佳良的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仅提供了多人联名出具的“王佳良曾在快恋网工作多年”的《证明》和其自行制作的《工资明细》等证据,未举证证明该员工系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不正当手段招聘以及参与实施了涉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查一,花千树公司通过网络推广、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对其注册商标“世纪佳缘”、“缘世纪佳缘”等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该公司曾获得“2012年度上海市民营科技企业成长性百强”、“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称号。


另查二,快恋公司未就其主张的涉案“约吧”商标知名度情况及30万元经济损失进行举证。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名称变更通知、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合同、发票、新闻报道、证书、照片、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欢乐园公司系涉案第12652046号“约吧”商标的注册人,自上述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享有专用权。现欢乐园公司经工商机关核准名称变更为快恋公司,虽然商标注册人名义尚未变更,但有权以变更后的企业名称提起民事诉讼。


快恋公司主张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微信及官方网站上突出使用“约会吧”的行为构成对其涉案“约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本案中,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将“约会吧”作为其经营的单身青年约会场所的名称使用,同时还在微信公众号“世纪佳缘红娘一对一”、网址为date.jiayuan.com的“世纪佳缘︱约会吧”网站中突出使用“约会吧”三字。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上述使用方式属于描述性使用,具有用于人们聚会、交友的功能,直接表示了所提供的服务其他特点,不构成侵权。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涉案“约会吧”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就此,本院认为:


首先,涉案快恋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约吧”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交友和婚姻介绍类服务,与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约会吧”对应的服务相同。而交友和婚姻介绍通常离不开具体的场所。故该服务与场所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虽然快恋公司主张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主要在互联网线上经营,但并不意味着其无权在线下经营实体约会的场所。其次,《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故“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前提。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商标标识,但该标识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行为不能构成商标性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快恋公司主张构成侵权的标识“约会吧”仅有三个汉字,结构简单,识别力弱。按照现代汉语文义习惯,“约会”通常指男女朋友之间预先约定相会,少数场合也可指亲朋好友的聚会,“吧”指代服务的场所,如网吧、酒吧、餐吧等等,二者结合起来可理解为“约会的场所”、“聚会的场所”,当属直接描述对应的服务功能和用途。事实上,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亦是如此向公众进行描述:“‘约会吧’里不仅娱乐设施齐全,还有各种有趣的互动游戏,世纪佳缘每天都会举办各种互动小游戏帮助会员们相互认识……据了解,‘约会吧’主要分为娱乐区和活动区两个区域……”。应当说,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将“约会吧”作为描述服务场所的方式,结合其自身拥有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世纪佳缘”商标一起使用,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约会吧”场所是由快恋公司经营,或者误认为该场所与快恋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故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约会吧”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进行使用,不具有识别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再次,“约会吧”与“约吧”仅有一字之差,根据快恋公司自身对“约吧”的解释和宣传——“约吧是交友的场所”、“约吧是休闲的空间”等等,亦可理解得出相同的指示对象,即男女约会、交友的场所。综上,本院认定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涉案“约会吧”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另,根据快恋公司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其仅在北京国贸、东直门、魏公村三处自己开设的经营场所中悬挂有“约吧”牌匾,并未将“约吧”作为服务品牌在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开、持续地进行宣传推广,也未举证证明该商标在婚姻介绍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影响力,在单身青年婚介服务对象群体中形成稳定联系。通过快恋公司提供的百度搜索“约吧”结果打印件可知,与“约会吧”相关的搜索结果“约会吧 百度贴吧”首次出现位于第三顺位,位于快恋公司的“约吧 百度贴吧”等相关搜索结果之后,“世纪佳缘 约会吧”则更靠后。故客观上不足以造成混淆。


综上,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友和婚恋服务上使用涉案“约会吧”字样不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快恋公司主张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构成侵害其第12652046号“约吧”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据此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快恋公司主张的花千树北京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节,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并维护自由、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鼓励正常竞争,禁止以不正当手段竞争。本案中,快恋公司主张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店内设计、交友活动、活动道具、网站文字等多方面存在模仿或者抄袭行为,但未就上述内容系其独创并享有权利提供证据。快恋公司提供的“快恋网活动目录”系其单方制作,无具体活动内容及表达,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无法认定花千树公司在其网站和微信上登载的“8分钟约会”、“心有灵犀”、“杀人游戏”、“唐伯虎点秋香”、“同餐约会”等活动形式与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构成相同或实质近似,故本院无法认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另外,这些娱乐活动名称表达方式有限,有些是公众普遍熟知的游戏,若予以专门保护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不利于促进大众娱乐文化繁荣。


关于网页搜索结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节,因该网页 “约会吧”相关搜索结果没有标注商家推广信息,快恋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将“约吧”设置成为搜索关键词,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快恋公司主张的功能定位、价值诉求等,属于抽象的思想范畴,商业主体有权自主确定,他人无权干涉。关于快恋公司主张花千树公司挖走员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因快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员工“王佳良”在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并从事何种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花千树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了非法手段进行招聘,故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彭新桥

人民陪审员      朱    蓓

人民陪审员      李    欣

二O一六年 五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孙    莹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www.iphous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