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产品或工艺可由多种技术组成,包括现有技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有人将技术占比与技术贡献率两者混同。笔者认为,技术占比是指目标技术占相关技术的百分比,一般应按技术先进性、技术高度或技术点数量等进行评估计算,应当是从纯技术角度而论。而通常所说的技术贡献率,准确表述应当为目标技术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即产品利润中有多少利润是目标技术实际贡献的,具体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应当是指秘密性、同一性、价值性等均成立的秘点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程度。有人认为,技术贡献率是指该技术信息对整个产品整体技术方案的技术占比,价值贡献率才是指某一个部件的市场价值对整个产品的市场价值的占比,其中技术贡献率属于知识产权鉴定,而价值贡献率则是属于知识产权评估[22]。但为了不与当前的通常表述相冲突,建议将技术贡献率理解为技术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将纯技术层面的称为技术占比。
实践中,有人将主张的全部秘点在相关技术,例如,部分工艺或零部件中的占比,等同于其占整个产品的技术占比,甚至直接作为技术贡献率,即直接乘以产品的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来计算损害赔偿额。实际上,还应当考虑相关技术(部分工艺或零部件)在全部技术中的占比,以及产品利润中的技术分成情况,这也是在大部分案件中均应当考虑的因素。若未考虑上述因素和占比情况,计算得到的数额会远大于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或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数额。因此,虽然技术占比和技术贡献率的计算相对复杂、繁琐,由于其会对最终确定的损害赔偿额产生重大影响,在刑事案件中还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因而应当考虑并进行精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