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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师涉嫌猥亵接受调查时坠亡,警察被诉玩忽职守,死者不是“被害人”?法学专家解读

潇湘晨报  · 公众号  · 湖南  · 2024-11-13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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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曹伟

两年前,四川乐山一名高中老师被自己班上女学生举报猥亵,当地派出所随即介入调查,并将涉事老师控制。在两名民辅警带其到学校进行调查期间,这名老师从学校四楼教师坠亡,后当事民辅警被控玩忽职守罪。

11月13日,潇湘晨报记者从涉事老师家属处了解到,该案原本定于两年前开庭,后因故取消,11月11日,他们再次收到法院通知,该案定于11月15日开庭,但与此前庭审不同,前一次庭审他们还是受害人家属,并委托了律师参与诉讼,但这一次法院称他们不能以被害人家属身份出庭参与诉讼,只能旁听。 

男教师被警察调查期间坠亡,警察被控玩忽职守,死者不是被害人?

起诉书显示,2022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时任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张公桥派出所副所长)带领被告人李某某(辅警)押解涉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嫌疑人善某某(应采访对象要求,采用化姓),到位于乐山市某高中校区辨认现场,执法过程中二人违反政法委和公安机关办案规定,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特别是善某某将二人带到某教学楼四楼后,林、李先后离开善某某身边,同时背对善某某,看向右侧墙面长达15秒,让站在某教室(门窗呈开启状态)门口的善某某一直处于无人看管、失控状态,致使善某某有可乘之机,其左手从手铐中脱出并冲入教室,翻出窗外,坠楼死亡。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某系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二人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

善某某女儿善晓云(化名)介绍,该案原本于2022年12月27日在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因故取消。当时他们是拟以受害者家属身份,并委托了律师,但这一次法院通知称,他们不能够以受害者家属身份参与诉讼,只能旁听此案。

家属提供的资料显示,上次法院出具的庭审通知中,明确家属委托的律师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善晓云说,法院方面解释的原因是,因为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管理秩序。对于这种说法,家属方面不能认可,如果委托的律师不能参与诉讼,他父亲的相关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 

法院方面暂未回应,法学专家:犯罪行为侵害客体与被害人身份不相冲突
据媒体报道,针对此问题,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本案目前不接受媒体采访,宣判后如果有宣传报道需要,法院会发布新闻通稿,回应社会关切,并称“你问的问题属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我没有办法回答你。”

11月13日,潇湘晨报记者致电五通桥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以不接受电话采访为由拒绝回应。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认为,如果家属所述属实,在本案中,法院两次庭审对于死者身份的认定是矛盾的。张永红介绍,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

张永红介绍,玩忽职守罪同时也是一个“结果犯”,它危害的结果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本案中,因为民辅警涉嫌玩忽职守,造成人员死亡,这就是危害的结果,所以将死者定义为被害人是没有问题的。

张永红解释,诚然,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管理秩序,但这与死者是被害人的身份不相冲突。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其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秩序,但如果造成人员死亡,也不影响死伤者是案件的被害人,这是两个范畴的问题。

善某某家属表示,目前他们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方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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