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经营的业务当中,上至买地建房,下至设备安装,凡是涉及工程的业务的都离不开“在建工程”这个科目。实务里面某些财务人员比较粗线条,只要发生跟在建的某工程有关的支出,买设备也好、盖建筑物也罢,通通直接记在“在建工程——某工程”科目下,最后科目余额直接转固一步到位。这样“大杂烩”式入账是很让人省心,但企业的税就有可能多交了。
核算与房屋相关的工程所发生的支出时,建房支出应该和其他工程支出分开核算,否则可能会把不属于房屋的成本计入房产原值,导致房产原值虚增了,房产税自然就多交了。
税法规定,房产税按房屋原价计税,其中“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的场所,“房屋原价”是指按会计制度法规,企业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一些以房屋为载体的不能随便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值也要计入房屋原价。
换言之,对那些没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和那些不是以房屋为载体的设备的价值进行分开核算,可以避免因为多计房产原值而多交房产税。
√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道路、景观、路灯、喷水池等
√ 可随意移动的或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各种设备,如:家具、室外消火栓等
(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财税地字[1987]3号、国税发[2005]173号)
既然如此,那是不是只需要把可以不并入房产原值的建筑物和设备价值独立进行核算,其他部分价值继续 “大杂烩”呢?比如将所有要并入房产原值的设备统一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可行不?并不。
二、后续计量的影响
需要并入房屋原值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有很多,它们在房屋后续使用过程中免不了要进行维修更换,而在会计和税法上,符合条件的被替换部分的设备账面价值可以从房屋原值中扣除。
如果企业把这些附属设备一并结转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里面,没有分开核算,将来要按什么依据来扣除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如果不扣,那又把房产原值给虚增了。
(依据:《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国税发[2005]173号)
三、日常管理的影响
“大杂烩”除了影响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两点外,还会影响工程转固后的日常管理。上文列举的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的设备多种多样,它们跟房屋本身的折旧年限必然存在差异,混在一起的话这些本来按税法规定只需要按5到10年折旧的设备只能一并按照10年或20年统一计提折旧,一方面与实际业务不符,另一方面让企业每年设备折旧额降低,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所以,工程核算切忌“大杂烩”,为了工作顺利,为了公司利益,还是仔仔细细分开核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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