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源夜话,金融圈儿那些违规事件。第一部分: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第二部分:通道业务违规!信托公司日收三张罚单。第三部分:固收总经理利益输送6家公司2.7亿,获刑5年。
本期介绍近来三个金融机构的违规处罚案例。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金融圈儿也不例外。银行、依托、券商。。。一个个浓眉目大眼儿的,却干出这等事,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肥了自己。
一句话,离钱太近了。
本公众号主要探讨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项目投融资等金融市场业务(也有房地产、政府平台项目的实操讲座),欢迎大家关注、转发公众号内容,业务合作请联系小编。
第一部分: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去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央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一年多来,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即将收官。8月6日,央行发布《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设专栏回顾了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过程。《报告》透露,
根据前期包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的清产核资结果,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对原股东的股权和未予保障的债权进行依法清算
。此外,有关部门正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央行《报告》称,接管当日,包商银行的客户约473.16万户,其中,个人客户466.77万户,企业及同业机构客户6.36万户。为最大程度保障广大储户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央行、银保监会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决定由存款保险基金和央行提供资金,先行对个人存款和绝大多数机构债权予以全额保障。同时,为严肃市场纪律,逐步打破刚性兑付,兼顾市场主体的可承受性,对大额机构债权提供了平均90%的保障。
报告称:“总体来看,本次对个人和机构债权的保障程度是合适的,不仅高于2004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时期的保障程度,与国际上同类型机构风险处置时的债权保障程度相比,也是比较高的水平。”
根据《报告》,2019年6月,为摸清包商银行的“家底”,接管组以市场化方式聘请中介机构,逐笔核查包商银行的对公、同业业务,深入开展资产负债清查、账务清理、价值重估和资本核实,全面掌握了包商银行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清产核资的结果,一方面印证了包商银行存在巨额的资不抵债缺口,接管时已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若没有公共资金的介入,理论上一般债权人的受偿率将低于60%;另一方面,也为接管组后续推进包商银行改革重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去年10月,包商银行改革重组工作正式启动。为确保包商银行改革重组期间金融服务不中断,借鉴国外金融风险处置的经验和做法,并根据国内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央行、银保监会最终决定采取新设银行收购承接的方式推进改革重组。
同时,为保障包商银行的流动性安全,接管以来,央行在接受足额优质抵押品的前提下,向包商银行提供了235亿元额度的常备借贷便利流动性支持。
今年1月,接管组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遴选出徽商银行作为包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外四家分行的并购方,并确定了新设银行即蒙商银行股东的认购份额和入股价格。
4月30日,蒙商银行正式成立并开业。同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包商银行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存款保险基金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向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并分担原包商银行的资产减值损失,促成蒙商银行、徽商银行顺利收购承接相关业务并平稳运行。
(摘自:北青网)
第二部分:通道业务违规!信托公司日收三张罚单
近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三条关于吉林信托的处罚信息。因未严格审核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性,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吉林信托被银保监会处以40万元罚款。对于吉林信托违法违规行为,李巍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李俊永负合规管理责任,吉林银保监局对此二人予以警告处分。
而就在不久前的7月2日,吉林银保监局刚刚核准了李巍担任吉林信托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另外,根据记者所获取的吉林信托的内部通讯录显示,李俊永与李巍曾同任吉林信托总监。
同日,吉林信托官网发布关于召开吉信•汇融50号广悦化工项目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融50号”)受益人大会的公告,称近日,融资人提出由于受疫情等影响,短期内无法按协议偿还资金,申请信托计划延期。
这已是吉林信托针对汇融50号第二次召开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早在3月20日,吉林信托就曾发布公告,通知投资者对汇融50号延期进行表决。但是投资者却对记者反映,在延期后,吉林信托依旧没能如约支付应付价款。
据了解,汇融50号成立于2018年3月5日,产品期限为24个月,其融资主体是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悦化工”),募集资金用于受让广悦化工项目的收益权。
根据天眼查显示,今年以来,广悦化工有多条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记录,同时作为失信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公示。
经了解,其2019年报显示,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局于2019年7月12日至7月31日及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6日,两次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于检查后下发了《现场检查意见书》。要求其对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室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意见和要求,以确保公司信托业务能依法合规、稳健开展。
同年8月,因吉林信托存在“治理机制长期严重缺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四十万元。除此之外,近年来吉林信托更是有多位董事长未能“善终”,这也成为其内部治理混乱的真实写照。
2020年4月初,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披露吉林信托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的结果。李伟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而这已不是吉林信托第一位落马董事长,陈李伟外,吉林信托原董事长张兴波、高福波也相继被查。
2019年,吉林信托实现营收5.29亿元,同比下降5.37%;实现净利2.05亿元,同比下降83.9%。同期,其信用风险资产不良率也出现3.45%上涨,达到11.61%规模。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信托行业不良率均值为2.95%,2017年这一数字为2.39%。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一位研究员向记者表示:从协会披露的2019年风险资产规模以及4季度大幅攀升的情况来看,2019年该指标可能翻倍,预计6%左右。依此判断,吉林信托2019年的不良率水平,依然高出行业平均水平5个bp。在不久前,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托公司上半年未经审计半年报中,并未发现吉林信托相关数据。
(摘自:
财 联 社、中 国 网 财 经
)
第三部分:固收总经理利益输送6家公司2.7亿,获刑5年
日前,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马逸伦、王凯华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苏0411刑初77号),被告人马逸伦、王凯华利用马逸伦担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
,600999.SH)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5年间利益输送给六家丙类户公司达2.74亿元。
该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提起公诉,几经中止,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现已终结。被告人马逸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王凯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逸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王凯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马逸伦、王凯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230.87万元,予以发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马逸伦、王凯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马逸伦自2000年4月起入职
招商证券
。2002年12月起,马逸伦先后在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产品部、固定收益部、债券销售交易部工作。
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逸伦与被告人王凯华经事先预谋,利用被告人马逸伦担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销售交易部负责人,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及掌握市场资源、借用
招商证券
信用等职务便利,在“09电网MTN3”等29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采用欺瞒申购、代持等手段,将上述债券交易获利输送给“
上海琅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等六家丙类户公司,总金额达人民币27441.248万元,二被告人对前述非法利益按照约定比例分成。
29只银行间债券交易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6年11月,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口头委托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上汽财务”)在债券一级市场代申购面额15000万元的“06振华CP01”债券。2006年11月9日(结算日11月10日),上汽财务按照马逸伦的指令,将前述面额15000万元该债券卖出给
南京银行
(
上海琅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行,
上海琅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琅煌公司”),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南京银行
以全价96.47元/每百元面额的价格(以下价格单位均为“元/每百元面额”)从上汽财务买入,当日以全价96.78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
招商银行
。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41.85万元。
2.2006年11月22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申购“06浦发CP01”债券并持有,2006年12月22日(结算日12月25日),被告人马逸伦以面额3000万元上述债券,为
招商证券
“客户”代申购代持为由,通过上汽财务过券后卖出给
南京银行
(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南京银行
以全价96.425元/每百元面额从上汽财务买入,当日以全价96.68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7.02万元。
3.2007年8月1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将面额3000万元的“
07江西高速债
”债券分销给上汽财务,并委托上汽财务代持。2007年8月9日该债券上市当天,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以全价100.1104元/每百元面额将面额3000万该债券卖出给
南京银行
(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南京银行
从上汽财务买入,当日以全价101.615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40.23万元。
4.2008年3月,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口头向广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购面额50000万元的“08央行票据35”债券,2008年3月28日该债券上市后委托广发银行代持。同年4月8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从广发银行买回前述面额50000万元该债券并持有。同年4月30日,被告人马逸伦以前述债券系为
招商证券
“客户”代申购代持为由,以全价100.2623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南京银行
(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南京银行
从
招商证券
买入,当日以全价100.6123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上汽财务。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157.5万元。
5.2008年3月5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口头委托上汽财务代申购面额100000万元的“08央行票据25”债券并为其代持。4月29日(结算日4月30日),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前述面额100000万元该债券以全价96.3384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南京银行
(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南京银行
从上汽财务买入,当日以全价96.7484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
招商证券
。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369万元。
6.2008年8月1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口头委托洛阳银行在债券一级市场代申购面额10000万的“08国开13”债券并委托其代持。同年8月26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1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9.9813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1.7142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
招商证券
。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171.69万元。被告人马逸伦以返还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人寿
”)分销30000万面额“08华润债”债券手续费为由,将该债券以全价100.8142卖出给
中国人寿
。
7.2008年5月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以全价100.110904元/每百元面额的价格,口头向
交通银行
申购买入面额50000万的“08央行票据47”债券并持有。
(1)2008年8月28日(结算日8月2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该债券系为
招商证券
“客户”代申购代持为由,将面额5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101.1641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招商证券
买入,当日以全价101.9741元/每百元面额分别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
海富通收益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面额20000万、
海富通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面额20000万、
海富通精选
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面额10000万。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401万元。当日被告人马逸伦口头委托海富通基金公司为
招商证券
代持共计面额50000万的该债券。
(2)2008年9月11日,海富通基金公司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
海富通收益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代持的面额20000万该债券卖出给洛阳银行,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过券后卖出给
民生银行
(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代理行
民生银行
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2.4365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
招商银行
,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63.38万元。当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口头委托
招商银行
代持面额20000万该债券。
(3)2008年9月4日(结算日9月5日),海富通基金公司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
海富通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和
海富通精选
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持的共计面额30000万该债券卖出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
招商证券
,
招商证券
买入并持有。2008年9月18日(结算日9月1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前述面额30000万元该债系为
招商证券
“客户”代持为由,以全价102.2565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招商证券
买入,当日以全价103.666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
招商银行
。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420.6万元。
(4)2008年12月23日(结算日12月24日),
招商银行
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代持的面额20000万该债券买回给
招商证券
,被告人马逸伦决定
招商证券
过券后,以全价103.2578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招商证券
买入,当日以全价110.0441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
中国银行
。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1351.26万元。
8.(1)2008年8月28日(结算日8月2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通过市场寻券联系到
招商银行
,并口头委托
招商银行
将面额50000万的“08央行票据17”债券以全价102.242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招商银行
买入,当日于以全价102.902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
中国银行
。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326万元。
(2)2008年8月29日,
中国银行
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过券后将面额50000万该债券卖给
招商证券
,
招商证券
买入并持有。2008年9月18日(结算日9月1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面额50000万该债系为
招商证券
“客户”代持为由,以全价103.193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招商证券
买入,当日以全价104.4136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
招商银行
。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606万元。当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的名义口头委托
招商银行
代持面额50000万该债券。
(3)2008年10月30日(结算日10月31日),
招商银行
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代持的面额50000万该债券卖回给
招商证券
,
招商证券
买入并持有。同年11月25日、11月26日,被告人马逸伦以面额50000万该债券系为
招商证券
“客户”代持为由,经
中国银行
过券后,以全价106.0458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中国银行
买入,当日以全价108.0958元/每百元面额卖给马逸伦联系的
招商银行
。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1019万元。
9.2008年4月30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口头委托上汽财务代申购面额100000万的“08央行票据50”债券并代持。
(1)2008年9月9日(结算日9月10日),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代持的面额30000万该债券卖回给
招商证券
,当日被告人马逸伦以面额30000万该债券系为
招商证券
“客户”过券为由,决定
招商证券
以全价101.163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招商证券
买入,当日以全价102.0916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
南京银行
。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276万元。
(2)2008年11月14日,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代持的面额40000万该债券卖回给
招商证券
,
招商证券
买入并持有。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马逸伦以面额40000万该债券系为
招商证券
“客户”代持为由,决定
招商证券
以全价101.898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招商证券
买入,当日以全价107.4286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
招商银行
。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2206万元。
(3)2008年11月20日,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代持的面额30000万该债券卖回给
招商证券
,
招商证券
买入并持有。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马逸伦以面额30000万该债券系为
招商证券
“客户”代持为由,决定
招商证券
以全价101.9611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招商证券
买入,当日以全价107.8211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
招商银行
。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1752万元。
10.2008年8月11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购得60000万面额的“08兴业01”债券,后将该债券分别分销给洛阳银行30000万面额、上汽财务30000万面额,同时分别口头委托洛阳银行、上汽财务为
招商证券
代持。
(1)2008年9月19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3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100.2784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3.550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
中国人寿
。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979.23万元。
(2)2008年9月22日,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3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100.3322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3.4496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
中国人寿
。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932.82万元。
11.2008年10月23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委托
上海银行
在债券一级市场代申购面额5000万的“
08国债20
”债券并代持。2008年10月31日该债券上市后,
上海银行
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5000万该债券卖出给
南京银行
,
南京银行
根据被告人马逸伦的口头委托过券后卖出给
招商证券
,
招商证券
买入并持有。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逸伦以前述债券系
招商证券
“客户”所有为由,决定将该5000万面额债券以全价98.445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平安银行
(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平安银行
从
招商证券
买入,当日以全价106.0456元/每百元面额卖给马逸伦联系的
招商银行
。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376万元。
12.2008年9月,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在一级市场申购购得面额50000万的“08央票106”债券并持有。2008年9月22日至11月17日,前述债券先后由
招商证券
持有、洛阳银行根据被告人马逸伦的委托为
招商证券
代持,2008年11月17日(结算日11月18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以全价96.7071元/每百元面额将面额50000万该债券卖出给
民生银行
(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98.110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马逸伦联系的
招商银行
。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695.7万元。
13.2008年9月1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将31000万面额“08
北京银行
02”债券分销给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以下简称“上汽工业”)并口头委托代持。同年11月26日,上汽工业根据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该债券卖给
南京银行
,
南京银行
将其中面额20000万元该债券过券后,以全价99.129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从
南京银行
买入,当日以全价102.7712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确定的
招商证券
。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722.44万元。
14.2008年9月17日(结算日9月18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口头委托
招商银行
在买入面额10000万的“08央行票据44”债券并代持。2008年12月23日(结算日12月24日),
招商银行
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10000万该债券卖回给
招商证券
,当日被告人马逸伦以过券为由,决定
招商证券
以全价104.2493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琅煌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招商证券
买入,经与琅煌公司交易结算后,当日以全价110.0752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
中国银行
。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576.59万元。
15.2008年12月12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将面额50000万的“08国开22”债券,分销给
上海银行
并口头委托代持。2008年12月18日该债券上市后,
上海银行
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50000万该债券卖回给
招商证券
。2008年12月19日至12月25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先后委托
南京银行
、
招商银行
代持。2008年12月25日(结算日12月26日),
招商银行
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5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100.0703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招商银行
买入,经与琅煌公司交易结算后,当日以全价101.3131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615.4万元。
16.2008年9月8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将面额5000万元“08
中船重工
债”债券分销给洛阳银行并委托代持。2009年1月14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其中2500万面额该债券以全价100.9509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平安银行
(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平安银行
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12.760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
招商证券
。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295.24万元。
17.2008年9月10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口头委托上汽财务在债券一级市场代申购面额4300万的“08沪建债01”债券并代持。该债券上市后至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先后委托上汽财务、洛阳银行代持。2009年1月15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4300万该债券以全价101.1028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平安银行
(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平安银行
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12.958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
招商证券
。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509.7951万元。
18.2008年4月30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口头委托上汽财务从其他金融机构买入20亿“08央行票据49”债券并代持。2009年2月20日(结算日2月23日),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其中面额47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8.62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
招商证券
,被告人马逸伦以返还上汽财务代销售沪汽车MTN1价差收入为由,决定
招商证券
以全价98.5163元/每百元面额过券卖出给
民生银行
,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招商证券
买入,当日以全价99.804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马逸伦联系的
交通银行
。前述交易东鸿公司获利人民币599.454万元。
19.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承、分销买入面额50000万的“08莱钢CP01”债券并持有。2009年2月26日,被告人马逸伦以前述债券系为
招商证券
“客户”代申购代持为由,将面额50000万该债券卖出给
南京银行
,
南京银行
过券后,以全价100.3234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东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南京银行
买入,当日以全价102.3229元/每百元面额卖给
南京银行
面额25000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面额10000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面额15000万。前述交易东鸿公司获利人民币993.75万元。
20.(1)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口头委托
南京银行
在债券一级市场代申购面额50000万的“09华西债”债券并代持。2009年6月5日,
南京银行
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代申购的50000万面额该债券分六笔卖出给
民生银行
(东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南京银行
买入,当日卖给马逸伦联系的
国泰君安
面额10000万、10000万、10000万、6000万和4000万、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面额5000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面额5000万。前述交易东鸿公司获利人民币877.425001万元。
(2)2009年5月1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分销给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和上汽财务各5000万面额该债券并口头委托前述两家机构代持。该债券上市后,2009年6月8日,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和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分别以全价100.1041元/每百元面额、100.098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民生银行
(东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民生银行
从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和上汽财务买入,当日将面额1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101.6978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事先联系好的
广发证券
。前述交易东鸿公司获利人民币156.645万元。
21.2009年10月23日、27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口头委托洛阳银行从
华夏复兴
基金、
兴业银行
、摩根大通银行分别买入面额15000万、5000万、7000万、3000万的“09央行票据44”债券并代持。2009年10月27日、28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分别将面额2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8.388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哈尔滨银行
(金涛顺公司代理行)、将面额10000万以全价98.3963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哈尔滨银行
(城鹏顺代理行),分别于同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哈尔滨银行
从洛阳银行买入,分别于同日以全价99.7586元/每百元面额、99.5781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
招商证券
面额20000万、10000万。前述交易金涛顺公司获利人民币269.98万元,城鹏顺公司获利人民币115.16万元。后被告人马逸伦以返还
中国人寿
“09国开15”和“
09附息国债25
”债券承、分销手续费为由,分别以全价98.3886元/每百元面额、98.393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中国人寿
。
22.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委托洛阳银行买入面额15000万的“09央行票据38”债券并代持。2009年10月27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15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8.4952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哈尔滨银行
城鹏顺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哈尔滨银行
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99.8639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
招商证券
。前述交易城鹏顺公司获利人民币202.285万元。后被告人马逸伦以返还
中国人寿
“09国开15”债券承、分销手续费为由,以全价98.4952元/每百元面额将面额15000万该债券卖出给
中国人寿
。
23.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口头委托洛阳银行买入面额15000万的“09央行票据46”债券并代持。2009年10月27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15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8.3545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
哈尔滨银行
(城鹏顺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
哈尔滨银行
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99.7258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
招商证券
。前述交易城鹏顺公司获利人民币202.375万。后马逸伦安排交易员姜某乙以返还
中国人寿
“09国开15”债券承、分销手续费为由,以全价98.3545元/每百元面额将面额15000万该债券卖出给
中国人寿
。
24.2009年11月27日,被告人马逸伦以
招商证券
名义,口头委托
南京银行
在债券一级市场代申购面额15000万的“
09附息国债30
”债券并代持。2009年12月4日,
南京银行
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15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8.5503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