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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儿童违规骑行小黄车身亡,家长向ofo索赔737万有没有理?

互联网观察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17-07-24 18:29

正文

今年3月下旬在上海的一起交通事故被本月19号的理赔诉讼再次重现,一个理赔数字也让舆论瞬间炸锅,上海一位不满11岁的男孩在未经正常App取车流程下,违规破解机械锁,与其他两个小伙伴在骑行过程中,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与一辆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一辆大客车相撞身亡。


878万索赔背后的事实细节

根据交警责任鉴定结果显示,弘茂汽车租赁公司的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而家属诉讼对象在瞄准事故关联方也就是大客车驾驶员、驾驶员雇佣方、保险公司的同时也连带ofo一同告上法庭,除了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78万元以外,还要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ofo小黄车: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用户用完后必须锁住且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锁具。


舆论场的戾气和律师的索赔依据

此消息一出,舆论场上的戾气涌现,微博知乎上的网友们几乎是一边倒的在指责家属在“发人命财”,并且发挥其想象力进行对案情进行衍生,甚至举出弱女子被性侵责任应该怪女子弱这种民科法盲的例子相比较,而单单把小黄车当作私产被“盗用”确定责嫌也是不恰当的。

据媒体采访资料来看,原告律师主张ofo承担60%责任,其他三方关联一并承担40%责任,这878万当中,主张ofo赔偿73万余死亡赔偿金及700万精神损失费。原告律师说当下司法裁决不重视人在精神尊严方面的赔偿,人的生命不能用价值来衡量,大企业在大规模投放商业设施时,设计存在无明显警示(涉案车辆当时情况)和机械锁易破解漏洞,这不仅仅是单一个案的问题,是潜在一对多的的公共安全问题。所以在对ofo的诉求上第一条便是要求企业进行换锁升级,而赔偿款是第二条。他还说人们过多关注赔偿款数字了。

这种主张有一定道理,当我们确定一家企业的服务是否涉及公共性质时,往往偏面的理解其经营主体,实际上ofo这种O2O租赁性质的企业占据公共空间并且依靠大规模用户进行高频使用的商业模式,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公共服务属性。


于情于情,惩罚性判决都站不住脚

而这种由于发展中过程中没有及时修补漏洞造成潜在安全风险,ofo一定是负有一定责任的。但在面对广泛社会用户,人群结构复杂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责任也是一个难题。例如本案的已经死亡的儿童,他属于限制行为人,作为违规使用小黄车和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他所拥有的智力和体力能承担多少责任、与家长之间法定监护责任之间应有多少取舍都是极为专业的法律问题。

于情于理,11岁孩童正常情况下我所见到的情况都是对商业社会有雏形概念的,而对于像小黄车这类有“公共设施性质”的产品进行“盗用”,和对上路违规骑行及全面交通意识来讲,都是稚嫩甚至缺乏的。我记得我在初中时期上学还因为逆行骑车与汽车发生过剐蹭、年轻气盛“玩票”摔断过胳膊。

对于这起悲剧,坊间对于主要责任的认定并无异议。一种观点认为,共享单车企业没有任何责任可言,毕竟小孩有错在先,“盗骑”与逆行才是事故的关键原因。更有甚者,有人认为小孩家长该向企业赔一辆单车。至于鼓励家长索赔,无异于助长歪风邪气。


@请叫我二废:呵呵,我觉得马路也有问题,为啥在小孩子骑车的路上有车?!周边的车辆也有问题。


@Marco超爱吃:果园子上了锁,小偷撬锁进去偷吃果子被农药毒死,要告果园?有锁就是有道德规则,逾越道德规则还投机取巧来作死,还需要人家索赔?如果有法律,希望ofo告他父母纵容未成年人肆意违背社会公德。


@网球和土豆:说锁太容易打开的,如果你家被偷了,也是因为你家的锁太低级,你同意吗?


这些陈述或许有一定道理,但这并不是判定企业是否有责任的关键。真正的判定依据在于,共享单车企业在事件中有无过错。

就我个人主观观点来看,一个11岁儿童、小学5年纪的学生发生这样的不幸,家长在看护上是负有很大的过错的。假如从根源上法庭能依据儿童生前情况给予家长有责任判定,之后发生事故、和对ofo的巨额诉告就难以站得住脚。而就单一个案责令企业进行巨额赔偿在我国来讲也缺乏案例支持,除非是集体性质的诉讼和主张。


ofo积极面对,社会需要理性空间

小黄车在当时事发之后就积极面对,承诺更换动态密码锁和进行注册取车流程的规范,从根源屏蔽12岁以下用户。这点还需要社会和用户的监督,让企业尽职尽责做好防范工作。

实际上,本案爆发出来的问题一个社会性的问题,不是单单能靠一个“惩戒性判罚”就能实际促成改变。固然ofo的缺陷需要担当社会责任进行修补,但是除此之外,一对一对峙公堂要让企业出血割肉进行精神弥补对于社会发展也是具有负面效应的。虽然发达国家类似例子极度重视个人权利和人格尊严损失支持这样的判罚,但是其反面也存在毫无公益心靠养一堆顶级诉棍律师针尖对麦芒肆无忌惮的企业,这种氛围存在的结果,便是对消费者绝对主观恶意的防范。这种不论公,只论私的结果便是绝对信任的缺失。

无论各位看客站在哪边,都请不要意气论事。创新企业发展过程中与社会秩序之间的摩擦一定会发生,怎样面对和解决是进步与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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