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的成本问题涉及到违法成本,机会成本、司法成本及执法成本。目前来看,我国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之所以处于上行通道,与上述各个成本不无关系,总体表现为违法成本低、司法成本与执法成本高,机会成本高。下文就内幕交易的各种成本状况进行分别阐述。
第一,内幕交易违法成本低。
根据违法犯罪效益论,在活动过程中,存在成本与收益之比,行为人通常会在违反犯罪之前进行考量,由此,犯罪成本和收益之比往往影响某种犯罪的发展和走势。在一个平稳发展的社会当中,当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越轨行为付出的代价与行为是否实施成反比。据此,若要抑制某种危害行为,则需加大该违法行为的成本。目前,我国内幕交易行为之所以猖獗,与刑事立法上的轻刑宽罚不无联系。通过对国内外内幕交易罪的刑罚规定比较可知,我国内幕交易罪在刑罚强度上比美国要弱,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要强。从刑法规定看,我国内幕交易罪的成本相对较高。不过,这里的成本是静态的,也即,单从刑法条文上看,可以说内幕交易罪的成本高,实践上却并非如此。比如,在司法实践上,有诸多内幕交易案并没有案发,或者经过较长的时间才完成对行为的处罚。研究发现,近41%的案件的处理时间会达到2年以上,63%的案件处理时间会达到1年半以上,能在1年之内处理的案件仅占所有案件的22%。由此可知,就处理的那部门内幕交易行为的案件,其过程是如此的漫长,致使惩罚的威慑效应和警示效应早已消失殆尽,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几乎很难体现。对刑罚及时性的作用,贝卡里亚早就指出:“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连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
在内幕交易市场上,还有部分案件,虽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但由于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处罚程序衔接不畅,或者基于部门利益考量,诸多应刑事立案的内幕交易案件并没有进入刑事追究程序。自2008年以来,证监会调查内幕交易295起,其中移送公安内幕交易案件仅有26起,立案率不足9%。然而,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毕竟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处罚方式,其表征的权力形态与社会价值完全不同,对内幕交易主体传递的信号也大为不同。更为严重的是,上述情况会导致刑法上的基本原则被背离或突破,从而破坏社会民众的法律认同和信仰,并最终侵蚀法治社会的根基。据分析,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25个案件中,仅有5个受到刑事处罚,占总数的20%,换言之,80%的内幕交易案件接受的都是行政处罚,然而在这些案件中,有部分是符合刑事追究的条件的,却因种种原因而逃脱刑事法律的制裁。至此,刑事处罚的确定性又遭遇暗礁。换言之,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刑事处罚的确定性得不到体现,致使刑事法律的威慑效应弱化,并会破坏罪刑法定原则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对于犯罪最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比定性,这种比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
总的来看,目前证券市场上虽然存在大量的内幕交易行为,却因监督部门查办不力或者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不畅致使诸多行为人逃脱刑事制裁。由于大量的内幕交易行为得不到处理,致使整个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被摊薄,也即,实践上内幕交易罪的违法成本比静态意义上的违法成本要低很多。正因为如此,证券交易市场上内幕信息行为层出不穷。
第二,内幕交易罪司法成本高。
证券犯罪与其他犯罪还存在不同,因为在当今的正确市场上,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办公电子化、无纸化模式日益盛行,在带给证券交易便捷、高效的同时,也在为内幕交易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和制裁带来诸多不便和障碍。由此,在司法主体介入内幕交易案件之后,往往会耗费大量的物力、人力、财力去获取线索、证据,这也是为何司法主体在一些内幕交易案件查处中举步维艰的原因。司法制度之身的一些不足也是导致司法成本昂贵的重要因素。内幕交易罪与其他罪不同,应有针对性的提出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措施,以便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诉讼和处理。不过,目前来看,内幕交易罪与其他犯罪种类一样,没有在侦查、起诉及定罪流程中规定特别的制度,也是采取检方举证。内幕交易罪是情节犯,司法解释中对内幕交易罪条款中的情节做了细化,即交易额、获利额、避免损失额及交易次数等几个层面认定。不过,在内幕交易案件中,鉴于内幕交易的隐蔽性与迅速性,加上电子化的操作,侦查主体往往很难获得行为人内幕交易的证据,这会延迟追究刑事责任,或致使责任追究不能。基于此,司法主体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查清内幕交易行为是否达致上述数额或次数,这会增加司法主体的司法成本,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对内幕交易罪追究和制裁的司法效率。
第三,内幕交易罪机会成本低。
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又称为择一成本、替代性成本)是指做一个选择后所丧失的不做该选择而可能获得的最大利益。简单的讲,可以理解为把一定资源投入某一用途后所放弃的在其他用途中所能获得的利益。任何决策,必须作出一定的选择,被舍弃掉的选项中的最高价值者即是这次决策的机会成本。 就内幕交易而言,也存在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也即,如果行为人不选择内幕交易,他从合法的证券交易中能获得的最大收益是多少,能否满足行为人的合理预期。换言之,行为人选择内幕交易与否,是否会严重影响到行为人利益的获取比例,如果选择内幕交易与合法交易获取利益没有差别,或者差别不大,则意味着机会成本较小,反之,机会成本则较大。基于此,在资本市场上,机会成本往往是行为人在作出决策时参考的因素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本市场都具有消息市的特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资本市场的上消息不对称与不完全信息环境所致,致使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易受他人信息的影响,并进而形成唯消息是瞻的羊群效应。“羊群效应由于市场信息不公开或者投资者对所持信息不自信而产生的,这种效应在市场信息不流通和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的证券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 其实,在资本市场上出现的羊群效应是在信息不完全和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下产生的,在这种环境下,一些投资者可能会认为同一群体中的其他人更具有信息优势,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或者避免更大的损失而根据其他同类投资者的行动而行动,在他人买入时买入,在他人卖出时卖出。总之,之所以出现所谓的资本市场羊群效应,是源于行为人在选购证券时对机会成本所做的一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