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对自身的理解发生了改变。
19世纪70年代时,国际法以促进民族国家建设为目标开始建立,当时它一边在欧洲推动自由主义的立法,也一边在融合帝国主义的成分。一开始,国际法是在对独立国家以及国家间联系的理解之上建立的。国家间通过正式的外交途径与其他国家相互联系,同时巩固了自己的地位与身份特征。
我们注意到一个国家,是当该国的代表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的时候。“啊!原来这是一个国家。”
国家实现其独立性,往往是在国际法的范畴中的。这是对独立国家的旧的理解,然而这种理解已经不适用于今天的情况了。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原则逐渐转向反国家原则,并且推动了一系列全球性的事件。我认为现在的反对思潮也是一种对九十年代的回应。
上世纪九十年代,国际法转变为一种专家型的学科,随大流地开展了很多管理型的项目:“管理国际贸易”“管理世界环境”“管理难民问题”的项目等。
对于从事国际法的人们很残酷的一点是,这些年来,他们不得不学习专业词汇,如管理方面的词汇,这样他们才能把国际法作为“一种管理全球性问题的有用工具”。这一切都是20世纪90年代自由主义所想象的“对世界的管理”。
然而这一切和国际法的初心是相违背的。
可能这么说有些天真,但国际法是建立这个想法之上的:
获得和平与平等的民族自治国家可以实现公正。公正与和平这类词汇并不能轻易转化为“解决问题”的管理模式。九十年代,从事国际法的人在管理型的世界中迷失,人们不再提起民主、公正这些事情了。我们也会谈自由贸易、人权、安全和环境这些“重要事项”,但已经完全脱离大多数人的实际生活。人们逐渐接受艰苦的生活环境,不平等现象则增加。这无疑是“精英阶层看似和其他人平等对话,但实际上只是在不断加强自己的特权”。
我写过一本书,叫《万国的温良教化者:1870—1960年国际法的兴衰》。我把“衰落”的时间点设定在20世纪60年代左右。部分原因是人权法的兴起。这不是对人权法的批评,只是指出人权法与国际法完全不同。
国际法要支持国家发展,而人权法将国家视为敌人。六十年代也见证了贸易法的繁荣和复杂发展,首先是关贸总协定,后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因此贸易律师成为在世界各地穿梭的人。但公正和有道德的生活是在更小的范围中实现的,比如一个国家,或者仅仅一个省份。
全球化和国家主义是非常复杂的,相互矛盾的两种现象。但人们往往用简单的思维看待它们。因此解决办法只有两种:要么全球化,要么民族国家。当然这两种是极端情况。在19世纪晚期,从事国际法的人已经知道国家的利弊,因此呼吁一种
“更加开明的爱国主义”
,指的是能够接受他人对国家主义的不同理解。在这种国家主义中有一些很有价值的思想。
但出于某些专业性的考虑,
大部分从事国际法的人逐渐学会将国家视为敌人,认为“国际化是好的,而国家是坏的”。20世纪90年代,他们逐渐按照这种假设进行法律实践,相信“一切都会变得国际化”,“国家是危险的,有害的”,“国家主义害处很大”。
但事实并非如此。
他们期望的是利用国际市场建立更小的国家,自由的如守夜人一样的国度。如今后果出现了。因此,从政治角度思考这一问题是很重要的,人们不是仅仅有全球化或国家这两种选择。我们可以考虑,应该选择哪一种“国家”或“国际化”。我们也应该问自己,谁会赢,谁又会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