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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江网林华:从社会组织形态谈平台治理

腾讯研究院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17-05-24 17:58

正文

2017年4月15日至16日,由腾讯研究院策划并联合主办的第十四届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平台治理问题的新思考”互联网分论坛在上海成功举办。此前,腾讯公司已经连续多年支持并参与知识产权南湖论坛,该论坛也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国际性知识产权学术交流平台之一。互联网分论坛吸引了近300名参会嘉宾全程参与讨论。本文为作者在论坛的演讲实录。



林华  沪江网法务总监


非常感谢主持人的介绍,我的署名除了沪江网之外,我还在此处加上了互联网法务圈,因为今天的南湖论坛主要就是一个互联网的法务们自发形成的组织,在一起讨论,一起探索,一起研究分享。今天我分享的主题看上去可能有一些特别,因为题目是从社会组织形态谈平台治理,所以肯定要从法律之外的问题开始谈起。


01

法学的落地


之所以会从法律之外谈起,是为了寻找一个原点。互联网平台的法律治理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对于制度建设,需要弄清楚它的起因基点在哪里。如果基点走错,可能会导致整个制度的偏向。所以我们今天要考虑的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原点。大家都知道法学问题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但是我还想强调一点,我们在讨论人跟人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实际上存在一个隐喻,指的是一个真实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法律调整的是现实世界的关系。尽管我们看到的法律是制度层面而非文字层面,但是它调整的是真实的客观层面。


另外,关于法学方法论的问题,法律本身是一个逻辑体系,有相应的理论来支持。但是如果我们把它和数学做一个比较,数学是一个自然科学体系,它可以自己证明自己;而法律作为规定性的体系是一个人为的规则体系,和数学不同,它无法自我证明。比如公平正义作为法律语言和宗旨,在法律当中却找不到它的原点,而它的原点在于道德和政治。


再比如专利,专利当中跟技术相关的独创性,这些也都不是由法律本身规定出来的,而要通过技术去探求。所以法律需要的是他证,因此我们在做一套关于平台治理的法律制度建设的时候需要更多的探索法律之外的真实生活当中发生的和法律有关的事情。这是自然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所以我们研究方法论时要多注意的是,法律并非求诸于己,而更多的是求诸于身外。


02

多元化及其悖反


我们传统的中心模式指的是什么?比如在传统的电台或者电视台的相关规定框架之下,一个人要想办一个电视台,需要有资金、技术、人员、许可证。所以客观条件和资质条件就决定了一个人本身难以成为中心。但是在互联网背景下,整个环境完全发生了变化,信息的沟通、传播变得非常容易,而且是一件顺乎自然的事情。所以我们说多元体系,就是指多元的中心代替传统的单一的中心控制,技术降低了传播的门槛使得世界变得扁平与多中心化,互联网的大背景成了决定所有商业模式的客观条件。


但其实多元化和平台模式是悖反的,现实当中总是会充满悖论,为什么会有悖论?原因在于多元化之后大家就想要了解每一个人的声音,但互联网世界其实是苍白和冷淡的,如果你想把自己的声音有效的传达到整个互联网,即便你个人能力足够强,这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可能的。这时你就需要依靠平台的能量。


平台具有单一个体所不具有的能量。一是因为平台拥有自身的品牌效益,比如说今日头条、微博、微信等,能得到它们的推荐跟没有得到推荐有截然不同的效果。二是平台拥有聚合的效能,一个人想建成一个网站是非常困难的,需要很多条件,比如技术、资金等。但是如果你在平台上,这些所有需要的条件都由平台一体化帮助搭建成功,所以这时多元化的平台能发挥聚合效能。


此外,对于平台化,之前有几位专家也向大家解释了,平台作为专业模式是未来可以发展的一大亮点,所以平台本身是一种非常先进,非常有希望的商业模式。


回到平台治理这个问题。传统的社会治理的模式或者说权利的模式是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一化的治理模式,尤其是在东方社会。我们注意到在平台的治理模式中,世界已经变得如此多元,平台本身已经崛起,参与平台的各个主体之间变得相对平等和互相的牵制,从用户到政府,每个角色都在互相的牵制和影响,这是一个互动的流程。所以平台的治理一定意味着社会结构和经济关系的改变,这个过程当中也会导致权利结构的改变。


03

平台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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