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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必读: 股转系统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总结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21 22:52

正文

作者:周  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杜允花,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根据有关规定,股转系统应对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进行审查。股转系统如果在信息披露审查中发现了问题,将向实施重组的挂牌公司发送反馈意见。我们收集了股转系统近年来出具的六十余份《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问题清单》,并进行了分析和整理,从中归纳出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股转系统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以供挂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参考。

 

一、交易对方


挂牌公司一般都会按照要求披露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但有时会忽略三个问题以至于收到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


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1)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


(2)反馈意见

鼎讯互动(430173):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根据《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要求,对“认购对象、挂牌公司现有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泉源堂(833409):请对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与发行对象中的私募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情况补充发表意见。


2.失信主体联合惩戒


(1)法律依据

《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


(2)反馈意见

国通股份(837275):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根据《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就本次重组各方是否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3.投资者适当性、股份代持、持股平台


(1)说明

倘若挂牌公司是通过向交易对象发行股份购买其资产,那么交易对象就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挂牌公司股份发行对象的相关规定。


(2)法律依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第二十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3)反馈意见

亚锦科技(830806):请核查交易对手方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是否开通具有新三板权限的证券账户。


诺泰生物(835572):请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认购对象是否存在《发行问答(二)》的持股平台情形、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泉源堂(833409):请对本次重组所涉发行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持股平台补充发表意见。

 

二、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权属清晰、合法合规是股转系统关注的重中之重,许多实施重组的挂牌公司都收到过这方面的反馈意见。进一步而言,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 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


(1)说明

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在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情况是,挂牌公司收购某公司的股权,使之成为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股转系统实际上是要求,挂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股转系统的挂牌条件对标的公司进行核查,标的公司应在依法设立、股东出资真实、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等方面满足一系列的要求。


(2)法律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八条


(3)反馈意见

申石软件(430217):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对掌众信息的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同济医药(430359):请就标的公司湖北医药集团设立、注册资本变更、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补充发表意见;请就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相应解决措施的有效性补充发表意见。


诺泰生物(835572):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对标的公司出资的缴纳、出资真实性、出资形式及比例、出资履行程序、非货币资产评估、验资情况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必控科技(430469):披露文件显示,力源科技业务开展需取得三级保密、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等若干资质,但前述资质的有效期均截止到2017-2018年,短于标的资产评估期限。请挂牌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就上述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进行解释和说明,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就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可能影响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1)说明

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股转系统关注的重心是交易标的的权属状况,包括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2)法律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八条


(3)反馈意见

光阳游乐(832956):披露文件显示,公司本次重组购买标的附带未到期租赁合同,且相关主体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未说明具体依据。请公司补充说明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是否签订了关于后续事项处理的相关协议等;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就标的资产附带未到期租赁合同相关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诉讼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三、交易合同


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实施重组的挂牌公司无须披露交易合同的全文,但在重组报告书中应披露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股转系统有关交易合同的反馈意见比较常见的是:


1.交易价格


(1)说明

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是挂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必须满足的一个条件,也是股转系统关注的一个重点。


(2)法律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


(3)反馈意见

天乐橡塑(831555):重组报告书显示,标的资产于基准日2015年11月20日的市场价值为3,239.71 万元。经过交易双方的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21,000,000 元。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并说明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资金来源


(1)说明

如果重组采取现金支付方式,且支付金额有可能超过挂牌公司支付能力时,股转系统会要求挂牌公司补充披露其收购相关资产的资金来源。


(2)反馈意见

光阳游乐(832956):披露文件显示,本次重组采用现金支付方式,但支付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总资产100%,且高于公司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请公司对本次重组用于支付对价的资金来源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其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作出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对该事项发表补充意见。


3.资产交付与对价支付的时间安排


(1)说明

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挂牌公司的主要权利是要求交易对方交付相关资产,其主要义务是向交付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现金或股份)。有些交易合同关于资产交付和对价支付的约定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因此收到股权系统的反馈意见。


(2)法律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十条


(3)反馈意见

金宏泰(831649):金宏泰披露的重组相关文件显示,金宏泰应自标的资产完成交割之日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应向鹤庆锰业原股东发行的股份,请根据现有规则程序安排更正上述安排,使其操作具有可行性及合理性。


亚锦科技(830806):公司与重组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交割安排约定为,重组标的资产完成权属转移后,公司即应取得股份登记函。该要求在现行重组监管框架下无法实现,请对公司是否存在违约风险发表意见。


4.特殊条款


(1)说明

交易合同中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通常会对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成为股转系统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


(2)反馈意见

赞普科技(831405):本次收购涉及业绩对赌安排,请说明业绩奖励条款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是否会损害挂牌公司的利益。


必控科技(430469):披露文件显示,本次重组中刘志远、李东、佟子枫、徐珮璟作出了业绩补偿承诺。请挂牌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股份回购及现金补偿的具体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对该补偿安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沃驰科技(838489):请独立财产顾问就募集配套资金签订的特殊条款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四、交易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应当有利于提高挂牌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挂牌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正因为如此,股转系统对重组对挂牌公司的影响十分重视,有关的反馈意见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1)法律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2)反馈意见

赞普科技(831405):请补充说明重组前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大族能源(831018):请就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后是否新增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发表意见。


2.公司治理结构


(1)法律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2)反馈意见

美基食品(831298):请在《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补充重组前后公司治理情况的变化。


3.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法律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2)反馈意见

卡姆医疗(430633):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助于挂牌公司提高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五、有关程序问题


挂牌公司收到的有关程序问题的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信息披露


(1)法律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2)反馈意见

首都在线(430071):请对公众公司、交易对方和其他相关各方是否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发表意见。


全通服(831153):根据《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第十一条(五),请对“公众公司、交易对方和其他相关各方是否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行政审批


(1)说明

某些特殊的交易标的(如国有股、外资股等)在交易时可能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由于这影响到重组的合法合规性,因此也是股转系统审查的一个重点。


(2)反馈意见

华旺股份(832514):挂牌公司本次重组是否需要外汇管理局或相关政府机构审批,并请独立顾问及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大娱号(834196):本次交易是否存在须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


同济医药(430359):本次重组交易是否涉及国有资产审批或备案,请律师补充发表意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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