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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妨碍交警执法行为现场处置规程 |刑法库

刑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9-05 07:00

正文

刑法库按

9月1日发生在上海的“警察摔娃”案,刺痛了每一位国人的神经

目前,当事双方都已经被施以处罚(详情可以参阅“新华评论”的两篇文章:《 恶警?泼妇?刁民?不吐不快! 》、《 上海“摔娃”警察被记大过,这处罚太轻了! 》)。

本库不想再去评论孰是孰非,只想提醒警察兄弟以及所有执法者,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积极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法用法、严格依法执法。

文末附有刚刚发生在江西南昌的一则相似案例(示范视频) ,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印发《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的通知

公交管[2016]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提高交通民警正确处置阻碍和妨害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水平,确保交警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局在广泛征求各地和基层一线交警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围绕安全、优势、克制、适度、效果原则,针对常见10类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特点,明确了处置流程和操作规范。现将《规程》印发你们,请结合贯彻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全警开展研讨学习,观摩随后下发的视频演示片,大力加强实战培训。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我局,以便不断完善。

联系人及电话:(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6年7月26日


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

2016年7月26日

一、以语言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控制情绪。 保持头脑冷静,克制情绪,在处置过程中做到与执法无关的话不说,与执法无关的事不做,保证情绪不失控,不与当事人对骂,不以不当言行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及时取证。 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口头警告。 严正告知交通民警正在依法履行职务,其语言威胁、辱骂交通民警的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传唤带离。 口头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二、以下跪抱大腿、拦警车阻止交通民警离开等方式纠缠和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保持冷静。 准确使用规范语言,切忌情绪急躁,用词不当,举止不端,采取过激行为。

及时取证。 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积极劝导。 遇当事人下跪等极端情况,民警应避免站立在下跪人正面,引起误解,可绕至下跪者身后搀扶其起身,或采取半蹲姿势(便于交流和不失尊严地放低姿态,但注意确保安全)进行劝解,但不得采取着警服下跪等非规范动作。告知当事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采取下跪等行为不利于事情解决,公安机关会依法公正、公平处理。其他交通民警注意疏导交通。

口头警告。 劝导无效的,严正告知交通民警正在依法履行职务,其下跪抱大腿、拦警车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传唤带离。 口头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做好解释。 当事人被带离后,交通民警可主动对围观群众说明事实真相,指出当事人的行为企图逃避处罚,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围观群众误解或恶意解读,甚至引起群众围攻。


三、以锁闭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及时取证。 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取证时应选择适当角度,必要时可一人手持执法记录仪,全面摄录现场情况和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确保安全。 设置现场警戒区域,劝离、疏散现场周边围观群众及车辆,安排专人维护秩序。选择有利站位,切忌站在被查车辆前、后位置。 可采用警车合围或放置破胎器等方法,防止当事人驾车逃跑。

明确警告。 对锁闭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的,表明交通民警身份后,使用车载扩音器进行口头警告,或出示写有警告语言(例如:停车熄火下车接受检查,否则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条幅、纸板等方式进行警告,严正指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当事人下车接受检查。

果断处置。 对涉嫌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经请示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批准后, 使用适当工具(如安全锤,含破窗功能的盾牌、警棍等)破窗 。情况紧急时,可使用其他物品。破窗时应选择不易危及车内人员安全的一侧,首选无乘车人的位置,并尽量减少对车辆的损坏,避免人员受伤。

传唤带离。 破窗后,口头传唤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可强制传唤,徒手将其制服,对人身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后带离现场,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四、以倒地不起、诬陷交通民警打人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及时取证。 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保持距离。 当事人诬陷交通民警打人时,交通民警要保持冷静,注意方式方法,不被当事人的言行激怒,与当事人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发生肢体接触,以便掌握现场处置主动权。

口头警告。 严正告知其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执法记录仪已将故意倒地等相关情况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果断处置。 口头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释法说理。 遇群众围观时,民警应继续完成既定执法动作,不犹豫停顿,并主动向群众说明事实真相,争取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如群众对执法过程进行拍摄, 不得强行干涉,不得抢夺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


五、以撕扯警服、摘警帽,抓挠、推搡、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注意取证。 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应报告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及时利用街面监控设备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多名警力在场时,应注意协调站位,选择最佳拍摄角度,必要时可一人手持执法记录仪拍摄。

口头警告。 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严正告知交通民警正在依法履行职务,口头警告其撕扯警服、摘警帽,抓挠、推搡、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涉嫌妨害公务,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果断处置。 口头警告无效的,应立即向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报告,并快速进行现场评估,不具备警力优势的,请求警力增援,等待期间保持安全距离,暂停与当事人的对话和进一步动作,确需回答的,运用法言法语、简明扼要予以答复。 具备警力优势的,应果断采取徒手或使用警械等方式制服当事人, 但不得采取对打、互殴等报复性动作。

强行带离。 制服后,应当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后强行带离现场,避免围观。驾车带离时,可使用警报器以增强威慑性。

特殊应对。 对警告无效,但不宜直接予以制服的女性、老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可采取保持距离、选取有利站位等方式避免冲突升级,耐心劝说教育,同时迅速向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报告,需使用强制手段制服的,尽可能进行徒手制服,控制女性执法对象时,避免坐压或接触其敏感部位,并在第一时间带离现场。


六、以驾车冲撞、拖拽交通民警等暴力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安全站位。 注意观察判断违法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并注视驾驶人的举动,应选择与车辆、车辆可能的运行轨迹保持一定距离的地点站位,严禁站在车辆正前或正后方。驾驶人没有下车前,民警身体原则上不得进入距车体两侧80cm(比常人单臂略长)或车门半径内。

安全防护。 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行驶方向前方强行拦截,或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部位伸进车辆驾驶室,不得用手攀扒、拉拽车辆。如当事人强行闯关或故意冲撞,交通民警要及时避让,避免受到伤害。

注意取证。 确保执法记录仪始终处于开启状态,收集和固定违法车辆证据,并重点记录车辆牌照号码、驾驶人面貌特征等要素,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查控车辆。 遇有嫌疑车辆不按指令进入待检区、驾驶人拒不下车,或发现嫌疑车辆有其他企图强行闯卡等情形时,可采用警车围堵或放置破胎器等方法,防止当事人驾车逃跑。对驾车冲撞后逃跑的,要迅速记下机动车号牌、车型、特征、行驶方向等,立即报告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并通知违法车辆行驶方向的交通民警组织拦截,依法处理。 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车追缉,不得拉拽车辆或驾乘人员。


七、以持棍棒等工具、刀具等凶器等方式袭击执勤交通民警行为的现场处置

及时报告。 此类行为危害性大,后果严重,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立即向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多警种警力增援。

保持警戒。 违法犯罪嫌疑人持棍棒、刀具等乱砍乱捅的,交通民警应提醒过往行人车辆注意安全,设置警戒区域,疏散现场无关人员,确保围观群众安全。

及时取证。 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注意重点发现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关键人员。  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果断处置。 经现场评估不具备警力优势的,在增援警力到达前,交通民警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采取包围或半包围等安全站位,利用警械或现场可以利用的物品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争取将其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避免伤害现场围观群众。具备警力优势的,应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警械予以制止,情况紧急或执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可依法使用枪支等武器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武器使用和注意事项应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强行带离。 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警械将其约束,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后强行带离现场。

伤员救治。 对于现场有人员受伤的,应及时通知“120”到场救治。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应采取积极稳妥的救治措施。


八、以索要执法证件的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出示证件。 当事人不服从管理并索要执法证件的,交通民警首先要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但不能把人民警察证件交由当事人查验。 其次要向当事人强调:人民警察证是代表交通民警执法身份的合法证明。

及时取证。 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并重点摄录违法行为及驾驶人、车辆、环境地点等信息,全面、客观收集交通违法行为材料。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依法告知。 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若对执法人员身份有疑问,可事后向公安机关核实,不能作为阻碍交通民警正常执行职务的借口,其应当予以配合。

口头警告。 当事人不听解释、继续阻碍执法的,交通民警应立即警告其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传唤带离。 口头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九、以煽动亲属朋友、周边群众或乘车人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保持冷静。 交通民警要控制情绪,坚持文明用语、规范执法,避免与群众发生肢体接触, 防止因情绪失控失去理智与群众发生冲突。

及时取证。 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注意重点摄录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关键人员。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多名警力在场时,应注意协调站位,选择最佳拍摄角度,必要时可一人手持执法记录仪拍摄。

解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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