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摘自SH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1.问:
财税[2009]59号文明确了股权支付额的定义,即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如何确认股权支付额中的“其控股企业的股权”?
答:
控股企业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相对控股权以上的股权。
对”控股企业”的确认标准
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标准。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2.问: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其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计算确认?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被收购企业股权(或资产),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其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换出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认。
涉及补价的,应按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调整计算计税基础。
Lawping注:
59号文,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
“《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3.问: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注销前是否要将当年度的经营所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作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是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业务,
被合并企业应将企业注销前该年度已发生的经营所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该年度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作为已缴税款处理。
4.问:
A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B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A吸收合并B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一,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基于企业的上述情形,鉴定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