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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成方三十二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7-23 18:29

正文

近日,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增强银行抵御风险能力,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八个条款作出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二是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三是优化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四是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核准程序,对于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五是明确境内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条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增强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决定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进行如下修改:


一、在第十条第三款后增加一款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开始筹建工作”。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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