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数据资产入表与数据资产评估并无直接关系 。数据资产入表是客观的会计核算过程, 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产即可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以历史成本法进行列报与披露 。而数据资产评估一般是对评估基准日出于特定目的下的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数据资产评估虽是发掘数据资产市场价值的方法,有助于提高企业数据资产管理能力和效率, 但其本身并非数据资产入表的前置程序 。事实恰恰相反,数据资产评估一般发生在数据资产入表之后 。根据《暂行规定》,数据资产账面价值的确定采用历史成本入表,即符合确认标准条件下企业对相关数据资源投入的全部实际成本, 并不需要通
过评估来确认相关数据资产的公允价值 。
而对于数据交易供方来说, 已入表的
数据资产账面价值亦不能根据后续的交易价格再作调整。
只有在特定场景与特定目的下,如第三方金融机构或者主管单位需要对目标主体数据资产进行监督与管理,了解经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测算的标的资产市场价值,企业才需要对标的数据资产进行评估 。这是因为,在上述目的中,企业需要相关数据资产的公允价值, 以作为企业商业决策的依据 。其中,在可预见的将来,为实现数据资产衍生金融化利用而对相关数据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或将成为未来数据资产评估的主要需求 。数据资产不仅可以用于直接交易,还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用于融资增信 、作价出资入股、信托管理、增资乃至证券化等金融行为, 即数据资源的资产化利用 。例如,2023年8月30日,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岛北岸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翼方健数 (山东)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国首例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签约仪式 。该数据资产作价入股路径分为登记 、评价 、评估和入股四个环节, 每个环节依据相关标准和指导文件予以实施:一是对经由合规审查通过后的数据资产进行登记;二是在《数据资产价值与收益分配评价模型》标准的指导下, 通过建立评价模型来评价数据资产的质量;三是对数据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四是在三方合力下推动数据资产作价入股, 华通智研院 、北岸数科和翼方健数三方成立合资公
司。
需要注意的是,数据资产评估并非只能发生在数据资产入表后。日常经营中,企业出于对持有的、尚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管理、盘点的目的,当然可以聘请评估机构对相关数据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 。但由于此时数据资源尚未被正式确认为资产,故企业不宜直接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将相关数据资源用
于信托 、投资 、增信贷款等金融手段。
现阶段, 如何准确地评估数据资产仍然是一个难题, 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这是因为,数据要素市场尚处于建设中, 数据交易模式尚不成熟, 交易总量及交易频次不足,这都给数据资产评估带来了相当的困难和阻力 。如前所述, 国务院国资委在《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在对数据资产价值确难评定估算的,允许央企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 、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这是国家层面对现阶段数据资产评估客观情况
的承认。
截至目前,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分别于2020年1月和2023年9月发布《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9 号——数据资产评估》和《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明确数据资产评估的相关事项要求, 确认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为
收益法、
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上述两文件均明确规定,“数据资产 ”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指导意见》还进 一步明确评估机构应当了解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授权主体信息 、产 权持有人信息, 以及权利路径 、权利类型 、权利范围 、权利期限 、权利限制等 权利信息 。这既是企业在进行数据资产入表工作时应关注的重点, 亦包含在企
业数据合规经营的范围之中。
内容节选自: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信通院华东分院、上海资产管理协会资产管理与人工智能联合创新实验室(AIAM Lab)、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合规指引》,执笔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江翔宇博士、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法务部主任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