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的第一次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围绕车辆起火是否跟男孩行为有因果关系、车辆损失估价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辩论。为了查清事实,办案法官展开了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办案法官来到了当地派出所,调取了民警对男孩的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涉事男孩称自己只是用打火机点了两下受损白色汽车前面的网格位置,但并没有点燃白色汽车,随后便离开了。对于小男孩的这个说法,法官结合现场视频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小男孩的说法与视频画面并不一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瑞塔铺人民法庭庭长 梁婷:
被告的小孩从车辆对面的马路边走往车辆途中,一直有点和丢的动作,在小孩走到起火车辆前部位置时,依然往车辆内丢放了一个鞭炮。
法官认为丢鞭炮行为与车辆起火有因果关系
虽然小男孩否认了丢鞭炮的行为,但通过对视频画面进行分析,法官最终认为丢鞭炮的这个行为确有发生。同时法官还认为,小男孩丢鞭炮的行为与车辆起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梁婷介绍,在小男孩丢放东西后的3分钟,车辆便发生了起火,但在视频中可以看到,这三分钟之内没有其他人员进入过该车辆,也没有其他的机动车与车辆发生过摩擦或者是碰撞。所以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就可以证明,被告刘某的儿子刘某某往原告车辆里面丢放的是鞭炮,再结合4S店所出具的鉴定书可以看到,它这里说该车辆起火原因系外部因素,非本车质量原因,它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刘某的儿子刘某某往车内丢放鞭炮的这一个动作导致车辆起火,原告受损这一事实。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8万余元
针对双方关于4S店是否具有鉴定资质、车辆损失估价是否合理的相关争议,在一审的第二次庭审中,法院通知4S店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参加了庭审,庭审中,4S店工作人员对车辆维修项目及金额当庭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4S店工作人员出示的材料和当庭解释,法院认为,这家4S店具备对车辆维修进行估价以及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的资质和能力。同时在庭审中,法官还告诉男孩家长刘先生,如果依然存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重新提起司法鉴定,但刘先生并未提交重新司法鉴定的申请。
随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男孩家长刘先生赔偿原告车主车辆维修费79688.7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84688.7元。
梁婷表示,如果被告不申请司法鉴定,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自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说他不认可这个金额,自己又不申请鉴定,那我们就觉得4S店的相关结论可以作为评估的依据,这个费用可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