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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佛山中院:“冠军”瓷砖被侵权,因侵权获利巨大,判决全额支持1000万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3-21 07:20

正文




—— 原告海鸥冠军有限公司诉被告江 西好望角实业有限公司、高安市三 星陶瓷有限公司、高安市三星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壹佳兴 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万宝利陶瓷 有限公司、胡某某、吴某某、董某 某3、董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各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2.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3.海鸥公司主张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是否应予支持。


一、关于各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问题


好望角公司在本案中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其生产,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海鸥公司到好望角公司进行取证时,……上述事实可以反映万宝利公司为好望角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与好望角公司构成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由于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印有“ ”“GUANJUNSHENGTAISHI”“冠軍生态石”“广东佛山冠军生态石陶瓷有限公司”等标识,所使用的《经销合同书》上印有“CHAMPIONSHIP”标识,故本院认定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实施了使用“ ”“GUANJUNSHENGTAISHI”“冠軍生态石”“CHAMPIONSHIP”“广东佛山冠军生态石陶瓷有限公司”标识的行为,此其一。其二,虽然好望角公司的办公楼外部有“三星陶瓷集团”“三星控股”等字样,三者有共同的股东,但仅凭此仍不足以认定三星陶瓷公司、三星控股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三者经营的混同。故本院对海鸥公司关于三星陶瓷公司、三星控股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其三,虽然好望角公司的网页显示壹佳兴公司的相关内容,但该网页未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信息,本案也无证据显示壹佳兴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故本院对海鸥公司关于壹佳兴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其四,胡某某以其个人账户收取被诉侵权产品加盟商的加盟费,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活动。其五,董某某3、吴某某、董某某仅是冠军生态石公司、壹佳兴公司的董事、股东,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其以个人名义直接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一)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海鸥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注册商标持续宣传、使用多年,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海鸥公司及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曾获得多项荣誉称号,故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关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本院综合考量好望角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作如下认定:其一,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 ”标识与海鸥公司的“ ”注册商标标志均为奖杯形状,二者标志构成近似。 其二,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使用的“ GUANJUNSHENGTAISHI ”标识是“冠軍生态石”的拼音,“ GUANJUN ”与海鸥公司的“冠军”注册商标的读音相同,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使用的“冠军生态石”“冠軍磁砖钻石釉”“冠军磁砖生态石”标识的显著部分均为“冠军”二字,前述被诉侵权标识均与海鸥公司的“冠军”注册商标标志构成近似。 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使用的“冠军”标识与海鸥公司的“冠军”注册商标相同。 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主张经授权使用的“ GUANJUNSHENGTAISHI ”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无效的商标自始无效,故本院对好望角公司关于其经授权使用“ GUANJUNSHENGTAISHI ”标识,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予采纳。 其三,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使用的“ CHAMPIONSHIP ”标识与海鸥公司的“ CHAMPION ”注册商标均包含“ CHAMPION ”字样,二者标志构成近似。 综上,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海鸥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标志近似的上述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对海鸥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由于海鸥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作为瓷砖行业的经营者,在理应知悉海鸥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在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含“冠军”字样的“广东佛山冠军生态石陶瓷有限公司”字样,其主观具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各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本案中,海鸥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查明,故本院综合本案案情确定赔偿数额。首先,万宝利公司的抖音视频显示被诉侵权产品自2020年1月起生产、销售,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侵权期间长。万宝利公司相关人员在庆功宴所挂的横幅反映了万宝利公司2021年的销售目标为3.3亿元。由于该横幅是万宝利公司在2020年12月内部庆功宴上展示的,并非对外宣传时发布,故应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按“冠军”为万宝利公司三大主力品之一推算,被诉侵权产品2021年的销售目标至少为1亿元,可以反映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的侵权规模巨大。由于该销售目标是在庆功宴上展示,可以反映万宝利公司2020年的销售目标已完成,而且可以合理推断万宝利公司2020年的销售目标与2021年的销售目标是同一个数量级别,万宝利公司2020年的销售获利巨大。而且此事实也可以反映万宝利公司有能力完成其销售目标。即使考虑到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销售目标并不必然能实现,按该销售目标仅完成了80%、以利润率10%推算,仅2021年的侵权获利至少为800万元,其自2020年至今的侵权获利必然远超过海鸥公司主张的1000万元。其次,好望角公司对外宣传其共有两条窑,日产能超过5万平方米,“葛某某”向海鸥公司介绍好望角公司时称好望角公司一条窑每天可以生产一万多平方米,最高产量可达5万片。“葛某某”所介绍的日产能约3万平方米,低于好望角公司对外宣传的日产能5万平方米。即使按“葛某某”所述的较低的产能数值计算,一条窑每天约生产1.5万平方米瓷砖,换算成800*800规格的瓷砖,两条窑一天生产4.6万片。此数据与“葛某某”所述好望角公司最高产量可达5万片相吻合,印证了“葛某某”所述数据的真实性,可以作为计算产值的依据。按“况某”向海鸥公司所报的三款800*800瓷砖的平均售价23元计算,好望角公司一天的产值超100万元,一年产值至少为3.8亿元。此数据一方面可以反映前述万宝利公司2021年销售目标3.3亿元与其生产能力相吻合,具有达成目标的能力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按上述被诉侵权产品在好望角公司全部产品中的占比以及较低的利润率推算,亦可得出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侵权期间的侵权获利远超过海鸥公司主张的1000万元的结论。再次,根据“葛某某”朋友圈发布的新签约加盟商发货金额推算,2021年3月至5月间,共发货80万元,平均每月近30万元。按此推算,一年新加盟的加盟商的首批发货金额就达300多万元。由于前述加盟商仅是“葛某某”一人在朋友圈里宣传的加盟商,本案证据显示全国各地有大量被诉侵权产品的门店,而且好望角公司向每位加盟商的发货也不可能仅有一次,故在此基础上乘以合理的加盟商数量的倍数以及发货次数的倍数进行推算,本院上述推算的万宝利公司2021年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额至少在8000万元以上数额合理,由此可以印证本院认定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在侵权期间的侵权获利超过1000万元数额合理。最后,虽然本案中海鸥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准确查明,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最保守的方式推算,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可能的侵权获利已远超过海鸥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故本院对海鸥公司请求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胡某某是万宝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以个人名义收取经营被诉侵权产品的加盟费,直接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构成共同侵权,而且其以个人名义收取加盟费的事实也反映了其财产与万宝利公司的财产混同,故胡某某应与好望角公司、万宝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吴某某、董某某3仅是冠军生态石公司的股东,董某某仅是壹佳兴公司的股东,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前述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了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故本院对海鸥公司要求董某某、董某某3、吴某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虽然吴某某曾为万宝利公司的一人股东,但由于其任股东仅有两个月,时间较短,故本院对海鸥公司请求吴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由于冠军生态石公司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海鸥公司也明确不在本案中向其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好望角公司请求追加冠军生态石公司为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 06 民初 211 号

一审合议庭

郑正坚

审判员 邱程辉

审判员 潘伟丹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郭淑怡

二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粤民终 139 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龚麒天

审判员 岳利浩

审判员 喻   洁

法官助理  李婵娟

书记员 陈   颖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原告: 海鸥冠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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