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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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文推进『VOCs排放总量控制』,应对国家层面的VOCs减排考核—到2020年削减20%

VOCs前沿  · 公众号  ·  · 2017-07-25 18:1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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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导读

近日,浙江省环保厅出台了《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推进VOCs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大力推进VOCs重点减排工程实施,到2020年,全省VOCs排放量在2015年139.2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0%;重点推进16个省级涉气重点区域和包括包装印刷行业在内的12个行业VOCs治理,建立“一厂一策一档”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减替制度,空气质量未到达国家二级标准的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和台州等市,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结合年度VOCs总量控制计划,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省级重点区域和其他重点园区要配置VOCs连续监测系统;落实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加快实施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制,加强VOCs收费;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机制,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等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要求充分认识实施VOCs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深化VOCs治理,实施VOCs总量控制,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求制定VOCs总量控制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VOCs总量控制计划。

  (三)要求大力推进VOCs深化治理,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重点推进16个省级涉气重点区域和石化、包装印刷、农药、医药、合成树脂、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工业涂装、合成革、制鞋、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治理,建立“一厂一策一档”制度,推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同时,对石化、机动车、汽修、干洗、餐饮等提出VOCs治理要求。

  (四)要求严格管控建设项目VOCs增量,对排放VOCs的项目按照“最优的设计、先进的设备、最严的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同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削减替代制度,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环发〔2016〕46号)等相关规定,对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和台州等市,其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2倍削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替代。

  (五)要求切实加强监测监管执法,加强VOCs监测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企业VOCs监督性监测,严格VOCs有组织和无组织达标排放管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机制,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王高亭,联系电话:0571-28893863;严俊,联系电话:0571-89921823。

    附件: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7〕29号)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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