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等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要求充分认识实施VOCs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深化VOCs治理,实施VOCs总量控制,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求制定VOCs总量控制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VOCs总量控制计划。
(三)要求大力推进VOCs深化治理,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重点推进16个省级涉气重点区域和石化、包装印刷、农药、医药、合成树脂、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工业涂装、合成革、制鞋、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治理,建立“一厂一策一档”制度,推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同时,对石化、机动车、汽修、干洗、餐饮等提出VOCs治理要求。
(四)要求严格管控建设项目VOCs增量,对排放VOCs的项目按照“最优的设计、先进的设备、最严的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同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削减替代制度,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环发〔2016〕46号)等相关规定,对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和台州等市,其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2倍削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替代。
(五)要求切实加强监测监管执法,加强VOCs监测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企业VOCs监督性监测,严格VOCs有组织和无组织达标排放管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机制,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王高亭,联系电话:0571-28893863;严俊,联系电话:0571-89921823。
附件: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