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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真相极为残酷的案件:一男一女通过网上认识,仅相处了13天就结婚。婚后,丈夫对妻子的照顾无微不至。不过奇怪的是,领证后的第3天和第5天,他接连为妻子购买两份人身意外保险及一份旅游意外险,保险金共计达450万元,更为“巧合”的是,婚后2个月零5天,妻子骑电瓶车时居然淹死了……
江苏常州警方最终侦破了这一杀妻骗保的恶性刑事案件,主谋已伏法,然而,事情并未到此结束,被害人的家属将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保险金300万,这一诉请得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2013年5月10日上午7时许,江苏常州龙虎塘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电子产业园人工湖里漂着一具女尸。
溺水死亡现场
当天16时多,一名李姓男子到派出所报警称,其妻廖某某5月9日晚骑新买的电动车外出后至今未归。经李某辨认,从人工湖里打捞上来的死者即为廖某某。民警深入调查发现,李某2013年2月离婚,当月20日通过微信认识廖某某,两人在认识仅13天后便领证结婚。
同年3月8日和10日,李某分别为廖某某购买了两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共计达300万元,不久后又购买了一份旅游意外险,保金150万元。并把受益人从法定继承人改为李某本人。5月9日,廖某某死亡。
警方从廖某某手机通话记录中发现,案发前几日,一个尾号“716”的手机号曾发短信邀请廖某某去案发现场。经过进一步查证,该号码事发前可能为一名周姓男子使用。而周某是李某的老乡,两人系同学,长期跟着李某“混”。
死者沉入湖里的电动车
在确认李某和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警方决定实施抓捕。到案后,周某交代了作案过程。随后,李某也详细交代并自行书写了伙同周某实施杀害廖某某骗取高额保险金的犯罪事实。
原来,李某认识四川巴中籍廖某某并与之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杀妻骗保。为了让“事故”更加真实,李某让周某勾引廖某某,周某通过送廖某某电动车等礼物,与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周某约廖某某出来,骑电动车载她在电子产业园里兜风,故意将车开入人工湖中,将廖某某的头按在水中,致其溺亡。廖某某死亡时,距其结婚仅仅两个月零5天。
事后,检察机关已就李某、周某故意杀人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宣判,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李某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已经丧失保险受益的权利。而廖某某家人认为,他们具有保险金的继承权,因而要求承保的上海某保险公司对一份人身意外保险进行理赔,但遭到拒赔。无奈之下,廖某某家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系本案保单的投保人。虽然本案投保单中投保人处填写的是廖某某,但根据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李某购买”涉案保险及相关证据,购买涉案保险是李某的意思表示,是李某实施的行为,其是在为了谋财害命而实施的保险诈骗,咨询、购买、支付保费均是李某的行为,李某符合投保人的特征,李某将廖某某作为投保人的做法,只是其实施保险诈骗的手段。而根据刑事判决,李某购买涉案保险,并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事故,涉案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无需支付保险金,且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被告无需支付保险金。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保单的投保人。
首先,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应以书面记载为准。本案中,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廖某某,又因为本案系网上投保,保险单内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网上填写内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记载的投保人亦为廖某某,也就是说,根据保险合同书面记载,投保人为廖某某。
其次,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虽然描述为“李某购买”涉案保险产品,但是并未认定李某为投保人。根据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可见,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而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并非只有投保人,李某作为受益人亦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而经被告确认,“客服在收到被保险人签名为廖某某的变更申请表后,打过其电话核实情况,廖某某确认同意变更受益人为其丈夫,被告在系统里做了相应变更,并将变更受益人的批单发送给廖某某,并电话通知了她”。可见,廖某某本人对本案保单的存在明确知晓,亦可佐证廖某某应对其本人为投保人系为知悉,进而佐证廖某某对于本案投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因此确认,涉案保单的投保人为被害人廖某某。
根据保险法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系廖某某,李某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廖某某死亡,丧失受益权。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现涉案保单已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被保险人廖某某的家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法院因此判决,保险人应当向三原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三原告主张保险金的利息损失尚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来源:新闻晨报(shxwcb)
编辑: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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